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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466号令《民用爆炸物品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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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 05 22 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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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66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06 年 4 月 26 日国务院第 134 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五月十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
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
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
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
布。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
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
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
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
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
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
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安保工作的点单位,当依法设置安保
配备治安保,设置技设施,防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当建安全管理制度、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
施和事故应急,设置安全管理机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
  第六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事处的人,
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位技
培训,从业人考核合格的,上岗作业对有资格位,配备具
应资格的人
   国家建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
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业、销售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当建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数量和流向信息
计算系统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权举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
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立即查处,报人,对报有员给
   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
鼓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送、爆破作业一体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 生  产
  第十条 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业,遵循统筹理布则。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业,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和产业技术标准;
  (二)厂房仓库的设结构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
等安全设、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生产设、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业技、安全生产管理人和生产位人员;
  (五)有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业,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
申请书、可行性研究以及能够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当自申请之日起 45 日进行查,对符合条件
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许可证》,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进行建、建的,当依照前规定
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
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当依照《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对符合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
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当严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定的
和产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当严格执行安全技的规定。
  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
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
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
质量符合相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
  第十 试验或者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场地或者门的试验室进行。
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 销售和购买
  第十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业,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业规的要求;
  (二)销售所和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仓库管理人员;
  (四)有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条件。
  第十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业,当向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
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书可行性研究以及能够符合本条例第
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当自
申请之日起 30 日进行查,申请单位的销售所和仓库等经设施进行
,对符合条件的,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
登记后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
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业销售本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定的品、产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当向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
  (一)工商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
  (四)购买的品数量和用途说明
  申请的公安机关当自申请之日起 5 日交的有关材进行查,对
符合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民用爆炸
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载明许可购买的品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
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于民用爆
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
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
用爆炸物品,还应提供经办人的身份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业,当查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明;对持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当按照许可的品数量销售。
  第二十三条 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当通过户进行交,不得使用现
或者实物进行交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业,购买单位的许可证、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
身份明复印件保存 2 年查。
  第二十四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业,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日起 3 日
销售的品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
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日起 3 日购买的
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
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关总
规定。
  进出口单位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数量收货地或者出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运  输
  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申请并提包括下列内容的材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业、销售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民
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
进出口批准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数量包装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应急处置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申请的公安机关当自申请之日起 3 日交的有关材进行查,对
符合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民用爆炸
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业、运人,一次运输有
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数量
  第二十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
的品数量运输。
  第二十 经由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车厢内不得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按照规定
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易燃易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中经停应当有看守并远离设施和人口
地方,不得许可以点经停;
  (六)按照安全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
进入
  ()出现危险情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施,公安机关。
  第二十 民用爆炸物品运目的收货单位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
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 3 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发证机关销。
  第三十条 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或者进入公共所。
  禁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物、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 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法的生产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的民用爆炸物品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仓库管理人具备国家规定资格的爆
破作业人员;
  (四)有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并提供能够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
申请的公安机关当自申请之日起 20 日进行查,对符合条件的,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
申请说明理由。
  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可从事爆破作业动。
  爆破作业单位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安全管理人仓库管理
进行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得《爆破作业人许可证》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当按照其资质级承接爆破作业目,爆破作业人
当按照其资格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胜区要工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当向爆破
作业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的爆破设施工方案评估申请的公安机关
申请之日起 20 日交的有关材进行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
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定,并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实施前规定的爆破作业,当由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业进行监理,由爆破
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当事
先将爆破作业目的有关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
  第三十 爆破作业单位记载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品数量
以及领取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过当,作业后剩余
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将领取、发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保存 2 年查。
  第三十 实施爆破作业,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安全距离设置
警示标志并警戒,防止无关人进入爆破作业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
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 爆破作业单位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
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
  发现、拣拾主民用爆炸物品的,立即公安机关。
第六章 储  存
  第四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当储存在专仓库内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
施。
  第四十一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存和发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
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的民用爆炸
物品必须储存,严禁在库房内物品
  (三)仓库应当指定人管理、,严禁关人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
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他容易爆炸的物品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
宿和进行其他活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立即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 爆破作业现民用爆炸物品的,具备民用爆
炸物品的条件,人管理、,不得具备安全存条件的所存民用爆炸物
品。
  第四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和过期失效的,当及时清理出予以销
登记造册出销实施方案,报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
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
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制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刑
事责任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安管理处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大事故,
重后或者特别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
停止非法生产、销售动,处 10 万元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生产、销售
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
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动,处 5 万元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当组织销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业有下列行为一的,
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处 10 万元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责令;情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
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出生产许可的品、产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标准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标准
  (五)出购买许可的品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
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业销售本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
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处 5
万元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责令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
  (二)出购买许可的品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明复
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六)未按照规定建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
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系统
  ()未按照规定《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发证机关销的。
  第四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一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处5万元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易燃易危险物品警示标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中经看守或者许可以点经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施、报公安机关的。
  第四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一的,由公安机
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处 10 万元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责令;情的,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爆破作业单位跨省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
定事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
期改的,销《爆破作业人许可证》。
  第四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
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可以处5万元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
责令;情的,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仓库设置技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存和发民用爆炸物品,使
物不
  (三)超量储存、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一的,由公安机
处2万元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的,销其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依法安管理处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公安机关报或者故意隐
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或者进入公共
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物、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
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安管理处非法的民
用爆炸物品,处 1000 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
任,导发生伤亡事故或者重后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职处分,对个人经处2万元20
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用职玩忽或者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
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予行政处分。
章   则
  第五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国务院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1984 年 1 月 6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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