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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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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
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
强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格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一)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可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委
托第三方单位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包括自行开
展鉴别的单位和接受委托开展鉴别的第三方单位,下同)对鉴别报
告内容和鉴别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见附)有关要求,并在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
称信息平台)登记;未在信息平台登记的单位开展的危险废物鉴别,
其鉴别结论不作为环境管理相关依据。
(三)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包括:
1.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可能具有或者不确定是否具有对生态环
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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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依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有关规定,
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开展鉴别的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存
在错评漏评或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危险特性判定结果存疑的固体
废物。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认为有必要,且
证据表明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4.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和历史遗留的等无法追溯责任主体的
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流程与鉴别结果应用
(一)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前,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在信息平
台登记拟委托开展或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情况,并选择危险废物
鉴别单位。
(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严格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
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三)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
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四)对信息平台公开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存在异议的单位和
个人,可向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
会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供相关异议的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完成评
估后,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将评估意见及按照评估意见修改后的
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再次向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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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对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存在异议的,产生固
体废物的单位可向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
果作为危险废物鉴别的最终结论。
(五)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在信息平台公开后十个工作日内无异
议的,鉴别结论作为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
工验收、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和申请排污许可证等的依据,以及各级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进行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环境
统计的依据,同时可以作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动态调整的依据。
鉴别结论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应判定是否属于重大
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
大变动的,应及时变更固体废物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排污许
可证等相关内容。
三、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
(一)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组织
成立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行政区
域内的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组织成立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
家委员会。
生态环境部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平
台。信息平台主要为企业、公众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免费的信
公开服务,不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鉴别报告等信息进行人工审
核、修改等。相关单位应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开展危险
废物鉴别的委托单位信息,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其人员信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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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别的固体废物、鉴别结果以及鉴别报告等情况,并对所公开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依据《危险废物鉴别单位
管理要求》,综合考虑危险废物鉴别单位业绩、信用记录(包括危
险废物鉴别单位人员信用记录)、专业技术力量、鉴别成果及其质
量等,不定期组织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信息
平台公开。
(四)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危险废物鉴别
专家委员会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开
展复核,对申报信息不实、鉴别程序不规范、鉴别结论有误及其他
弄虚作假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和相关人员在信息平台公开。
本通知不适用于司法案件涉及的危险废物鉴别。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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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一、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
提升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支撑,制定本管理要求。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
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单位。
第三条 (工作要求)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坚持客观、公正、
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危险
废物鉴别报告内容真实、结论准确。
二、鉴别单位基本要求
第四条 (基本要求)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
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能够对鉴别报告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产
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第三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工作的,应当与第三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专业技术能力)废物鉴别单位危险废物
技术能力量的具有环境科学
化学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职称同等能力的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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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以上全职人员中应配备一定量的有高级技术职或同
术人员,以及险废物管理或3术人
应设置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对鉴别工作技术和质量管理总体负
责,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危险废
物管理或研究工作经验。
第六条 (分析测试能力)一般应具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相关
指标分析测试能力,并可出具中国计量认证(CMA)报告;
不具有上述能力和条件的,应委托具备上述能力和条件的第三
方分析测试机构开展鉴别过程的分析测试工作,但委托机构数量不
宜超过3家。
第七条 (组织体系)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备的组织体系,
包括管理体系、工作程序、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相关内容,并有
效运行。
具有危险废物鉴别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确保
危险废物鉴别方案和鉴别报告编制的质量。
第八条 (工作场所)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必要的办公
条件、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等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
第九条 (信息登记)应在危险废物鉴别信息管理平台登记并
公布以下情况:单位基本情况、技术力量、开展业务信息、非涉密
的鉴别成果及信用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上述信息发生变动应
于 10 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动态更新。
对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部责任,并进行自我声明(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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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鉴别报告要求
第十条 (基本要求)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应附委托单位、鉴别
单位、负责人员、编制人员信息,鉴别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相应
位置盖章或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为确保鉴别工作有序进行,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之前可编制
鉴别方案,如必要,可组织专家对鉴别方案进行技术论证。
第十(报告内容)鉴别单位出具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前言,包括委托方概况、鉴别目的、原则。
(二)鉴别对象及其产生概况,包括鉴别对象产生源的详细描
述、与鉴别对象危险特性相关的原辅材料分析。
(三)固体废物属性判断。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判断
及依据;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类别的判断
和依据。
(四)危险特性识别和筛选。鉴别对象危险特性的识别和危险
特性鉴别检测项目筛选的判断和依据。
(五)鉴别工作过程。采样和检测过程描述。
(六)综合分析与鉴别结论。检测数据分析、检测结果判断和
依据、鉴别结论与建议。
第十(质量控制)鉴别过程样品采集、包装、运输、
存、检测应遵从检验检测相关的质量管理要求,检测结果应出具中
国计量认证(CMA)检测报告。鉴别报告应通过第七条所述危险废物
鉴别质量控制体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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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报告存档)鉴别单位应具有档案管理体系,并建
立鉴别报告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作委托
合同、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鉴别方案、检测报告、鉴别报告,
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等质量审查原始文件。上述档案应及时存档并上
传至信息平台。
四、附 则
第十(规定解释)本管理要求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摘要:

—3—附件1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严格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一)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可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包括自行开展鉴别的单位和接受委托开展鉴别的第三方单位,下同)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承担相应责任。(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见附)有关要求,并在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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