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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令第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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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9-00017 主题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
关: 国务院 成文日
期: 2019 年 02 月 17 日
标  
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发文字
号: 国令第 708 号 发布日
期: 2019 年 03 月 0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70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U U U U U U UU
2019 年 2 月 17 日UUUUUUUUUU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
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
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
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
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 ,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
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 ,
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
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
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营、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
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
营、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
年组织 1 次产安事故应急援预案演,并将演况报所在县级以上方人政府负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
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符合要的,应当责令改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统一规、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需要,在重
点行业、领域单建立或者依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家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
营、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应急救援
队伍应当指定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区、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要的识、能、素质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
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格后,方可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要的应急救援备和资,并定期组织练。
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
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
要的应急救援备和资,并及时更新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
营、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
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
等应急救援器材备和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保证正运转
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营、施工单
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模较大、危险性较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
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 24 时应急值班
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培训,保从业人员具备要的应急识 ,
掌握风险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六条 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措施,实现互联互通、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
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和应急救援队伍依法需要保除外
第三章 应急救援
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
列一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大和次生、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
信息和处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序,保事故现场和相关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十八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事故
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下列一或者多项
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成的危害;
(二)通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 ,
实施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大和次生、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
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用应急资源的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
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十九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
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
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民政府为有要的,可以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
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第二一条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
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加现场应急救援。
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二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急情
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
风险,要时可以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
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文、地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第二四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
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妥善相关原始据。
第二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
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六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的财,使
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调用、用或者调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
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偿
第二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
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
人员及时予救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重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依法予处分。
第三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组织
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救援器材备和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导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即采取相应的应急
救援措施,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中华人民共
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建立应急值班或者
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未改
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以下的
第三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处;构成犯罪
依法追究事责任。
第五章   则
第三四条 储存使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等危险物品的科机构、院等单位的安
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行。
第三五条 本条例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标签: #安全

摘要:

索引号:000014349/2019-00017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19年02月17日标  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发文字号:国令第708号发布日期:2019年03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        2019年2月17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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