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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445号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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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 修正)来源:发布日期:2019-03-12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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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 826 日国务院令第 445 号公布 根据 2014 7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
2016 26《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
改 根据 2018 918 日国务院令第 703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
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
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
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
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
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
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
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
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
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
院批准。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
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
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
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
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
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
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
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
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
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
经本条例第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
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污染设施
  (三)有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事件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
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
点区域设置电视控设施以及公安机关联网的报
  第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之60 日内,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规定的,发生产许可
或者在企业已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不予许可的,应
当书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
以进行实地核查评审
  第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
经本条例第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
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
品的,还应当有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
知识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
  第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之30 日内,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规定的,发经营许可
或者在企业已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不予许可的,应
当书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
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一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
三条第一规定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手续
的生产企业,可以经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但是,在销售
点经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
许可。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
点经营企业且不得零售
  第二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
生产、经营许可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吊销的,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决定5日内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被
吊销许可企业,应当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理经营范围
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第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
30 日内,生产的品种、数情况,向在地的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30 日内,
经营的品种、主要向等情况,向在地的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
自经营30 日内,经营的品种、数、主要向等情况,向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料的当日发给备
明。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四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证件
经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取得购买许可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
明。
  第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申请
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在地的省、自治区、
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之10 日内,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合规定的,发购买许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
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医疗
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
化学品购买许可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
将所需购买的品种、,向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案。
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
买许可和经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
有的委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述证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向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
录销售的品种、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复印
应当保2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5日内报
当地公安机关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
台账2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
30 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案。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或者在
国务院公安部门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点地区县级行政区域运
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批。经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向运出地的县级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料的当日发给备
明。
  第二一条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
学品的购合同,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主是其他
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主是个人的,应
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
10 日内,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3日内,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规定的,发运输许可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
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二条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一次有
的运输许可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3个月有的运输许
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12 个月有的运输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
种、地、主及收货人、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种类。
  第二三条 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 100 麻黄素样
品和供医疗制剂配方使用的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或者
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6万片注射15万支
主或者运人取得的购买许可明或者麻醉药品调
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第二四条 接受货委托运输的,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
的运输许可或者明,并查验所运输许可或者
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
运。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应当自程携带运输许可
或者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物运输的规定。
  第二五条 疗疾病需要,者、近亲属或者委托
的人凭医疗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
张处方的最大
  用单张处最大,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
第五章 进口、出口管理
  第二六条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
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
口、出口活动
  (一)对外易经营者登记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或者明;
  (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本;
  (五)经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
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
文件
  第二十七条 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
应当自申请材20 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
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合规定的,发进口或者出口许可
许可的,应当书说明理由。
  对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的商务主管部
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应当征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
  第二十八条 麻黄素等属于点监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
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的企业进口、出口。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国际核查
度。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目录核查的具体法,由国务院商务主
摘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来源:发布日期:2019-03-12关键词:点击次数:15049分享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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