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文本
下载此文档
加入vip,每篇下载不到2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

VIP免费
3.0 2024-06-14 0 0 40.14KB 23 页 1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年)
2018 12 29 日修正版)
2009 2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 4
24 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十四次会议修订根2018 12 29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a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
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
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
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
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
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
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
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
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将
食品安全工作经入本级政府政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设,为食品安
工作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强沟切配合
照各自职责工,依法行使职,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行业自律,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
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服务导和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动行业诚信
建设,宣传及食品安全知识
者协会和其他消组织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
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
织、基层群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
知识及工作,导健康的饮食方增强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新闻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宣传,并对食
品安全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支持
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技术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残
代产品的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低残留
第十二条 任组织或者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法行为,依法有关部门了食品安
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突出贡献单位人,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奖励
第二章a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
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当立
实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对有关部门通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报告
的食性疾等有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
必要的,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
安全风险监测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并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
测方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准确,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监测方
要求报送监测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
集样品、收集相关据。采集样品应当照市场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应当及将相关信息通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
息、科学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
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学、农业、食品、
、生境等方家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料、料和料添加剂等的安全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
家委员会的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照市场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举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
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因素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
风险源、相关检验据和信息、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务院
生行政部门应当及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食品、食用农
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
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结论,国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会公停止食用或者使用
采取相应,确保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制定、修
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
险评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
具有较高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食品安全
风险警示,并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
评估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构,应照科学、、及、公开则,组织食品生产
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食品
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a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理、安
全可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行的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制定其他食品
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药残药残留
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质的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使用范围、用量;
(三)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的主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卫生、营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标说明书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行政部门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残留药残量规定及其检验方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充分食用
农产品安全风险评结果照相关的国准和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
安全国家标草案社会公布,广泛听品生产经营者、消、有关部门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委员
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委员会由学、农业、食品、境等
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协会的代表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
草案的科学和实用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食品,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制定地方标准废止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业标准
在本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
第三十一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的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
对食品安全标准过程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
政等部门,分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跟踪,并根据评价结
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中存
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品安全标准在行中存的,应当立即向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a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a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生产经营的食品品量相的食品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
贮存等场,保持该所环整洁,并有毒、有以及其他污染源保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生产经营的食品品量相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
消毒更衣洗、、照、通风、防、防、防、洗涤以及处理
废水、存放垃圾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或者职的食品安全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
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理的设备布和工程,止待加工食品接入口食品与成
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有毒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应当洗、消毒,、用具
应当洗,保
(六)贮存、运输和装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保,防
食品污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湿度等要求不得将食品有毒、
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毒、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卫生,生产经营食,应当将穿
的工;销售装的入口食,应当使用毒、容器、
工具和设备;
(九)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质和其他危害
人体健康质的食品,或者用食品作为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药残兽药残留重金污染质以及其他
危害人体健康的过食品安全标准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过保质的食品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范围、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的主食品;
(六质、脂酸霉变不洁假掺杂或者
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毒或者因不明产动肉类及其制品;
(八规定进行检或者检不合肉类,或者经检验或者检不合格的
制品;
(九)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保质或者过保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等特需要明令禁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不符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
应当依法取得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可。
法》的规定申请提交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第一项至规定要求相关
料,必要时申请的生产经营场进行场核规定条件的,准;对
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
规定生产经营、条件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
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摊贩等进行理,加
服务和统一,改其生产经营境,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
市场、店铺定场经营,或者在定的经营区域、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法由、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 的食品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自申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符合食品安全的,可并公布;
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品,但是可以添加是食品是中
材的质。食品是中材的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
生产食品添加剂品应的场、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人员和管理制度,
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规定的程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经过风险评估证安全可,方可列入
