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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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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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
重点要求
原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
重点要求》自 2000 年9月发布以来,在防范电力生产重特
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证电厂和电网安全运行以及可靠
供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类事故均呈下降趋势。
但是,随着我国电力工业快速发展和电力工业体制改
革的不断深化,高参数、大容量机组不断投运,特高压、
高电压、跨区电网逐步形成,新能源、新技术不断发展,
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电力安
全生产面临一些新的风险和问题,对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和
防范各类事故的能力提出了迫切要求;2006 年以来,国
务院及有关部门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对
企业安全生产提出了新的要求。2007 年,《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重新划分了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调查处理权限;2011 年9月,《电力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9
号)进一步规定了电力安全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标准、
调查处理权限,强化了发生事故的法律责任;2013 年11
月,《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
见》(国能安全[2013]427 号),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
了更高要求。因此,为进一步适应当前电力安全生产监督
和管理的需要,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方针,完善电力生产事故预防措施,有效防止电力事故的
发生,国家能源局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
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各电力企
业近些年来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反事故措施经验,制定了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防止电力生
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在内容上增加了“防止机网
协调及风电大面积脱网事故”、“”“防止发电机励磁系
统事故”、“防止电力电缆损坏事故”、“防止电力调度
自动化系统、电力通信网及信息系统事故”、“防止水轮
发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事故”、“防止串联电容器
补偿装置和并联电容器装置事故”、“防止直流换流站设
备损坏和单双极强迫停运事故”的要求,修编了“防止人
身伤亡事故”等其他 18 项重点要求应遵循的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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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防止高处坠落事故
1.1.1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
格(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凡不适宜高空作业的疾
病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防晕倒坠落。
1.1.2 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系在牢固物件上,
防止脱落。在高处作业必须穿防滑鞋、设专人监护。高处作
业不具备挂安全带的情况下,应使用防坠器或安全绳。
1.1.3 高处作业应设有合格、牢固的防护栏,防止作
业人员失误或坐靠坠落。作业立足点面积要足够,跳板进
行满铺及有效固定。
1.1.4 登高用的支撑架、脚手架材质合格,并装有防
护栏杆、搭设牢固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严禁
超载,防止发生架体坍塌坠落,导致人员踏空或失稳坠落
使用吊篮悬挂机构的结构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配重
及可固定措施。
1.1.5 基坑(槽)临边应装设由钢管48㎜×3.5㎜
(直径×管壁厚)搭设带中杆的防护栏杆,防护栏杆上除
警示标示牌外不得拴挂任何物件,以防作业人员行走踏空
坠落。作业层脚手架的脚手板应铺设严密、采用定型卡带
进行固定。
1.1.6 洞口应装设盖板并盖实,表面刷黄黑相间的
安全警示线,以防人员行走踏空坠落,洞口盖板拆开后,
应装设刚性防护栏杆,悬挂安全警示板,夜间应将洞口盖
实并装设红灯警示,以防人员失足坠落。
1.1.7 登高作业应使用两端装有防滑套的合格的梯
子,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 40㎝,并在距梯顶 1m 处设限高
标志。使用单梯工作时,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为 60°左右
梯子有人扶持,以防失稳坠落。
1.1.8 拆除工程必须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正确的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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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程序,不得颠倒,以防建(构)筑物倒塌坠落。
1.1.9 对强度不足的作业面(如石棉瓦、铁皮板、采
光浪板、装饰板等),人员在作业时,必须采取加强措施
以防踏空坠落。
1.1.10 在5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雷电、冰雹、
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特殊情况下,确
需在恶劣天气进行抢修时,应组织人员充分讨论必要的安
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
可进行。
1.1.11 登高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
应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1.2 防止触电事故
1.2.1 凡从事电气操作、电气检修和维护人员(统
称电工)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及触电急救培训并合格方可
上岗,其中属于特种工作的需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电工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进入电网作业的,
还必须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带电作业人员还
应取得“带作业资格证”。
1.2.2 凡从事电气作业人员应佩戴合格的个人防护
用品;高压绝缘鞋(靴)、高压绝缘手套等必须选用具有
