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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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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49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 2009 年 1 月 14 日国务院第 4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 总 理  温家宝
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
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
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
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
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
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
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
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
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
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
1
及节能改技术资料。”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锅炉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
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应当采取相施进行改。”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
业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
节能知识。”
  十二、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发现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向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三、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
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
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登记;在申请
许可、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许可从事特种设备
伪造许可的,不予者不予许可,并1 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
准申请。”
  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 3年内,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十四、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
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行为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采取
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面通。”
  十五、删除第六十二条。
  十六、删除第六十三条。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者 100 人以上重包括急性工业中,下
同),者1亿元以上直接济损失
  “(二)600 兆瓦以上锅炉爆炸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5 人以上转移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48 小时以上的。”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
者 5000 万元上1亿元以下直接济损失
  “(二)600 兆瓦以上锅炉安全故运行 240 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人以上 15 人以下转移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24 小时以上 48 小时以下
的。”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成3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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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济损失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人以上 5 人以下转移
  “(四)起重机械倾覆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2 小时以上的。”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成3人以下死亡者 10 人以下重者1万元以上 1000
以下直接济损失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00 人以上 1 人以下转移
  “(三)电梯轿厢滞留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件折断或者起机构坠落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员 3.5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对一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
规定。”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
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泄漏在抢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
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
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大,减少员伤亡损失,并及向事故发生地
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向所
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事故情况。必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越级
情况对特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特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
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进行调查
  “一事故由设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
。”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地人民政府批复,并上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
关人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进行处分。”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有关地人民
导下,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人民政应当支持合上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
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事故情况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
制定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制定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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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七、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许可压力容
者气瓶充装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法关于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事责任。”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
行充装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2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情
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二条:“已经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
测机构有下行为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2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情重的,撤销资格
  “(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
验检测的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出转让许可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二十九、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进行锅炉质处理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时采取相施进行改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
将非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作为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2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款。”
  三十、第七十八条改为第八十七条,修改为:“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4000 上2万元以下;属于国家工作人的,依法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照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
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谎报或拖延
的。”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依照下规定款:
  “(一)发生一事故的,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款。”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
责,导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规定;属于国家
工作人的,并依法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事责任:
  “(一)发生一事故的,上一年年30%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上一年年入 40%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上一年年入 60%款。”
  三十三、第八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迟报漏报瞒报或谎报
事故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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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四、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者其主要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情重的,撤销资格。”
  三十五、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
通、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景区游乐场所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省
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体办
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三十七、第九十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此外,对条顺序和部分文字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本决定做应的修,重新公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 3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3
号公布根据 2009 124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 总  
  第一条 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减少事故,保人民群众生命和产安全,
促进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安装、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
监督检,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
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以上地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称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
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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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
结果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安全
监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予以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法,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
,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范事故的能力,对显著的单位和人,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 任单位和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
行政监察有关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公布信箱
者电子邮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法行为的,并及予以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有关部门应当为人保,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励。
第二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
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
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单位应当备下
  (一)有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
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的检验检测机构
定,方可用于制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部件或
特种设备新产、新部、新,必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安全
的制安装、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门、器、安全保
置等(以下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改单位,应
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应的动。
  款特种设备的制、安装、改单位应当备下
  (一)有特种设备制、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和技术工人
  (二)有特种设备制、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和检测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应当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证明、
安装及使用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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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辆的修单位,应当有特种设备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
,并经、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应的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修以及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修,必由依照本条例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修,必由电梯制单位者其通过合同委托的依照本条例
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单位对电梯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施工前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
况书告知直辖者设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建工程必符合建筑工程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
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实现场安全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管理,并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安装、动,必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
单位委托者同单位进行电梯安装、动的,应当对其安装、
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电梯的安装、,电梯制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验和调试,并对验和调试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
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安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收后
30 日内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
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过程和锅炉、
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重大修过程,必经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
监督检验合的不得出厂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动。
  充装单位应当备下
  (一)有充装和管理适应的管理人和技术人员;
  (二)有充装和管理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场地厂房、器、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
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
入使用,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
直辖者设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应当附着特种
设备的显著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安全技术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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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单位、证明、使用护说等文件以及安装
技术文件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安全保及有关仪表的日常
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以及节能改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并定期自
行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用特种设备应当月进行一次自行检,并作出记。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和日常发现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用特种设备的安全安全保及有关
仪表进行定期验、检修,并作出记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实施的质处理定期检验。
  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安全检验合
有效期届满1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和能效测
  经定期检验者检验不合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
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施进行改。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价值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使用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予以,并应当向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办理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由依照本条例许可的安装、改修单位
者电梯制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15 日进行一次润滑调整和检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单位应当在维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保证其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实现场安全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单位,应当对其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知后
应当立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公提供务的特种设备运使用单位,
应当设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备专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
根据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备专的安全管理人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发现问题的应当立
;情况紧急时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使用单位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日投
入使用,应当进行运行和例行安全检,并对安全装进行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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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使用单位应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
注意事项和示标于为注意显著
  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开一次会议,督促、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使用单位,应当合本单位的实情况数量
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
有关工作人的指
  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电梯制单位应当对其制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
调查,对电梯的日常单位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安全运行存在问题
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向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单位对调查情况,应当作出记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
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及其关管理人(以下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合得国家格式的特种作业人方可从
应的作业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
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制度。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不安全,应当立
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 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检测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核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
负责本单位核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备下
  (一)有事的检验检测工作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事的检验检测工作适应的检验检测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
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检测的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人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核合得检验检测人
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
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循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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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方便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便的检验检测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对涉及的检验检测单位的秘密,负有保密义
务。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应当客、公、及地出检验检
结果结论检验检测结果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对检验检测结果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
结论进行监督以上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本行政区域
监督是要防止。监督查结果应当向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不得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不
得以其名义者监制、监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
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
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接到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 监督检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
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客运码头场、览馆聚集场所的特种设
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报或得的涉法证,对涉违反
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有关人
员调查解与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账簿以及其
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
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扣押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发现申请许可从事特种设备伪造许可、核的,不予
者不予许可、核,并1 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依法许可登记的单位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者检验检测动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 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不予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其
理、审查许可的程公开,并应当自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许可准或
不予许可、核的决定不予许可、核的,应当面向申请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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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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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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