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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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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
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
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
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
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
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
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
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
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
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
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第六条 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
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
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支持职业
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
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
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
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
会组织。
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
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提安全生产务,并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安全生产条防止事
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
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的单位和给予表彰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制定安全生产作规,并建立和实施下安全生
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检查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施保障制度;
(五)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施的安全管
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和持上岗制度;
(七)动防护用配备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施保障制度;
(八)事故报告和调查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安全生产
问题,并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施的落实;
(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事故应援演练
(四)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合调查理;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东会或者东大会报告
全生产情况,接工会、从业人员、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安全
生产职责
(一)导制定本条例第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导组织实施;
(二)每季少组织一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取安全生产管理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并
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
防治施;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事故应援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
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从业人员超过人的矿山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
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
(二)从业人员超过人的金属冶炼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
(三)从业人员超过人的机电力、交通运输单位、
业机作业合作组织;
(四)从业人员超过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前两款规定以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或者兼职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应当履行下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条例第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体组织实施;
(二)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检查,并
月至少组织一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三)制止和纠正违指挥作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体落实事故防范及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
(五)督促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
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条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所在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度安全生产工作
划,审核所在单位上的有关安全生产报告、安全生产资金投划及
资金落实和使情况,并体检查督促实施;
(二)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技术部门加强
对生产设备、安全施等进行定检查维护,并督促部门负责人和职工进
行生产岗位安全检查;
(三)对检查发的事故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
生产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记录。发及职
工人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指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能的应急措
后撤离作业现场
(四)参与在单位事故调查,并对在单位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的
调查报告提出查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进行本岗位安全
检查,确认安全进行作。
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
(二)规定的安全施落实;
(三)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作规定;
(四)作业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五)人防护用、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使用;
(六)作要领、作规程明确
从业人员发安全隐患应当作、采取解决,对法自行解决
的隐患应当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
产管理机应当及时解决
在当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施、
电路、作业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生产时发生事故。
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等设置明
的安全警示标志识,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和防范施,以及发生直接及人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
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权。
八条 矿山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格后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本技能、防范施以及事
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提从业人员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
全隐患的能力。经安全生产培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
新技术、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门的安全
生产培
从事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门的安全技术
,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从事种作业。
十九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从业人员有下权利
(一)依法享受险待遇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三)了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
施,获得工作所需的合格劳动防护用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控告
(五)拒绝违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直接及人安全紧急情
时,有权止作业或者采取能的应急措后撤离作业场所
(六)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作规
(二)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参加应急演练
(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报告
(四)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处置紧急撤离时,现场统一
摘要: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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