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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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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
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
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
保护规则,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
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
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
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
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
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
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定本行政区
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
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
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
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国家规定的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设项目在入生产或者使之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
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的设施的正常使;拆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国家
规定纳超标准排污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建筑物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
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落后实行淘汰
  国务院经济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
销售止进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规定的限期内分别止生产、或者进口列规定的中的设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
当地公安机关提出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社会公
告。
  第二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环境噪声监,制定
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环境噪
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他环境噪声防治
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
的单位进行环境检的单位必须反映情况,并提必要的
部门、机构应当为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进行现,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使定的设
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合国家
规定的工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定的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
必须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
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所发出的噪声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并提
防治环境噪声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类、量、噪声和防治设施有重大的,
必须及时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业,应当采取有措施,减轻噪声
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应
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在依法制定的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应当在有关技术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中产生的干扰周
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
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使,可能产生
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开工十五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称、施工期限
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建筑物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
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上要求或者特殊需
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动船舶
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 止制造、销售或者进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汽车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动车辆喇叭必须
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加强维修,保持技术良好,防治环境
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
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区时,必须按照使
装置
  警车、工程抢险车等机动车辆使,必须
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非紧急任务时,使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
要,划定止机动车辆使用声响装置,并
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建设经过有的噪声建筑物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
、轻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障或者采取
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铁路编组站码头港等地指作业时使
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穿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运行造成环境噪
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铁路部门和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
境噪声的规划。铁路部门和他有关部门应当规定的要求,采取有措施
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 除起飞或者依法规定的,民用航空器得飞越
市市区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周围划定制建设
噪声建筑物的区域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
取减轻、避免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
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所产生的工业噪声、
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建筑物中区域内,因业经营活使
定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业,必须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的规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噪声必须合国家规定的环境
噪声排放标准,不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不
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
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业经营活使广播喇叭或者采用他发出
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业经营活使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设施的
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
  第四十五条 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建筑物中区域内使
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公等公共组织娱乐会等活使用音响
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或者进行他家时,应当控
制音量或者采取他有措施,避免对周围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付使用的住宅楼装修,应当制作业
,并采取他有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 法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设施有建成或者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入生产或者使
用的,由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本法规定,报或者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报事项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给予告或
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准,
拆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国家规定纳超标准排污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给予
告或者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
业事业单位,国家规定超标准排污,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
后果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责令停业、搬迁、关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止生产、销售
的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合主管部门责;情节严重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合主管部门提出同级人民政府
院规定的权令停业、关
  第五十四条 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当地公安机关准,进行产生
性强烈噪声活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告或者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
或者在弄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给
告或者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
敏感建筑物中区域内,进行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
作业的,由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按照使用声响
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告或者罚款
  机动船舶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告或者
罚款
  铁路机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
分。
  第五十八条 本法规定,有行为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告,可
以并处罚款: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中区域内使音广播喇叭;
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公等公共
织娱乐会等活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音量的
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
干扰周围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第五十九条 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第四十四条第二的规定,造成
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改正,
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
安机关责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害人排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调解
成的,当事人可以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的,依法
事责任。
第八章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义是
噪声排放是指噪声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噪声建筑物院、学、机关、科研单位、
持安的建筑物。
噪声建筑物中区域区、科研区和机关或者
住宅为主的区域。
夜间是指二十二点至晨之间期间
动车辆是指汽车摩托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 1997 31日起施行。1989 926 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止。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则,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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