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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455号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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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 01 25 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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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55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06 年 1 月 11 日国务院第 12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
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
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
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
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
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
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
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
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
  )符合当产业结构
  )基本建设项经过批准
  )选址符城乡,并与周边、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厂房仓库的设结构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静电等安全设备、
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
  生产设备、工艺合安全标准
  产品品、规、质量合国家标准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有事故应急救援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在地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申请,并提交能够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
关材料。设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20 日提出安
初步意见,报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之日起 45 日进行安全
查,对合条的,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合条的,应当说明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大生产能力进行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
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
产,生产工和生产作业应当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
从事药物合、造粒筛选药、药、药、引、运等危险的作业人员进行
技术培训。从事危险的作业人员经设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
,方可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
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制的,不得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
或者禁忌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烟花爆竹产品上标
燃放说明,并烟花爆竹包装上印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
安全技术施,建立购买用、售登记制度,防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
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应当按照
严格控制的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
  企业法人条
  经营与周边、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所和储存仓库
  )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有事故应急救援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设人负责安全管理;
  经营所配备要的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第十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发的企业,应当在地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并提供能够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有关材料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之日起 30 日对提有关材料和经营所进行查,对
的,发《烟花爆竹经营(批许可证》;对不合条的,应当说明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有关材料申请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之日起 20 日对提有关材料和经营所进行
查,对合条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合条的,应当说明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期
烟花爆竹种类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发的企业,应当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从事烟
花爆竹发的企业采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和销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发的企业,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
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按照国家
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得烟花爆竹安
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铁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运人应当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
门提出申请,并提列有关材料
  )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质证
  )驾驶员、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
  )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质证
  烟花爆竹的销合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量;
  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
  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申请之日起 3对提有关材料
进行查,对合条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合条的,应当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运人、一次运输有效始地
、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应当遵守规定:
  )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
  )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人;
  运输车辆限速中经停必须有专看守
  出现危险情况立取必要的施,并报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
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包裹、邮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上地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
种类
  第二十 各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等新闻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年人的监人应当对未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文物保单位;
  )车站、码头飞机场枢纽以及铁路线安全保护区内
  )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山林草原重点防火
  )县级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方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
环境活动质、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量,危险,实行分
管理。分管理的具体办法,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
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列有关材料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质、
  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量;
  燃放作业方
  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合行业标准规定条的证
  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申请之日起 20 日对提有关材料进行查,对
合条的,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合条的,应当说明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
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
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
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 2 万元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
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 1
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安管理处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
改正处1万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期不改正的,责令业整
节严重的,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生产工或者生产作业不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雇佣未经设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的人员从事危险
作业的;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
标准规定的用量制的;
  )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烟花爆竹
包装上印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发的企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
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 万元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
法经营的物品及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按照国家标准
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处 1000 5000 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
引火线未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的,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
负责人处 5000 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之一的,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 2000 以下的罚款
  )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烟花爆竹的装载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的;
  )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的;
  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看守的;
  达目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
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
包裹夹带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
可以并处 200 1000 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
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
进行燃放作业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 1 万元5万元以下的
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方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 500 以下的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安管理处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
存,并公安部门组织销、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的工作人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用职玩忽徇私舞弊构成犯罪
的,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则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许可证》《烟花
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烟花爆竹道路
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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