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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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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1997 8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
827
定》第一次修正,2015 4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 72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
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
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
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
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
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
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
救助。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
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
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
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
有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章防 洪规划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一流域、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制定的总体部
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
区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
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本依
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
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务院
批准
其他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
级人民政府批准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跨省、自治区的江
河、湖泊的防洪规划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河湖泊所在地自治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定,有关、自治区、
人民政府审查出意见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
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兼顾一以及防汛和结合、工
程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涝规律和上右岸的关以及国
经济对防洪的要与国规划和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治理目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划定洪区、
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受风暴潮威沿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暴潮纳入
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海塘)、潮闸沿防护等防暴潮程体建设
监督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符合防御风暴潮要。
第十三条滑坡的地区以及其他发地区的县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对滑坡崩塌泥石隐患进行全面调,划定重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镇和其他以及矿山铁路公路干线,应
经建在受威胁的地方的,应当采取防御措施。
第十四条原、、水网圩区、山谷地等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制定除涝治涝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统,发展
物种类品种,开展洪涝、干旱盐碱综合治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区排涝管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制
江、河、江、河、河、河入河口的治规划。
前款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治规划。
第十六条防洪规划确定的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用地范围内,经
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批准划定为规划划保区范围内的其他目用地
的,有关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建设与防的工工程设施;殊情,国家工
目确需占前款划保区内的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报请批
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防洪规划确定的或者开的人工排用地范围内的地,经以上人民政
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以上人民政府按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以划定为规划保区,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
的要;水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站未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
洪规划要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十八条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兼施分发洪能力和水洼淀、湖
调蓄洪水的能,加强河防护,地制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通。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保护大流草植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保持综合治
理。
第十九条治河修建导河水流、保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
右岸的关,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河水流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流域管理机构定,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江河、河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江河、河自治区、市之间
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所在地的、自治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经有自治区、民政意见后,国务院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治河湖泊,应当兼顾航运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
门的意见航道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事先征行政主管部门的
意见
竹木的河流的,应当兼顾竹木渔业发展的
事先征求林政主管部门在河中流放竹木得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
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湖泊管理实行按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
确保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跨省、自治区、重要、湖泊,
、自治区、市之湖泊以及国湖泊域管理机构
和江河、湖泊所在地自治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
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其他河、湖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三章治理与防护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章防汛抗洪第六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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