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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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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 429
2019 4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9
4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 自 2019 423 日起施
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
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
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
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
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
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
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
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
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
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
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
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
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
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
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
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技术创广使用先
的消防和应急救援;鼓励、支持社会力开展消防公
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给予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消防、消
、消防通、消防、消防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
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应当调整完善
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
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建设消防
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
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
设工,实行建设工消防设计验收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建设工
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查的结负责。
规定以的其他建设工,建设单位许可证或
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应当提供满足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
第十二条建设工经消防设计或者审的,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其他建设工,建设单位
的消防设计的,有关部门
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
的建设工工,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
验收
规定以的其他建设工,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的建设工经消防验收或者
禁止投使;其他建设工经依法的,应
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消防设计查、消防验收查的
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建设单位或者使用
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
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使用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行下消防安全
职责
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消防
安全作规,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
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
安全标志,并定组织检、维修,好有
消防设施少进行一次全面检
,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疏散、安全出口、消防道畅通,保防火防
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组织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负责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火灾
大以及发可能造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
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点单位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
行下消防安全职责
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
建立消防定消防安全点部位,设
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日防火查,并建立录;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定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
消防演练
第十筑物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
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定责任人对共、安全
消防设施和消防进行统一管理。
区的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消防设施进行维
护管理,提消防安全防范务。
第十九条 产、储存营易燃易爆场所不得与居住场
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储存、经住场所
内的,应当合国家工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型群众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
,制定灭火和应急并组织消防安全责
任分工,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
,保证疏散、安全示标志、应急照
和消防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火灾、场所吸烟使用明
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
批手续相应的消防安全施;作业人员应当消防安全规
定。
进行电有火灾危作业的人员和自
作人员,必须,并遵守消防安全作规
第二十二条 储存装卸易燃易爆险品的工厂、仓库
用车站,应当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
充装站调压站,应当设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
,并合防火防爆要求
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险品的工厂、
用车站易燃易爆气体和充装站调压站
不再符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有关部门、单
限期解决,消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使销毁易燃易爆
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产、储存易燃易爆险品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禁止非携带易燃易爆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通工
储存可燃物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国家
合行业禁止生销售或者使用不的消防产以及
国家淘汰的消防产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有法定资
构按照国家、行业的强制性要求认证格后
使。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目录,由国务院产
质量监督部门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制定国家、行业的消防产,应当按照国
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法,经
术鉴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格或者技术鉴的消防产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
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防火
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密集场所室,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
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品标准,应当合消防安
全的要求
的安使用线的设计、
维护保、检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
消防设施、不得埋压栓或者占用
不得占用封闭疏散、安全、消防
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
、消防通、消防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在修建
停水信线路时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
有关单位必须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消防工作的领导,
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实消防安全责
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
以及火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
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
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
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众聚集场所储存
销售易燃易爆的企业保火灾公责任保;鼓励保
保火灾公责任保
 设施、消全监
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业人员,应当依法相应的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则,
消防技术服务,并对质量负责。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经济社
会发展的,建立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
强火灾预防、救和应急救援的力。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
合性消防救援职消防,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
火灾救工作。
人民政府应当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建立
职消防消防火灾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国家合性消防救援职消防按照国家规定
大灾害事和其他以救人员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合性消防救援职消防
救和应急救援;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
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救和应急
救援的力。
第三十九条 下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职消防本单位的
火灾救工作
核设施单位、大发电厂、民、主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险品的大企业;
)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地;

标签: #消防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 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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