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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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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 04 19 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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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93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 2007 年 3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72 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九日 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
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
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
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
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
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
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
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
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
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
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责,及时、准确
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人民政府应当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
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便利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事故现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责人报告;单位
责人接报告,应当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急时,事故现有关人员可以直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的有关部门接
事故报告,应当依规定上报事故况,并通公安关、保障行政部门、
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级上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级上报至省治区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的有关部门依前款规定上报
事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级人民政府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应
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的有关部门可以
级上报事故况。
第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的有关部门
级上报事故况,级上报的时不得过 2 小时。
第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地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
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况。
第三条 事故报告出现新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日起 30 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日起 7 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
时补报。
第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责人接事故报告,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应急
预案,或者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产损失。
第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责的有关部门接事故报告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组织
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以及
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毁灭相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大以及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
标志制现书面记录妥善保存要痕迹物证
第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关根据事故的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
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措施。犯罪嫌疑逃匿的,公安关应当迅速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的有关部门应
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理事故报告和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
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事故发生地级人民政府、级人
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责调查。级人民政府、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
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
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责调查的事
故。
  自事故发生日起 30 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日起 7 日),因事
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本条例规定应当上级人民政府责调查
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事故发生单位不
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地人民
政府应当参加
第二二条 事故调查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责的有关部门、察机关、公安关以及工会成,并应当邀请
检察参加
事故调查可以聘请有关参与调查。
第二三条 事故调查成员应当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知识专长,并
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
第二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持事故调查的工作。
第二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况,并
供相关文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人和有关人员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
事故调查询问实提有关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应当及时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
交司关处理。
第二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应当委托具有国家
规定质的单位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可以直接组织专技术鉴定。
术鉴定所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成员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恪尽职守遵守
事故调查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成员不得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九条 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发生日起 60 日事故调查报告;特
殊情况下,经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准,提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期限最长过 60 日。
第三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材料事故调查成员应当事故调查报告上
第三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事故调查工作
告结。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
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日起 15 日内做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批复,特殊情
下,批复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过 30 日。
有关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对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行行政处,对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有事故责
任的人员行处理。
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事责任。
第三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
止事故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况应当接工会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
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行监督查。
第三四条 事故处理的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
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行为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
80%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予处分;犯罪的,依法追究事责
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行为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
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100%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予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关依法安管理处犯罪的,依法追究
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产,或者销毁有关据、资料的;
(四)拒绝调查或者拒绝有关况和资料的;
(五)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有责任的,依规定处以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行安全生产管理责,导致
故发生的,依规定处以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予处分;犯罪
的,依法追究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款。
第三九条 有关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责的有关部门有下行为一的,对直接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予处分;犯罪的,依法追究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有责任的,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
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
生产有关的资格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或者撤职处分
的,自刑罚执行完或者处分日起,5 年不得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
有关证照其相关人员的资格犯罪的,依法追究事责任。
第四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事故调查中有下行为一的,依法
处分;犯罪的,依法追究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漏的;
(二)包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的。
第四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
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处
分。
第四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款的行政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种类度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章   则
第四四条 有造成人员伤亡,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
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行。
国家关、事业单位、人民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
行。
第四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国务院 1989 年 3 月 29 日公布的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 1991 年 2 月 22 日公布的工伤亡事故报告和
处理规定》同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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