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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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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4-06-14 0 0 29.77KB 23 页 1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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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
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
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
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
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
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
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
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
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
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
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
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
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
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经济社会发
适应,到科学合理。
  第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为依
  第条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
审查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的意
  第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上公布大气环
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二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情况应当定期进
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进行修订
  第三条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挥发性有机物的产
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的质量标准,应当明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制定燃质量标准,应当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国家机动车
船、非道路移动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前款称非道路移动机有发动机的工业设
备。
  第四条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制大气
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
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
单位、家和公众等方的意
  第五条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
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在向本级人民大会或者其
环境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应当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大气污染防治的
经济、技术条进行评估修订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
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
应当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气或者本法第七八条规定录中所有害大气
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设施的燃煤源生产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
实行排污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排污体办法和实施
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大气污染物排放
  通过偷排、改或者测数据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
产、非紧急情况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
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二一条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
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
主管部门国务院准并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
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总量控制体办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
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
放实行总量控制。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第二二条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或者完成国家
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
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应当向社会公
开。
  第二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
的监评价规范,组织建设管理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
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统一发布国大气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
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
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第二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
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气和本法第七八条规定录中所有害大气污
染物进行监,并保存原始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装、使用大
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重点大
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浓度因素有关部门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实性和准性负责。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发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传输数据异
,应当及进行调
  第二六条侵占、损或者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设施和
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设备。
  第二七条国家对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设备和产实行淘汰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
、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目录。
  生产者、进者、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止生产、进
销售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
限内止采用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不得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和完善大气污染
损害评估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的环境监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
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
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
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情况,提供必要。实施的部门、
机构及其工作人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秘密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
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被隐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信息予名举报的,应当
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给予奖
励。
  举报举报所在单位的,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
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
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
用,逐步低煤在一能源消费重,减少煤生产、使用、转化
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三三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的硫分和分,限制
高灰分煤的开采。建煤应当同步建设炭洗选设施,使煤
分、量达到规定标准建成的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
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应当限期建成
炭洗选设施。
  止开采性和等有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
  第三四条国家采取有炭清洁高用的经济、技术政和措施,
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国家鼓励煤企业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气进行开采
对煤歼石进行综合用。事煤气开采用的,煤气排放应当合有关标
准规范。
  第三五条国家和燃用合质量标准的煤,鼓励燃用
优质煤
  单位放煤、煤歼石、煤,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
气污染。
  第三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煤的管理,
销售不符合民用煤质量标准的煤,鼓励民燃用优质煤洁净型煤,推
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第三七条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质量标准生产燃
  止进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第三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污染燃燃区,并
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污染燃燃区范围。污染燃的目录
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
  在燃区内,销售、燃用污染燃料;禁建燃用污染燃
的设施,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
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九市建设应当统规划,在燃煤地区,推进联产和
供热。在供热网覆盖地区,供热锅炉;已
成的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
生产、进销售和使用环节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的情况进行监督
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销售和使用。
  第四一条燃煤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生产工
尘、硫、脱硝等装,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等大气污染物协同
控制的技术和装,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二条电力应当优先清洁能源发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三条、建、有色金、化工等企业生产中排放
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生产工
等装,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四四条生产、进和使用挥发性有机物的
其挥发性有机物量应当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进销售和使用低、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第四五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气的生产和务活动,应当在闭空间
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采
取措施减少气排放。
  第四六条工业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并建
录生产原料的使用量、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
期限不得
  第四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的企业,应当采取措
施对管、设备进行,减少物应当及
集处理。
  、加加气原油品油头、原油品油运输
车、气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四八条、建、有色金、化工、制产开采等企业
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理等措施,尘和气态污染物
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等措施,减少内部
传输、装等环节产生的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九条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
用,不具回收用条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
用装置不正常作业期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
分燃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五条国家倡导低碳、环保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机动车保
有量,大发展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
  国家采取财政、、政府采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能源机动
车船、非道路移动机,限制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
展,减少化能源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
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管理,优化,保障人行
机动车续、
  第五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止生产、进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
动机
  第五二条机动车、非道路移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机动车和
道路移动机进行排放的,方可厂销售应当向
社会公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方式
加强对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大气污染物排放况的监督
工业、质量监督、工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合。
  第五三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机动车排放
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的,方可上
的,公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放地、
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况进行监督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
,可以通过遥感等技术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
况进行监督,公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合。
  第五四条机动车排放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依法
的机动车排放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
动车进行排放,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
动车排放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数据实性和准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机构的
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五条机动车生产、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机动车车
的排放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技术信息
  机动车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
机动车进行,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
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的方式
机动车排放止机动车提供该类机动车车
排放诊断系统。
  第五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建设、农业行
政、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况进行监督
排放的,不得使用。
  第五七条国家,鼓励燃机动车不影响道路通
需停车三分以上的情况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八条国家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环境保护召回
  生产、进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排放大气污染物标准,
属于、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的,应当
召回的,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召回
  第五十九条在用重非道路移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或者污
染控制装置不符要求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的污染
控制装
  第六条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标准的,应当进行
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大气污染物排放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
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企业,
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拆解销毁理。
  国家鼓励和支持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六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大气环境质量况,划定并公布使
排放非道路移动机的区域。
  第六二条船机构对船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
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方可营。
  第六三条内江海直达船应当使用合标准的
靠港应当使用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用燃
  头应当规划、设和建设建成的头应当逐步实
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应当优先使用
  第六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大气污染物
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应当合船关排放要求
  第六五条止生产、进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
用燃料;禁止向车和销售以及其他机动车用燃料;禁
非道路移动机、内江海直达船销售渣油和重
  第六六条发动机、氮氧化物以及其他
的有害物质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标,应当合有关标准的
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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