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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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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11 2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 2011 12 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
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
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总理  温家宝
2011.3.2
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依照本条例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以及登记与事故应急
救援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
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
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建、
改建、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输管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核
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安全管理,核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路运输通行,并负责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式大型,下
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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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
,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化学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
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的应急环境监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路运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路运
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路运输企业、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员、装卸管理人员、运人员、申报人员、
集装箱装箱员的资格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
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
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工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处危险
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取下列
(一)进危险化学品作业所实施现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制有关件、资
(二)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即消除或者期消除
(三)对不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置、器材运输工具,责
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纠正或者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监督检人员不得少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件;有
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应当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持、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
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进技术、
、设备以及自动控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门储存、统一配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合理布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和布
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城乡,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照确保安全的则,规适当区域专门用危险化
学品的生产、储存。
二条 建、改建、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进行安全条件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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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45 查决定,并面通建设单位。具体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制定。
建、改建、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
行安全条件审
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设的危险化学品管设置明显,并对危险化学品管
、检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 7前书面通单位,并与管
单位同制定应急预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施。管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进行管安全保护指
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生产列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人民和国工业产品生产
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情况及时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关通
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危险化学品包装
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的化学品安全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
载明内容应当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
和化学品安全标
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化学品
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施。
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
学品的性质和用相适应。
十八条 生产列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人民
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容器,应当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进行生产,并经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
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应当进行检现存安全隐患的,应当或者
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记录,记录的保存限不得少2年。
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构成重大危险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
),与下列所、设施、区域距离应当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业中、公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院、剧院、体育)等公设施;
(三)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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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路交通
干线路交通干线风亭以及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保护基本草原畜禽遗传保护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
苗种生产基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保护
事禁事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构成重大危险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
市级人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单位规定进行整改;产、产、搬迁
的,由本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构成重大危险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容易发洪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量等于或者超临界量的单
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类和危险特性,作业所设置相
应的监调温、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静电防腐、泄漏以及防护围堤
或者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护、
,保安全设施、设备的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其作业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
第二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其作业所设置通信、置,并保适用
第二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的落实情况报在地县级人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备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
第二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爆炸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制爆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量、流向,并要的安全
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现剧毒化学品、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
应当立即向公安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仓库场地或者专用储存(以下统称仓库,并由人负责管
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构成重大危险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仓库,并实行收发
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方法以及储存量应当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构成重大危险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
情况在地县级人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关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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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六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储存剧毒化学品、制爆
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进行检、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产、产、或者解的,应当取有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
化学品生产置、储存设施以及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应当在地县级人民政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关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其立处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应当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和安全作规,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使用量规定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
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
并公布。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在地市级人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申,并交其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市级人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
进行审,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45 批准或者批准的定。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可证;不批准的,面通知申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情况及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关通
第三二条 本条例第六条关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
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条、第二一条、第二三条第一第二十七条关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单位的规定,适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二条关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使用危险
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
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厂区范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人民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储经营,不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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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有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在地市级人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提出申,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在地县级人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有储
存设施的,应当在地市级人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人应当交其合本条例第三
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市级人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依法进行审,并对人的经营所、储存设施进行现,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30 批准或者
批准的定。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面通知申人并说明理由。
市级人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情况及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关通
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行政管理部门理登记手续后,方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行政管理部门理登记手续应当持
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
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
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应的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生产企业民用爆炸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在地县级人民政公安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
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除外)和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人应当在地县级人民政公安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件;
(二)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说明
(四)经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公安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 3,作批准或者批准的定。以批准的,颁发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批准的,面通知申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
第二规定的相关许可证或者证明文件,不得不具有相关许可证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制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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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许可证载明的品销售
禁止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除外)和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实记录购买单位的称、
人的身份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量、销售记录以及经
身份证明复件、相关许可证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限不得少1年。
剧毒化学品、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5,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
爆危险化学品的品量以及流向信息在地县级人民政公安关备,并输计算机系统。
第四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制爆危险化学品;
产、产、搬迁等确需转的,应当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第二规定的相关许可证或者证明文
件的单位,并在转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在地县级人民政公安报告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路运输、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路运输、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取得危险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物水路运输许可,并行政管理部门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路运输企业、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四条 危险化学品路运输企业、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员、装卸管理人员、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
装箱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或者下进行。路运输
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员的指或者下进行,并的规和要求;
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员应当装箱证明书
第四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施,并配备要的防护用品和
应急救援器材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防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过温度、湿或者压力
渗漏洒漏以及其他容器泄压置应当设置准确、起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员、装卸管理人员、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员,应当了所运输的危
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六条 通过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托依法取得危险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照国家有关规定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挂或者喷涂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 通过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运人员,并保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宿或者发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停车的,驾驶人员、运人员应当取相应
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公安报告
第四十九条 经公安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
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县级人民政公安定,并设置明显的标
第五条 通过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运输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公安剧毒化学品
路运输通行
剧毒化学品路运输通行,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公安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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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量的说明
(二)运输发地、目的、运输时和运输路线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以及驾驶人员、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第二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公安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 7,作批准或者批准的定。以批准的,颁发
剧毒化学品路运输通行;不批准的,面通知申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路运输通行管理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一条 剧毒化学品、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泄漏情况的,驾驶
员、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示措施和安全施,并公安报告公安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
情况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有关部门应当要的应急处置施。
第五二条 通过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危险物水
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三条 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确的,应当经国家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确相关安
全运输条件并经事管理机构后,方船舶运输。
第五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
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四条规定以
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包装和安全
防护施等分别作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物水路运输许可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
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托依法取得危险物水路运输许可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装证书的运输船舶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
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的应急救
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证明船舶
污染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证明本应当携带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路运输危险化
学品包装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运输的危险化学品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照规定
运输量。
第五十九条 用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位应当合国家有关安全规,与水口保持国家规定
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并为码头位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器材
和设备。
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照国家有关规定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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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等事项,事
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事管理机构到报告后,应当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定,
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地点等事
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
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的管理。
第六一条 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挂专用的照规定显示专用信
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航的,应当请引航。
第六二条 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水水源保护的规定。
道发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调。
第六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类、量、危险特性以及生危险
情况的应急处置施,并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
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者的,托运人应当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四条 托运人不得托运的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报或者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报或者
品交政企业、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涉嫌违反本条第一、第二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管理部门以依法验。
第六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
行。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
信息持。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企业,应当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
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信息;
(二)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企业现其生产、
的危险化学品有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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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方人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
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人民政批准。
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
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在地市级人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
七十一条 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路运输、路运输过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
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事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七十二条 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方人民政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
运输等有关部门,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方人民政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照下列规定,要的应急处置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离或者采取其他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制危害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土壤水源大气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封闭
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监评估,并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复措
施。
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要的助。
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污染的,由设市级以上人民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布有关信息。
章 法律责任
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营、使用活动,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的规定处理。
七十六条 经安全条件审建、改建、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建设,限不改的,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安全条件审建、改建、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
以处
七十七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
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人民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例》的规定处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不改的,责令停产整
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八条 有下列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以处 5万元以下的不改的,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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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安全 #管理

摘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总理 温家宝2011.3.2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依照本条例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以及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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