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64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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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 年 12 月 19 日 08 时 53 分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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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5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 2013 年 12 月 4 日国务院第 32 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 年 12 月 7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
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
创造活力,根据 2013 年 7 月 13 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 50 项行政审批项
目等事项的决定》和 2013 年 11 月 8 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
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 125 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
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 16 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修改为“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二、删去《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
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办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八
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签发登记证
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外国商会应当于每年 1 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
一年度的活动情况报告。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应当为外国商会设立、开展活动和联系中国有关主管机关
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以
及常务干事或者改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
记。”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并报审查机关备案”。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国人在
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经
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四、将《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
机构”。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
五、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
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但是,县
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
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
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
位承办。”
六、删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一款,并将
其中的“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修改为“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七、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
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
申请人。批准的,发给《复制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复制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从事考古发掘
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
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将其他出土
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
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和馆藏二级文物的,应当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修改为:“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
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经海关总署批准”修改
为“经海关批准”。
十、删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五款改为第四款,并删
去其中的“第四款”。
十一、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修改章
程,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十二、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批准”修改为“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审批情况由负责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后 5 日内通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三、删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三条中的“签发相应的批准文书”修改为
“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七十条修改为:“引航员的培训和任职资格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和任职资格
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十五、删去《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并通过海事管
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评估机构”修改为“委托有关
技术机构”。
删去第四十七条。
十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
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
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
管理”。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修改为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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