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G00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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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2—2010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on Energy Conservation
Technology for Boil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0年8月30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2—2010
前 言
2008 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组织起草《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2008 年4月,中国特检
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规程的制订原则、总体框
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2009 年7月,《高耗能特种设备
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 116 号令)颁布实施,2009 年10 月,起草组在
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 116 号令的要求,对规程(草案)内容
和制订的时间进度重新进行了调整,其后经过多次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形成规程征求意
见稿。2010 年4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22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
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0 年6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
审稿,并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进行会议审议,起草组根据审
议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0 年8月30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
规定,对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环节的节能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对规范锅炉节能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管 坚 刘晓波 刘 明 王中伟
钱林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王晓雷 张建荣 冷 浩 李 军
常彦衍
北京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范北岩
哈尔滨工业大学 吴少华
沈阳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宋吉民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于在海
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张 科 何心良
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 雷钦祥
上海理工大学 郁鸿凌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陈永涛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成德芳
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 周 英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2—2010
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陆 屏
西安交通大学 赵钦新
河北廊坊经济开发区热力供应公司 刘桂林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2—2010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设 计 ·················································································································· (1)
第三章 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 (4)
第四章 使用管理 ·············································································································· (5)
第五章 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 ·························································································· (6)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7)
第七章 附 则 ·················································································································· (7)
附件 A 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 ··························································································· (8)
附件 B 锅炉仪表配置要求 ····························································································· (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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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节能工作,促进锅炉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根据《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的,以煤、油、气为
燃料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
系统)。
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节能技术监督管理参照本规程执
行。
第三条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及其系统节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对于适用范围内的锅
炉,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均应当执行本规程。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四条 鼓励生产单位研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锅炉及其系统能源转换利
用效率,以满足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
达到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见附件 A)规定目标值的各类工业锅炉产品,可以作为
评价工业锅炉节能产品的条件之一。
第二章 设 计
第五条 锅炉及其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
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对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核查,对于不
符合节能相关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通过鉴定。
各类工业锅炉设计热效率值应当满足附件 A中限定值的要求;电站锅炉热效率
