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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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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
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
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
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
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
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
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
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
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
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
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
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
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
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
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
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
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
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
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其办事机构及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应当及时公
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
造成的社会危害的、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
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组织有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用的财产使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应当及财产
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补偿
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适用有关时效中和程序中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照本法和
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会的发事件的
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
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同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应当报本级人代表
大会员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应当向本级人民
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七条 国家建立全突发事件应急预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专项应急;国
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以及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
应急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势变,适急预。应急预的制
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八条 应急预应当根据本法和其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发事件的性
、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
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
九条 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应对突发事件所
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所。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
生事件的危险、危险区域进行调登记、风险评估,进行检查、监控,并责
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级和设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
危险、危险区域进行调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监控,并单位
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危险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及时向社会公
第二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政府事处
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二条 所当建安全管理制度,定检查单位安全防范
施的情况,及时消除事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问题,防止矛盾激事态;对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三条 燃易爆物危险学品、放物品等危
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应当制定体应急预,并对生营场所、有危
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境开患排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生突
发事件。
第二四条 公公共和其人员密集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
应当制定体应急预有关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
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安全撤离通道路线,保安全通道、出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
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度,对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进行培训
第二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单位
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职或者职应急救援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急救援队非专急救援队合作
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应当急救援人购买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减少应急
救援人员的人风险。
第二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组织应当组织
开展应急救援的训练
第二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政府事处应当组织开展
应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员会员会单位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结合各自
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育纳入教进行应急
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教育进行指导和监
第三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突发事件
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二条 国家建应急物资度,要应监管、生
备、调急配体系。
设区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发、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
物资、生活必需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与有业签,保
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
第三三条 国家建应急通信体系通信建立线线
结合础电信网与机统相的应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
信畅通
第三四条 国民、法人和其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
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建立国家财政支持风险保险体系,并励单
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六条 国相应条件学科研机培养应急管理门人
鼓励教学机构和有究开发用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
与救援的新技术设备和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系统
储存、分传输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和监突发事件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门、
地区的信息交流报合作。
第三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构应过多种途径收突发
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员会会和有关单位或者信息报告
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
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
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
专业机构、监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
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报告突发事应当及时,不得迟报、
报、报、报。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事预警
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业技员、者进行会,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
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
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受到危害毗邻或者相关
区的人民政府报。
第四一条 国家建立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
和特,建础信息数监测区域,确定监
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或者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
测。
第四二条 国家建立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
急程度、发展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
黄色蓝色,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生或者发生的
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
限和程序,发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宣布有关地区同时向上一级人民
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害的毗邻者相关地区的
民政府报。
第四四条 发三级、四级警报,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即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措施
(一)动应急预
(二)责有关部门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报告有
信息,向社会反映突发事件信息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监测
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对突发事
行分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与公有关的突发事件预估结,并对相
的报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可能受到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减轻
危害的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五条 发一级、二级警报,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除采取本法第条规定的措施生的突发事件的特可能造成
的危害,采取下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应急救援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
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避所,并确保其
于良态、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通信、供排水公共设施
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或者减轻危害的建告;
(六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或者限制使易受突发事件危害,控制或者限容易危害
的公共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六条 对发生或者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
级上报。
第四七条 发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
预警级别并重
有事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除的,发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
宣布解除警报,预警,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
应当对其、特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和社会力
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统一领导职责的人
民政府可以采取下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和救人员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
救助措施;
(二制危,标危险区域,实
以及其控制措施;
(三)立被损、供等公共设施,
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和生活必实施护和卫生及其
施;
(四者限使有关设备、设施,或者限制使有关所,
的活动或者可能导危害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保护措施;
(五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
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的人员提供务;
(七)保本生活必需的供应;
(八从严售假序的行为
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从严哄抢扰破急处置工作等会秩序的行为,维
社会安;
)采取防发生生、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
由公安机事件的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
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使者以力行的当事人现场
纠纷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筑物交通、设备、设施以及燃气力、
供应进行控制;
(三道路现场人员件,限制有关公共内的活动
(四核心机关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
社、广播视台国驻华使单位附近设置时警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动警力,根现场
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五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正常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
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人民本生活需要,
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五二条 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
和个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地、交通和其他物方人
政府提供人力、财力或技术支援,要生产、供应生活必应急救援
企业组织生产、保,要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务。
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运输经营单位
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设备、工应急救援人员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五三条 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统一、准确、及时发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四条 个人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
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会、员会和其织应当按照当地人
民政府的决定、命,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开展自救和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六条 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单位应当立即
组织急救援队和工作人人员撤离、安人员
控制危险,标危险区域封锁危险所,并采取其危害的必要措施,同时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问题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员的社会安全
事件,有当按照规定上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解、导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他单从人民政府发决定、命配合人民政府采取
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在地的应急救援和
处置工作。
第五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人民政府员会会或
者所指挥和安,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参加急救援工作,
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制或者消除后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
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
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事件
者重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五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
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行评估,组织响地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
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民
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安秩序,尽快被损通信、供排水、供
、供等公共设施。
第六条 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
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响地
和实提供物资支持导,组织地区提供资金物资人力支援
第六一条 国务院根据发事件影响地受损情况,制地区有关
发展的优惠
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损失制定救助
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其在
表现突出、成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人员抚恤
第六二条 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经过和原
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教训,制定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
第六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法规定,
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人员予处分
(一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生突发事件,或者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
发生生、生事件的;
(二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报、公虚假
,造成后的;
(三)按规定及时发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的措施,导害发生的;
(四)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的;
(五)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后工作的;
(七)截留用、分或者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财产个人不按
补偿的。
第六四条 有的,由所在地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
暂扣或者吊销营业照,并处上二万元以下
构成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处
(一)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及时消除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好应急设备、设施护、测工作,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
事件危害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法决定处,从
其规定。
第六五条 法规定,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
虚假信息,或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
予警告;造成严重的,暂停务活动或;负
直接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当对予处分;构成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予处
第六六条 者个法规定,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
的决定、者不配合法采取的措施,构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予处
第六七条 者个法规定,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大,给他
、财产造成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第六八条 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事责
第七章   则
第六九条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采取本法和其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
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的,由全国人
代表大会员会或者国务院法和其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和程序决定。
采取施,照有关法律规或者由全国人代表大会
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法自 2007 11 1起施行。

标签: #突发事件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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