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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430号令《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被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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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30 号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经 2004 年 12 月 22 日国务院第 7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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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总 理  温家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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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6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
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
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
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 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
治安秩序。
  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
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八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
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
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
救援等事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
及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的义务,发现破
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的行为,应当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
部门检举、报告,或者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接到检举、报告的部门或者接到通知的铁路运
输企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予以处理。
  对维护铁路运输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十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
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距离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 8 米;
  (二)城市郊居住区,不少于 10 米;
  (三)村镇居居住区,不少于 12 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 15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铁路管理机构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
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定。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铁路管理机构
铁路用地范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
的,铁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根据需设置围墙栅栏
防护设施。
  企业或者单位内部的用铁路需要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照本条第一的规定
定。
  第十一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挖砂挖沟;
  (三)采空作业
  (四)堆放悬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
和行车瞭望树木植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十二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
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的安全防护施。
采取安全防护后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法给予合理补偿但是拆除
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铁路线路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
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处理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企业有关负责人。
巡查及处理情况应当留存记录
  第十四条 铁路线路及其邻近的建筑物筑物设备等(与机车车互相作用的
设备除外),不得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近限界入铁路建近限界的,铁路管理机
构有权制止、拆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下)跨越河道
各 1000 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拦河筑坝浮桥,及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
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内,确需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拦河筑坝浮桥等活动的,
应当行安全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之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的下列范采砂:
  (一)桥长 500 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500 ,下3000 米;
  (二)桥长 100 以上 500 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500 ,下2000 米;
  (三)桥长 100 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500 ,下1000
  有关部门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区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的,
照其定的禁采围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铁路线路两侧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
200 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 200 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线两侧各 200
内,建设立生产、加工、储存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第十八条 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 1000 内,及
铁路隧道上方中线两侧各 1000 内,采矿采石破作业。
  在前款规定的范内,因修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破作业的,
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的安全防护施。
  第十九条 路、铁路两用桥由地铁路运输企业和路管理部门或者路经企业
、共维护,保证路、铁路两用安全的技术状态
  路、铁路两用等共用部分的检修由铁路运输企业和路管理部门或者
路经企业共负责,所需的用根据公合理的则分
  第二十条 铁路的重要桥梁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负责守
卫。
  第二十一条 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进疏浚作业,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应当
行安全技术评估,有关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在批应当征求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
路管理机构的意见,确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术措疏浚作业。但进河道
航道日常护、疏浚作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铁路建设单位建、建、建工程项的安全设施,必与主工程
时设时施工、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三条 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设、桥梁人行过渡槽电力
线路、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或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设、设人行过
渡槽电力线路、通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没有规定的,建设工程项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不得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实施前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不得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
施安全。工程项施工作业方案应当通报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员对施工
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设的油气管线,及临近电气化铁路设的通线路,存在
隐患的,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
  第二十四条 船舶通过铁路桥梁时,应当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并严格遵行规则。
  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所需维护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
  第二十五条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车通过限高
志及限高防护城市道路的限高标志,公安机关通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
