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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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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发布日期:2018-08-28 14:1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917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于 2014 8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12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4 83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
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
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
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
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
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在的大问
乡、人民政府以及事处、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
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
查,协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本法,
对本行政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
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依法及时制定有关
的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和经济发展适时修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法律、行政法规和章,为生产经营单位提
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务的机,依法律、
行政法规和业准则,接生产经营单位的委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
管理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务的,保
安全生产的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本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技术的推
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国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
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得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四)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实施;
(五)督促、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七)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确各位的责任人员、责
范围核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
核,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资金投入,由生
产经营单位的决、主要负责人或者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并对由
于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用,门用于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用在本中据实支。安全生产用提取、使用和
监督管理的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制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或者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过一人的,应当设
全生产管理机或者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人以下的,
应当职或者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规和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
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
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立的动合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任,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备与本
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施工、道路
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分类管理,法由国务院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
从业人员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掌握位的安全技能,了事故应急处理施,知悉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得上
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
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位安全作规和安全技能教育
培训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
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必要的动防护用学校应当协
产经营单位对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的时、内、参加人员以及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设备,
必须了掌握其安全技术取有的安全防护施,并对从业人员进
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国务院有关部门
确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改建、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
)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时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查,查部门及其负责
查的人员对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
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投入
生产或者使,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格后
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
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制、安使用、检测、维修、改
,应当合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维护、保,并定期检测,保
运转。维护、保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容器运输,以及及人
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
有关规定,由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资质检测检验构检
检验,取得安全使或者安全标,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
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 国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
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自治直辖市人民政府以根据本地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对前款规定以及生产安全的工、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及生产安全的工、设备。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
物品,必须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门的安全管
理制度,可靠的安全施,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源应当登记,进行定期检测
、监,并制定应急预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情况下应当
的应急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本单位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施、
应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技术、管理施,及时发现并消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
记录,并从业人员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
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危险物品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
员工宿舍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疏散、标志明显、保持
通的出口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安全管
理,确保作规的遵守和安全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作规;并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
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施。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动防护用,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查中发现的安全问,应当立
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
理。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查中发现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
规定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报告的部门应当依
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用于动防护用、进行安全生产
培训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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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发布日期:2018-08-2814:11信息来源:访问量:9170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4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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