值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者设计要求。
第六条 锅炉设计应当包括热力计算、烟风阻力计算、水动力计算等内容,以明
确锅炉及其系统的经济性。
第七条 锅炉设计说明书应当包括锅炉安全稳定运行的工况范围、设计燃料要
求、燃料消耗量、设计热效率、锅炉金属消耗量、配套辅机参数,以及排烟温度、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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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等与锅炉经济运行有关的主要参数指标及其设计依据。
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应当包括系统设计概况、安装指导要求和经济运行操作说明
等内容。
第八条 锅炉排烟温度设计应当综合考虑锅炉的安全性和经济性,并且符合以下
要求:
(一)额定蒸发量小于 1t/h 的蒸汽锅炉,不高于 230℃;
(二)额定热功率小于 0.7MW 的热水锅炉,不高于 180℃;
(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1t/h 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0.7MW 的热水锅炉,不高于 170℃;
(四)额定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 1.4MW 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进口介质温度
50℃;
(五)额定热功率大于 1.4MW 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 170℃。
第九条 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流化床锅炉和采用膜式壁的锅炉,不大于 1.4;
(二)除前项之外的其他层燃锅炉,不大于 1.65;
(三)正压燃油(气)锅炉,不大于 1.15;
(四)负压燃油(气)锅炉,不大于 1.25。
第十条 锅炉燃烧设备、炉膛结构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计合理,与设计燃料品种相适应,保证安全、稳定、高效燃烧;
(二)锅炉配风装置结构可靠、操作方便,风压、风量能够保证燃料充分燃烧并且
配风调节灵活有效;
(三)层燃锅炉燃烧设备宜采用漏料少、漏风量小、料层厚度分布均匀的结构,并
且选择合理的通风截面比,其炉拱能够有效组织炉内烟气流动和热辐射,以满足新料
层的引燃和强化燃烧的需要,保证燃料稳定着火和燃尽。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燃料特性和锅炉结构,合理布置受热面,选取合理、经济的
烟气流速,减小烟气侧的阻力。
第十二条 锅炉结构应当方便受热面清理。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10t/h
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7MW 的锅炉,当对流受热面易积灰时,应当设置清灰装置。
第十三条 锅炉炉墙、烟风道、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应当具有良好
的密封和保温性能。当周围环境温度为 25℃时,距门(孔)300mm 以外的炉体外表面
温度不得超过 50℃,炉顶不得超过 70℃,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表面温
度不得超过 50℃。
第十四条 合理设置检修门(孔),便于受热面清灰、清垢、保养和维修。锅炉门
(孔)、窥视孔、出渣口应当采用密封结构,保证锅炉漏风系数在设计要求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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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锅炉计量、检测、控制仪表的配置应当满足《锅炉仪表配置要求》(见
附件 B)的要求。锅炉本体以及尾部相连接烟风道应当预留能效测试、控制计量孔
(点),用于检测、记录锅炉运行状况。
第十六条 锅炉房系统设计时,应当在保证安全性能的前提下,充分提高能源利
用效率,减少水、电、自用热以及其他消耗,促进热能回收和梯级利用。
锅炉房设备布置时应当尽量减少管道、烟风道的长度及其弯头数量,以减少流动
阻力。
第十七条 用户应当根据热负荷需求及其变化特点合理选择锅炉炉型、数量和容
量,使锅炉在最佳能效工况下运行。
第十八条 当用户热负荷波动较大且频繁时,应当采取均衡负荷的措施,实现有
效调节。
多台锅炉的系统宜配置集中控制装置,保证锅炉运行平衡,处于经济运行状态。
第十九条 锅炉介质参数的选取应当满足使用要求,不应当使锅炉的额定出口压
力和温度与使用的压力、温度相差过大。
第二十条 锅炉辅机配置应当与锅炉匹配,以满足锅炉及其系统高效运行的要求。
水泵配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热水锅炉循环水泵,根据系统安全、设计阻力和循环流量进行选择,热水锅
炉房循环水泵数量不得少于 2台;
(二)热水锅炉系统补水泵的选择能适应系统补水的需要,补水量一般不大于系统
循环水量的 1%;
(三)蒸汽锅炉给水泵宜采用变速装置;采用变速装置时,宜单元制运行。
锅炉风机参数的选取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出力、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烟风系统
的阻力计算,并且根据空气含氧量、烟气的温度和密度以及当地的气压进行修正。
第二十一条 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应当合理利用,宜根据锅炉房连续排污
总量设置连续排污扩容器和排污水换热器。对总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10t/h 的蒸汽锅炉
房,应当设置排污扩容器或者排污水换热器,以便回收排污水的热量,减少排污损失。
第二十二条 锅炉及其系统应当杜绝跑、冒、滴、漏,充分利用冷凝水、二次蒸
汽和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并且采取措施尽可能提高可回收冷凝水的回收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宜采用半冷凝或者全冷凝尾部热交换装
置,回收烟气中的热量。
第二十四条 锅炉设计文件中应当提出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水质
要求。
第二十五条 锅炉的煤闸板、风机轴承、循环水泵轴承的冷却水和水力除渣冲灰
用水应当尽可能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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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
第二十六条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保证锅炉产品能效达到规定指标要求,不得制造
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锅炉产品。
第二十七条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能效测
试工作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以下简称测试机构)进行。
工业锅炉产品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 G0003)中定型产品热
效率测试方法进行热效率测试(以下简称定型测试)。定型测试热效率结果应当不低于
附件 A规定的限定值,对于附件 A未涵盖的锅炉,定型测试热效率结果应当不低于
设计值的要求。
电站锅炉产品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能效测试,测试结果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者
设计要求。
第二十八条 锅炉定型测试可以在制造厂或者使用现场进行。
批量制造的工业锅炉(指同一型号、制造多台的情况),定型测试完成后制造单位
应当及时将测试报告提交监督检验机构。在定型测试完成并且测试结果达到能效要求
之前,制造数量不应当超过 3台,否则监督检验机构不得向该型号锅炉继续出具监督
检验证书。批量制造的工业锅炉通过定型测试后,只要不发生影响锅炉能效的变更,
不需要重新进行定型测试。非批量制造的工业锅炉,应当逐台进行定型测试。
工业锅炉定型测试应当在安装完成 6个月内进行;电站锅炉能效测试一般在安装
完成后调试试运行期间进行。
第二十九条 工业锅炉定型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要求时,应当采取下述措施:
(一)制造单位对该产品进行改进,使其符合能效要求,并且由同一测试机构重新
测试确认,否则不得继续制造该型号的锅炉产品;
(二)测试机构将该产品不符合能效要求的情况书面告知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