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接接
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险的食品相关产品,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证管理
的规定实施生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
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保证食品可追溯。国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用信息手段采集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
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鼓励食品规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a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
知识培训,加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业的负责人应当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业的食品安
全工作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业应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对其和考核。经考核
食品安全管能力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业食品安全管理人
机进行监督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有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的有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进行健康检康证
明后方可上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业应当下列事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生产的食品
食品安全标准:
(一)料验、投料等料控制;
(二)生产工、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环节控制;
(三)料检验、品检验、品出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制度,定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
。生产经营条件发符合食品安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
取整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在风险的,应当立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
控制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良好生产规范、害分析与控制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业,
构应当依法实施;对符合要求,应当依法证,及时向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并社会公布。机构实跟踪查不得收
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
兽药料和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间隔
的规定,使用国家农业投入品。毒、用于蔬菜
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业和农民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导,建
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食品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验供者的
可证和产品格证格证的食品料,应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
验;不得采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应当建立食品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录制度
录食、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格、、生产者生产
、保、进以及供称、地联系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证。
证保不得产品保期满月;保质,保存限不得
二年。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业应当建立食品出检验录制度,验出食品的检验
证和安全录食品的、规格量、生产日或者生、保、检
格证、销售日以及购货、地联系等内容,并保存相
证保存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照食品安全标准对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方可出或者销售。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食品,应当验供者的可证和食品出检验格证或
者其他格证(以下称格证件)。
食品经营应当建立食品录制度,食品称、规格、量、
生产者生产保质、进及供称、等内容,并
保存相关证。录和证保存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的规定。
实行统一经营食品经营业,可以由业总部统一验供证和
食品格证件,进行食品进录。
从事食品业务的经营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录制度发食品的
规格、生产日或者生产保质销售以及购货、地
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证。录和证保存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存食品,
质或者过保质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应当在贮存置标品的、生产或者生产
保质、生产者称及联系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料控制要求不得采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料。导餐饮服务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食品料及其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查待加工的食品及料,发有本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供者应当定期维食品加工、贮存、列等设施、设备;定
洗、验保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者应当要求餐具、饮具进消毒,不得使洗消毒的
餐具、饮具;餐饮服务者委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符合法规定条件的
餐具、饮具中消毒服务单位
第五十七条 学机构、机构、建工地等中用餐单位的食应当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可的
,并要求的食品进行验。供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
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机构机构、建工地中用的主管部门应当加中用
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食品安全风险,及食品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洗消毒设备或
者设施,用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
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中消毒服务单位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方可
,并应当消毒格证。消餐具、饮具应当在包装上称、
联系、消毒日以及使用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检验录制度,验出产品
的检证和安全状况录食品添加剂称、规格、量、生产或者生产
、保检验、销售日购货称、地联系等相关内容,
并保存相关证。录和证保存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的规定。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验供者的可证和产品
格证件,食品添加剂的称、规格、量、生产或者生产保质
以及、地联系等内容,并保存相证。录和保存
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市场的开者、柜台者和展销会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
食品经营者可证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其经营境和条件进行检,发
其有违反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并立即报告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食品第三方供者应当对入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可证的,应当审查可证。
食品第三方供者发食品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
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重违法行为的,应
当立即停止提服务。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或者有证据证危害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者,并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其经营的食品有规定情形,应当立停止营,通相关生产
经营者和消者,并停止经营和知情。食品生产为应召回的,应当立
。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采取害化处理、施,入市
场。但是,、标或者明书不符合品安全标准而被召的食品,食品生产
采取补救证食品安全的情况可以销售;销应当明示补救
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和处理情况向所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报告召回的食品进行害化理、销的,应报告、地。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要的,可以实施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照本条规定召回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可以责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发市场应当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符合本法规定
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验;发现不符品安
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录制度,录食用
农产品的量、及供、地等内容,并保存相
证。录和证保存限不得于六月。
第六十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贮存、运输中使用保剂、防
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a标说明书广告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标应当标下列事
(一)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
(二)成分或者料表;
(三)生产者的称、地联系
(四)保质
(五)产品标准代
(六)贮存条件;
(七)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称;
(八)生产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的其他事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的主食品,其标应当标养成分及其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装食品,应当在装食品的容器、包装上标食品的
称、生产日或者生产、保质以及生产经营者称、地联系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基因食品应当照规定显著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说明书和包装。标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
七条第一项至第六第八、第九规定的,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
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载明食品添加剂”字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说明书不得虚假内容,不得疾病
防、治。生产经营者对其供的标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明书应当清楚,生产日保质应当
,容易辨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其标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照食品标警示警示说明或者
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法,不得虚假内容,不得疾病预防、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
业协不得广告者其形式食品。消组织收取用或者其他
的方式向食品。
第四a特食品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学用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食品实
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称保健,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亚急
或者性危害
保健食品目录和允许健食品称的保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并公布。
保健食品目录应当包称、用量及其对应列入保健食品料目录
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
质等养物质的,应当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报告、产品
方、生产工、安全和保、标说明书等材料品,供相关证
件。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经组织术审评,对符合全和的,注册
不符合要求的,注册书面说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料目录外原料的保健食

标签: #安全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

展开>> 收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docx

共23页,预览23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66文库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分类:法规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23 页 大小:40.14KB 格式:DOCX 时间:2024-06-14
/ 23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