部门设置维护公路的限高标志,公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
涵洞路建设时设置,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路时,应当限高限宽规定,不得冲击限高
  下穿铁路的涵洞的管理单位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保证常通
行。
  第二十六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路及路上的路,路管理部门或者路经
企业应当设置防止车辆进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负责维护。
  跨越铁路线路的桥梁路管理部门或者路经企业应当设置防止车及其他
体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负责维护。
  第二十七条 设、设、设铁路号、信光()应当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为铁路运输提供服务的电信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号、通信光()
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应当向铁路管理机构申请下程序审批:
城市内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城市部门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自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共作出准或者不予准的;城市外设置或者拓宽
道口、人行过铁路管理机构会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共作出准或者不予准的定。
  定予以准的,铁路管理机构发给不予准的,铁路管理机构书面
申请并说明理
  第二十九条 列车行驶速到国家规定标准时,建、建的铁路与的,应
当设置立体交
  流量、列车行驶速到国家规定标准时,建、建的路与铁路的,
应当设置立体交
  有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
  设置铁路立体交平交道口,应当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三十条 铁路与处设置立体交所需用按照下列则确定
  (一)建、建铁路与的,铁路部门建设;道路部门
有的路建设标准建设而增加的用,由道路部门担;
  (二)建、路与有铁路的,由道路部门建设铁路部门
有的铁路线路建设标准建设而增加的用,铁路部门担;
  (三)现有铁路与平交道口改建立体交的,铁路部门和路部门按照公合理的
则分建设用。
  第三十一条 铁路与处的有人平交道口,应当设置示灯标志、铁
平交道口标线或者安全防护设施守的铁路道口,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
标志。
  示灯安全防护设施铁路运输企业设置、维护;警标志、铁路平交道口标线
铁路道口地的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者落时,应当立故障车
落的移至铁路道口止线以或者铁路线路钢轨 5的安全地。对
法立移走的,应当立报告铁路道口守人员;在道口处,应当立即在道口
采取措列车,通知铁路车站采取施。
  第三十三条 履带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应当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并在其协
、指下通过。
  第三十四条 下列地,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易于、保护标志
  (一)铁路桥梁隧道的两
  (二)铁路号、通信光()缆埋设、设地
  (三)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自动塞供电线路和电力通线路等电力设施近易发生危
的地方。
第三章 铁路运安全
  第三十五条 设、生产、维或者进口新的铁路机车车,应当合国家规定的标
准,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申请号合证、生产许可证、维证或者
证,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查的,发给应的证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维或者进口的铁路机车车投入使
应当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申请号合证、生产许可证、证、证和铁路机车车
具体程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生产铁路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件及制设备、铁路
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合下列条件并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
  (一)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检业生产设备
  (二)有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保证和管理制度
  (四)3 年内品质责任事故。
  铁路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件及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经
国家规定条件的业检、检机构检、检,方使用。
  用险化放射物质铁路运输的车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检照有
关法、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以的其他接关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用设备、
器材和安全检设备,实行产强制证制度(已实行工业产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铁路
用产品除外),关产证实施规则国务院监督管理部门会国务院铁路
主管部门法共制定。
  第四十条 用铁路运输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装化等运输
布、固材或者置、运输货物装,应当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的安全管
理和检防护的规章制度,加强对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的检、维,对不合安全要求
的应当及时更换,确保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性好和安全运行。
  法定日和传统日等铁路运输,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
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十二条 铁路机车车和自人员应当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考试
格后,方上岗。具体办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铁路运输企业的
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作规程,使用、管理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有关旅客、列车工作人员及其他入车站的人员
的安全管理规定列车内、车站等场所公告。
  第四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使用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定的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的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第四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对
旅客携带物品运的行行安全检
  事安全检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标志,行检职责,有权拒绝
安全检旅客车。
  第四十七条 旅客应当接受并合铁路运输企业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不得
携带夹带匕首弹簧刀及其他管制,或者携带烟花枪支弹药
险物品禁物品旅客车、出站应当接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
  第四十八条 铁路运输运人货物、行包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报、货物品、性质;
  (二)货物夹带险货物,或者险货物夹带货物;
  (三)报、货物或者车、箱超过规定重
  (四)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危险品办理站、用线、用铁路运危险货物;
  (二)重、货物;
  (三)不接安全检物品;
  (四)运不合安全规定、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五十条 理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运人,应当备下列条件
  (一)有按国家规定标准检、检用设施、设备
  (二)有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人员、技术管理人员、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第五十一条 理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运人,应当备下列条件
  (一)有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或者经营销售的资格;
  (二)运输工运输条件及用设施、设备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
全条件
  (三)有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掌握险货物铁路运输业务和关知技术人员、运
输经人员和运人员
  (四)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第五十二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运业务的,应当向铁路管理机构提交证明
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件。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
准或者不予准的定。准的,发给应的资证明不予准的,应当书面
申请并说明理
  第五十三条 重、货物运输的运人,应当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工及其他设施、设备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有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第五十四条 重、货物运输的,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申请。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
当自申请之日起 7 日内作出准或者不予准的定。准的,发给应的资
不予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并说明理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0 号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 总 理 温家宝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6  6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6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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