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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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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
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
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
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
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
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
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
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
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
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
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
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
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
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条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环境保护工作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
监督管理。
以上人民政府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律的规定对
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
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二条每年 65为环境
第二章 监督管理
三条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部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
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国务院批准并布实施。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部门,国家环境保
护规要求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级人民政府批准并
施。
环境保护规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任务、保障措
施等,与主体功能区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和城乡规等相衔接
四条国务部门和、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
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取有家的意
五条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作规定的,可
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作规定的,可制定
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国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研究。
六条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家环境质量和国家经济、技
术条,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作规定的
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作规定的,可
制定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应当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七条国家建、健。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会部门组织监测网络一规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的设
立监测数据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行业、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的设应当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监测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合国家遵守监测监测机构
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八条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委托专,对环境
状况进行调评价,建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警机制。
九条制有开发利用规,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应当依法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的开发利用规;未依法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条国家建行政区域的区域、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防治协调制,一规标准监测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
府协调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一条国家采取财政、、政府采的政策和措施,
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
展。
第二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
的基础上,进一减少污染物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
、政府采等方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
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四条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
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责的部门,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供必要的资
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秘密
第二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律法规规定污染
造成者可污染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
有环境保护监督责的部门,可以查封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
第二六条国家行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人民
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内容,作为对其考核
评价重要考核结果应当社会公开。
第二七条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大会者人民代表
大会委员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情况,对发生的大环境事
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委员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环境保护和治理任务,采取有
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区域、域的有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
限期达标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九条国家在重点区、生态环境区和脆弱区等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代表性的各种类的自然生态区域,珍稀濒危
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区域,的水源养区域,大科学文化价值
地质造、石分布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及人文
遗迹、古树,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性,保障生态
安全,依法制定有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外来物种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
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一条国家建、健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付力度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则进
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等的保护,建善相应的调
监测评估修复
第三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业环境的保护,促进业环境保护
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业污染源的部门采取措施,防治
污染和土地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
水土流失、水体营养化、水源、种源等生态现象,推广植
害的综合防治。
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村环境保护公共务水平,推村环境
综合治。
第三四条国务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和海洋工建设,应当合法
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五条城乡建设应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保护、水域和自
然景,加强城市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六条国家鼓励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
生产,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和使用节、节水、节
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设和设施。
第三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物的
回收利用。
第三八条公民应当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施环境保护措施,
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三九条国家建环境与健康和风险评估度;鼓励
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与环境污染
疾病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
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高、污染物量少的工
备以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害化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一条建设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的环境影响评价
要求不得擅拆除或闲置
第四二条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
防治生产建设者其他活中产生的物、粉尘
恶臭气体、性物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
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环境保护责任制单位负责
人和相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国家有规定和范安装使监测,保
监测行,保存原监测记录
严禁通管、监测数据
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三条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
规定应当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单位和个
不得截留挤占作他用。
法律规定环境保护的,不再收排
第四四条国家污染物重点污染物排放
制指标由院下达、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
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
污染物排放总量制指
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未完成国家定的环境质量
目标的地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其新增重点
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五条国家依法律规定可管理制
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
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得排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六条国家对污染环境的工品实淘汰。任
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设和产
不符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材料和产
第四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
人民共和国发事应对法的规定,发环境事制、应
、应处置和事恢复等工作。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环境污染公共制,组织制定预
案;环境污染,可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信息
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国家有规定制定发环境事
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发生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
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理,及时通报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
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部门报告
发环境事处置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评估
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评估结果向社会公
第四八条生产、、使用、处置化学物
物质的物,应当遵守国家有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等有部门和应当指业生产经
营者科学种和养,科学合理施用业投入,科学处置农
薄膜作物秸秆废弃物,防止源污染。
止将不符和环境保护水施入。施用
、化业投入及进行,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其他有
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区、定企业等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合有
法律法规规定。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
便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财政预资金,支持用水水源
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污染防治、土污染防
治和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城乡建设污水理设施及
物的运输等环境生设施,危险废设施、
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保障其行。
第五二条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环境信息、参与和
境保护的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责的部门
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善公众参与,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
监督环境保护提便利。
第五四条国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家环境质量、污染源
监测信息及其他大环境信息。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
环境状况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责的
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发环境事及环境行政可、
行政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管理
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入社会
,及时向社会公违法者名单。
第五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污染物的名称、排放
方式、排放和总量、标排放情况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六条对依法应当制环境影响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
时向能受影响的公众情况充分
负责建设环境影响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后及国家,应当文公开建设项目未
充分公众意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公众意
第五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
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责的
部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责的,有
机关或监察机关
接受机关应当对人的相,保护人的合法
益。
第五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起诉讼:
()依法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事环境保护公益活续五年以上违法记录
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人民法起诉讼,人民法应当依法理。
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污染物,受到款处
的,依法作定的行政
按照按日
前款规定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设施的行成本、
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失或者违法所等因素定的规定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增加第一规定的
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
污染物排放标排放污染物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可其采取制生产、治等措施经有批准权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一条建设单位依法提环境影响件或者环境影响
评价件未自开工建设的,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责的部门责
令停止建设,处以恢复
第六二条违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
的,由县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公开,处以并予以
第六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不构
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者其他有部门将案件移安机关,对其负责的主管人
直接责任人处十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日以上十日
以下拘留: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令停止建设,行的
()法律规定,得排排放污染物,令停污,
行的
()管、渗井渗坑灌注改、监测数据
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生产、使用国家明止生产、使用的的。
第六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
责任法的有规定承担责任。
第六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事环境和防
治污染设施护、弄虚,对造成的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
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六条提环境损害当事人知
应当知受到损害
第六七条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工作人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
给予处分的,应当其任机关或监察机关处分
依法应当给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的,
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行政定。
第六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
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责的部门有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严重的,
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负责人应当咎辞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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