国家“劳动防护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资质单位的产品且
在检验有效期内。作业时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安全帽、穿绝
缘鞋(靴)戴绝缘手套。
1.2.3 使用绝缘安全用具——绝缘操作杆、验电器、
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等必须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的产品,使用前必须检查
是否贴有“检验合格证”标签及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1.2.4 选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具有国家认可单位
发的“产品合格证”,使用前必须检查工具上贴有“检验
合格证”标识,检验周期为6 个月。使用时必须接在装有
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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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器的电源上,并不得提着电动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
使用,严禁将电缆金属丝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1.2.5 现场临时用电的检修电源箱必须装自动空气
开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接线柱或插座,专用接地铜
排和端子、箱体必须可靠接地,接地、接零标识应清晰,
并固定牢固。对氢站、氨站、油区、危险化学品间等特殊场
所,应选用防爆型检修电源箱,并使用防爆插头。
1.2.6 在高压设备作业时,人体及所带的工具与带
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 1-1要求。
表1-1 人体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0 及以下
20~35
66~110
220
330
500
750
±800
1000
最小安全距离(m)0.35 0.6 1.5 3.0 4.0 5.0 8.0 9.3 8.7
在低压设备作业时,人体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不低于
0.1m。
当高压设备接地故障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 以
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 以内。进入上述范围的人员必
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应戴绝缘手套。
1.2.7 高压电气设备带电部位对地距离不满足设计
标准时周边必须装设防护围栏,门应加锁,并挂好安全警
示牌。在做高压试验时,必须装设围栏,并设专人看护,
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操作人员应站在绝缘物上。
1.2.8 电气设备必须装设保护接地(接零),不得
将接地线接在金属管道上或其他金属构件上。雨天操作室
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雷电
时严禁进行就地倒闸操作。
1.2.9 当发觉有跨步电压时,应立即将双脚并在一
起或用一条腿跳着离开导线断落地点。
1.2.10 在地下敷设电缆附近开挖土方时,严禁使用
机械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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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严禁用湿手去触摸电源开关以及其他电器设
备。
1.2.12 为防止发生电气误操作触电,操作时应遵循
以下原则:
(1)停电:断路器在“分闸”位置时,方准拉开隔
离开关。
(2)验电:先检验验电器是否完好,并设监护人,
方准进行验电操作。
(3)装设地线:先挂接地端,再挂导体端,拆除时,
则顺序相反。严禁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
1.2.13 严禁无票操作及擅自解除高压电缆设备的防
误操作闭锁装置,严禁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
(隔离开关)及带负荷合(拉)隔离开关,严禁误入带电
间隔。
1.3 防止物体打击事故
1.3.1 进入生产现场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掌握相关安全防护知识,从事手工加工的作业人员,必须
掌握工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及安全防护知识,从事人工搬
运的作业人员,必须掌握撬杠、滚杠、跳板等工具的正确
使用方法及安全防护知识。
1.3.2 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人
工搬运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防护手套,穿好防砸
鞋,必要时戴好披肩、垫肩、护目镜。
1.3.3 高处作业时,必须做好防止物件掉落的防
护措施,下方设置警戒区域,并设专人监护,不得在工作
地点下面通行和逗留。上、下层垂直交叉同时作业时,中
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
高处作业必须佩带工具袋时,工具袋应拴紧系牢,
上下传递物件时,应用绳子系牢物件后再传递,严禁上下
抛掷物品。高处作业下方,应设警戒区域,设专人看护。
1.3.4 高处临边不得堆放物件,空间小必须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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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高处场所的废弃物应及时清理。
1.4 防止机械伤害事故
1.4.1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掌握
机械(设备)的现场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
1.4.2 操作人员必须穿好工作服,衣服、袖口应
扣好,不得戴围巾、领带,女同志长发必须盘在帽内,操
作时必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戴防尘口罩、穿绝缘鞋。操
作钻床时,不得戴手套,不得在开动的机械设备旁换衣服。
1.4.3 机械设备各转动部位(如传送带、齿轮机、
联轴器、飞轮等)必须装设防护装置。
机械设备必须装设紧急制动装置,一机一闸一保护
周边必须划警戒线,工作场所应设人行通道,照明必须充
足。
1.4.4 输煤皮带的转动部分及拉紧重锤必须装设
遮栏,加油装置应接在遮栏外面。两侧的人行通道必须装
设固定防护栏杆,并装设紧急停止拉线开关。
运行或停运备用侧皮带上严禁站人、越过、爬过及
传递各种用具。皮带运行过程中严禁清理皮带中任何杂物。
1.4.5 严禁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设备的旋
转和移动部分,严禁将手伸入栅栏内。严禁将头、手脚伸
入转动部件活动区内。
1.4.6 给料(煤)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应
停止设备运行,做好设备防转动措施后方可清理塞物。严
禁用手直接清理塞物。钢球磨煤机运行中,严禁在传动装
置和滚筒下部清除煤粉、钢球、杂物。
1.5 防止灼烫伤害事故
1.5.1 电工、电(气)焊人员均属于特种作业人
员,必须经专业技能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
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除灰(焦)人员、热力作业人员
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符合上岗要求。