机构不得向该型号锅炉继续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电站锅炉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要求时,制造单位应当对该产品进行改进以满足相
关要求。
第三十条 锅炉及其系统的安装、改造与维修,不得降低原有的能效指标。锅炉
改造与重大维修可能导致锅炉及其系统能效变化时,应当由锅炉使用单位(或者委托
有能力的机构)进行能效测试或者评价,证明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没有降低。
第三十一条 锅炉制造单位,除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与安全有关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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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节能有关的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对节能相关内容进行核查的证明材料;
(二)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锅炉使用单位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负责。从事节能管理
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锅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
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三十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且实施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的有
关制度。节能管理有关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节能目标责任制和管理岗位责任制;
(二)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制度,并且做好相应检查记录并且存档;
(三)锅炉燃料入场检验分析与管理制度,并且按照设计要求正确选用燃料;
(四)计量仪表校准与管理制度;
(五)锅炉及其系统维护保养制度;
(六)锅炉水(介)质处理管理制度;
(七)锅炉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节能培训考核制度,锅炉作业人员锅炉经济
运行知识的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计划,并且有培训、考核记录。
第三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能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
情况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安排进行定期能效测试,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应当及时
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所包括的设备、仪表、装置、管
道和阀门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第三十六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
测。重点检查和监测的项目,包括锅炉使用燃料与设计燃料的符合性,燃料消耗量,
介质出口温度和压力,锅炉补给水量和补给水温度,排烟温度,炉墙表面温度,以及
系统有无跑、冒、滴、漏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能源检测、计量与统计工作。有条件的工业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锅炉及其系统运行能效进行评价,评价方法参照《工业锅炉
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 G0003)。
第三十八条 锅炉使用单位每两年应当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定期能效测试,测试
工作宜结合锅炉外部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能效测试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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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锅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终端用户蒸汽量、热负荷的变化,及时调度、
调节锅炉的运行数量和锅炉出力,有条件的锅炉房可安装锅炉负荷自动调节装置。
第四十条 电站锅炉的正常排污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除盐水为补给水的凝汽式电站锅炉不高于 1%;
(二)以除盐水为补给水的供热式电站锅炉不高于 2%;
(三)以软化水为补给水的供热式电站锅炉不高于 5%。
第四十一条 工业锅炉的正常排污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软化水为补给水或者单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的工业锅炉不高于 10%;
(二)以除盐水为补给水的工业锅炉不高于 2%。
第四十二条 锅炉水(介)质处理应当满足锅炉水(介)质处理安全技术规范及其
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规
定,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技术档案。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将锅炉产品能效技术
档案与产品质量档案和设备使用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相同部分档案资料可保存一份)。
锅炉能效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锅炉产品随机出厂资料(含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二)锅炉辅机、附属设备等质量证明资料;
(三)锅炉安装调试报告、节能改造资料;
(四)锅炉安装、改造与维修能效评价或者能效测试报告;
(五)在用锅炉能效定期测试报告和年度运行能效评价报告;
(六)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记录;
(七)计量、检测仪表校验证书;
(八)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报告;
(九)燃料分析报告。
第五章 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
第四十四条 从事锅炉能效测试工作的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统一公布。
第四十五条 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应当保证能效测试工作的公正性,以及测试结果
的准确性和可溯源性,并且对测试结果负责。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对锅炉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
检验时,应当按照节能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影响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的项目、能效
测试报告等进行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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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SupervisionAdministrationRegulationonEnergyConservationTechnologyforBoilerÏ¿¦ö„SSEÉSü__f9ïƒM°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0002—2010前言2008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起草《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2008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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