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445号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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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 修正)来源:发布日期:2019-03-12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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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 年8月26 日国务院令第 445 号公布 根据 2014 年7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
2016 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
改 根据 2018 年9月18 日国务院令第 703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
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
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
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
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
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
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
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
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
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
院批准。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
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
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
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
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
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
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
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
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
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
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
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
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八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 日内,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
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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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来源:发布日期:2019-03-12关键词:点击次数:15049分享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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