1.5.2 除焦作业人员必须穿好防烫伤的隔热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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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鞋,戴好防烫伤手套、防护面罩和必须的安全工具。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穿好焊工工作服、焊工防
护鞋,戴好工作帽、焊工手套,其中电焊须戴好焊工面罩
气焊须戴好防护眼镜。
化学作业人员[配置化学溶液,装卸酸(碱)等]必须
穿好耐酸(碱)服,戴好橡胶耐酸(碱)手套,防护眼镜
(面罩)以及戴好防毒口罩。
1.5.3 捞渣机周边应装设固定的防护栏杆,挂“当
心烫伤”警示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外置床事故排渣口周
围必须设置固定围栏。循环流化床排渣门须使用先进、可
远方操作的电动锺型阀,简易的插板门。
1.5.4 电(气)焊作业面应铺设防火隔离毯,作业
区下方设置警戒线并设专人看护,作业现场照明充足。
1.5.5 发电厂锅炉运行时,工作需要打开的门孔应
及时关闭。不得在锅炉人孔门、炉膛连接的膨胀节处长时
间逗留。
观察炉膛燃烧情况时,必须站在看火孔的侧面;同进
佩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盖眼睛。
除焦时,原则应停炉进行。确需不停炉除焦(渣)时,
应设置警戒区域,挂上安全警示牌,设专人监护。循环流
化床除焦时,必须指定专门的现场指挥人员,开工前必须
制订好除焦方案,并进行安全和技术交底,确保除焦人员
安全。除焦人员严禁站在楼梯、管子或栏杆等上面。
1.6 防止超重伤害事故
1.6.1 超重设备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
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6.2 从事起吊作业及其安装维修的人员必须经专
业技能培训,从事起吊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证”。安装维修人员也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
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合格的(含矫正视力)双目视力不低于0.7,无色盲,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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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障碍、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突发性昏厥等疾病
及生理缺陷方可上岗。
1.6.3 吊装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不得兼
做司素(挂钩)以及其他工作,应认真观察起重作业周围
环境,确保信号正确无误,严禁违章指挥或指挥信号不规
范。
1.6.4 起重工具使用前,必须检查完好、无破损,
工作起吊时严禁超负荷或歪斜拽吊。
1.6.5 起重吊物之前,必须清楚物件的实际重量,
不准起吊不明物和埋在地下的物件,当重物无固定死点时
必须按规定选择吊点并捆绑牢固,使重物在吊运过程中保
持平衡和吊点不发生移动。工件或吊物起吊时必须捆绑牢
靠。
1.6.6 严禁吊物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体。吊装作业
现场必须设警戒区域,设专人监护。严禁吊物从人的头上
越过或停留。
1.6.7 起吊现场照明充足,视线清晰。
1.6.8 带棱角、缺口的物体无防割措施不得起吊。
1.6.9 在带电的电气设备或高压线下起吊物体,起
重机应可靠接地,注意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必要时制订
好防范措施,并设电气监护。
1.6.10 起吊易燃、易爆物(如氧气瓶、煤气罐)时,
必须制订好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主管生产负责人批准后,
方可吊装。
1.6.11 遇大雪、大雨、雷电、大雾、风力 5级以上等
恶劣天气,严禁户外或露天起重作业。
1.7 防止烟气脱硫设备及其系统中人身伤亡事故
1.7.1 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厂的吸收塔及内部支撑
架、烟道、浆液箱罐、烟气挡板、浆液管道、烟囱做防腐处理
时,应选择耐腐蚀、耐磨损的材料,对浆液泵及搅拌器、
浆液管道、旋流器、膨胀节要做防磨处理,并加强日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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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检查、检修、维护,防止由于设备腐蚀、卡湿带来的安
全隐患。
1.7.2 防止脱硫塔进口烟气温度过高损坏防腐层。
及时修复损坏的防腐层和更换损坏的衬胶管。
1.7.3 加强石灰石粉输送系统防尘措施,防止粉尘飞
扬对作业人员造成职业健康伤害。在脱硫石膏装载作业时
必须在确认运输车厢(罐)内无人后才能进行装载作业。
1.7.4 加强浆液池等盛装液体的沟池的安全防护,
有淹溺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盖板,并做到盖板严密,以防
作业人员落入沟池。
1.7.5 进入脱硫塔前,必须打开人孔门进行通风,
在有毒气体浓度降低到允许值以下才能进入。进入脱硫塔
检修,必须在外设专人监护。
1.7.6 加强保安电源的维护,发生全厂停电或者脱
硫系统突然停电时,保安电源能确保及时启动并向脱硫系
统供电。
1.7.7 加强对脱硫系统工作人员,尤其是施工人员
的安全教育,强化工人安全意识,加强施工现场和运行作
业时的安全管理、巡检到位,确保设备及人身安全。
1.8 防止液氨储罐泄漏、中毒、爆炸伤人事故
1.8.1 液氨储罐区须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
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储罐、
管道、阀门、法兰等必须严格把好质量关,并定期检验、检
测、试压。
1.8.2 防止液氨储罐意外受热或罐体温度过高而
致使饱和蒸汽压力显著增加。
1.8.3 加强液氨储罐的运行管理,严格控制液氨
储罐充装量,液氨储罐的储存体积不应大于 50%~80%储
罐容器,严禁过量充装,防止因超压而发生罐体开裂或阀
门顶脱、液氨泄漏伤人。
1.8.4 在储罐四周安装水喷淋装置,当储罐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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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原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自2000年9月发布以来,在防范电力生产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证电厂和电网安全运行以及可靠供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类事故均呈下降趋势。但是,随着我国电力工业快速发展和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参数、大容量机组不断投运,特高压、高电压、跨区电网逐步形成,新能源、新技术不断发展,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电力安全生产面临一些新的风险和问题,对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和防范各类事故的能力提出了迫切要求;2006年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了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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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