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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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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全文)
2003 3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3 号公布根据 2009 124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
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
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
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
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
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
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
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
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
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
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发、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
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和行政监察有关部门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报制度,公布举报电
箱或者子邮件,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法行为的报,及时予
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有关部门应当为报人保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励。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进行生产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负责,不得生产不
安全性能要和能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策明淘汰的特种设备。
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
事压力容器的设计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备下件:
(一)有压力容器设计适应的设计人、设计核人员;
(二)有压力容器设计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压力容器设计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施以及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
检测机构鉴定,方制造。
三条 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部件或者
制特种设备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
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
安全保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门、补偿器、
全保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
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应的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备下件:
(一)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适应的专技术人和技术工人
(二)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适应的生产条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五条 特种设备厂时,应当有安全技术规范要的设计文、产品质量合格
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
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
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特种设备维修适应的专技术人和技术工人以及
要的检测手段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
的维修动。
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
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通过合委托的依照本条
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
维修情况书告知直辖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即可施工。
八条 电梯井道的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电梯安装施工程中,
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场的安全生产要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
程中,施工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单位对施工场的安
全生产管理,订立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十九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动的,应当对其安装、
造、维修动进行安全指和监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动结后,电梯制造单位应
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对电梯进行验和调验和调的结果负责。
第二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
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
30 日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能特种设备应当照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使用单位应当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程和锅
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程,必须
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进行监
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二条 压力容器、气瓶装单位应当经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动。
装单位应当备下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适应的管理人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适应的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施。
气瓶装单位应当使用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的气瓶,对使用进行
气瓶安全使用指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气瓶的定检验
第二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
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关文
第二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
向直辖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
特种设备的显著位
第二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制造单位、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以及
安装技术文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测及有关附属仪仪表
日常养记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
(六)高能特种设备的能、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日常
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出记录。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行检查和日常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
及时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测
有关附属仪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进行锅炉水(质处理,接受特种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质处理定检验。
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进行锅炉清洗接受特种设
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检验要,在安全检验
合格效期届满1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检验要
检验检测机构接检验要后,应当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及时进行安全性
能检验和能
经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除事故隐患后,方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施进行改。
第三 特种设备存在重事故隐患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
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注销
第三一条 电梯的日常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每 15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和检查。
第三二条 电梯的日常单位应当在维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保其维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场安全防护措施,保
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单位,应当对其维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故障通知
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采取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使用单
位,应当设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应当根据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职的安全管理人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性检查,发问题的应
当立即处;情况紧急时,以决定止使用特种设备及时报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
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装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使用单位应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的安全注意警示标志置于易于注意的显著位
第三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
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关安全知识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少应当每月召开次会议
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使用单位,应当结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的要
服从有关工作人的指
第三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
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
的问题,提改进建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电梯存在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的作及其关管理人(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应当照国
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员证
,方可从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
培训,保特种设备作员具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在作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
度。
第四 特种设备作在作业过程中发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
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四一条 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检验、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
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内的特种设备定检验工作。
第四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备下件:
(一)有事的检验检测工作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事的检验检测工作适应的检验检测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检验、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
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第四四条 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检验、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人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
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但不得同时
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
第四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
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
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对涉及的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
密义务。
第四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应当客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
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
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
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
也可组织监督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不得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
不得以其名义荐或者监制、监特种设备。
第四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
耗严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
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幼儿园以及车客运场、体育览馆公园等公聚集场所的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安全监察。
第五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或者取得的涉证据,对涉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时,以行使下权:
(一)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人、主要负责人和其
有关人调查、了解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同、账簿
及其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
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或者扣押
第五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
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和安全技术规范要对有关事进行符合本条例规定
和安全技术规范要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申请许可核准,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申请许可从事特种设备或者许可、核准证书
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1 年内不受理其许可、核准申请
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
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销许可的,销许可3 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许可申请
第五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批事时,
其受理、查、许可核准的程必须公开应当受理申请之30 日内,作出许可
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申请说明理由。
第五四条 地方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进行地方保和地
封锁,不得对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进行
不得要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进行检验检
测。
第五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人)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
验,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应当职守、则、执法。
第五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加,并出示的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的问题及情况,作出记录,
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检查单位
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应当将情况记录在
第五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进行安全监察时,发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
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的,应当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
关单位及时采取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
应当通知
第五十九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进行安全监察,发重大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施的同时,及
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
施,及时予以理。
法行为、重事故隐患或者符合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
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施,及时予以理。
第六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内容
(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四)其公布情况
第六章事故防和调查
第六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包括急性工
下同),或者 1 亿以上接经济
(二)600 兆瓦以上锅炉爆炸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介质泄漏,造成 15人以上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在 48 小时以上的。
第六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
或者 5000 以上 1亿以下接经济
(二)600 兆瓦以上锅炉安全故障中运行 240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介质泄漏,造成 5 人以上 15人以下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24时以上 48 小
以下的。
第六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人以下重
或者 1000 以上 5000 以下接经济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介质泄漏,造成 1人以上 5 人以下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员 12 小时以上的。
第六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或者 1 以上 1000
以下接经济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介质泄漏,造成 500 人以上 1人以下
(三)电梯轿厢滞留2 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折断或者机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员 3 5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员 1 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对一事故的其他情形做
补充规定。
第六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进行事故应演练

标签: #安全

摘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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