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教育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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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培训基础手册
XXX 有限公司
2020.9
1
目 录
安全生产教育............................................................................................1
第一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及意义.....................................................1
第二章 安全生产方针与工作机制.........................................................2
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4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10
第五章 安全技术基础知识...................................................................27
第六章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36
第七章 消防基础知识...........................................................................42
第八章 事故预防与工伤事故...............................................................47
第九章 应急救援基本知识....................................................................49
环境保护教育..........................................................................................54
第一章 基本定义及概念........................................................................54
第二章 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标准.......................................................56
第三章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简介...........................................................64
第四章 危险废物管理知识....................................................................65
第五章 环境污染事故典型案例............................................................69
附录 1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四十一条禁令.............................................73
附录 2 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75
附录 3 历史上 6月发生的危化品事故.................................................80
1
安全生产教育
第一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及意义
第一节 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
1、安全生产
是指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
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和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
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2、劳动保护
是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部分,它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的劳动者。劳动保护是指
在生产过程中,依靠科学技术和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消除危及人
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环境、不安全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场所和不安全行为,防止
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总称。它包括职
业安全和职业卫生。
3、危险源
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它损失的根源
或状态。
4、重大危险源
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品的数
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5、事故
是指生产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
外事件。
6、事故隐患
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
上的缺陷。
7、本质安全
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
即指操作者即使操作失误,也不会发生事故或造成伤害;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
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还能暂时维持正常工作或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
第二节 安全生产的意义
1、理论方面
生产力是由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构成的,而人的因素是主体,是构成生产
力诸因素中起主导作用的决定性因素。虽然物的因素如工具、设备等,随着科学
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其作用和意义将会越来越大,但任何先进的工
具和设备包括机器人都是劳动的产物,是劳动者创造出来的,而且最终还得靠
人去操作使用。因此,要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最重要的是要保护劳动者,保障他
们的安全和健康。只有搞好安全生产,克服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改善劳动条件
才能使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得到保障。
再者,人力资源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企业要不断发展,要创造出更高的
效率和效益,首先必须保护人力资源。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向员
工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与管理,是保护人力资源
基本的措施。
2、经济方面
搞好安全生产,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避免企业由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保护企业的财产和已经取得的经济效益,保证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反之,一旦
发生事故,不但会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而且会扰乱企业生产的正常秩序。
3、社会影响方面
安全生产关系到社会的安定。我们知道,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尤其是对于我
2
们中国这样一个具有传统美德、十分重视家庭生活的国家来说,如果某一家庭的
一名成员因为生产事故而造成残废或死亡的话,将会给这个家庭造成极大的不
幸。伤亡一个人,给他们的父母、妻子儿女、亲朋好友带来的痛苦是难以弥补和
无法估量的。因生产事故而失去亲人的家庭,很容易产生不良情绪甚至过激行为
如闹事、上访、示威等,势必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造成负面影响。特
别是重特大事故,国家和企业还必须花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处理善后事宜
做好安抚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方针与工作机制
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
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
1、安全第一
即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
程中,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坚持“以人为本”,优先考虑并采取一切
可能的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在确保安全的
前提下,努力实现其它目标。特别是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的时候,首先要保证
安全,绝不能用无谓的牺牲为代价来换取生产成果。
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必然要求;对于捍卫人的生命尊严、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
2、预防为主
即对安全生产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处
理、分析,而是按照科学化、系统化的管理思想,根据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
千方百计预防事故,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也就
是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
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
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
虽然人类在生产活动中还不可能完全杜绝事故的发生,但只要思 想重视,
措施得当,事故是可以控制和减少的。
3、综合治理
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
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
员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实施综合治理,是由我国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面临的新形势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对待安全生产的
态度和行为差异很大,需要因情制宜、综合防范;安全生产涉及的领域广泛,每
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又各具特点,需要防治手段的多样化;实现安全生产,必须
从文化、法制、科技、责任、投入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施治;安全生产法律政策
的落实,需要各级领导、有关部门的合作以及全社会的参与。
第二节 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指出,要建立完善安全生
产长效机制,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一、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即实现“五个转变”:
1、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依法规范,依法监管,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制秩
序。
2、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格市场准
入,管住源头,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进入生产领域。
3、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
3
4、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在各类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5、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
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职工参与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休息权和女
职工的特殊保护权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
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进行监督;对生产经营单
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
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
撤离危险场所;有权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
关人员的责任。
3、政府监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
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
4、行业自律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
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5、社会监督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违反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对违法
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
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于2002 年6月29 日通过,自 2002 年11 月1日起施行。2014 年8月
31 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 2014 年12
月1日起施行。共分7章、114 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
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
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1、《安全生产法》的意义
《安全生产法》是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
则,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
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2、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4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⑴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⑵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⑷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⑸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⑺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
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权利: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
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当发现
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危险场所。
义务: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
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
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本单
位负责人报告。
5、对从业人员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
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节 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刑法第133 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后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
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刑法第134 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刑法第135 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136 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
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5、刑法第137 条(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
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
5
特别严重的,处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刑法第139 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
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
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刑法第397 条(渎职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 年6月29 日
通过,自 2014 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7章101 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使用、
一般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
律责任、附则。
目的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
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等。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特种设备必须接受安全监察和检测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
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9 年 4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自 2019 年 4 月 23 日
起施行。
共分7章74 条,包括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
责任、附则。
目的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
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
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
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
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 年10 月28 日通
过。2007 年12 月29 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
一次修正,2011 年4月22 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第二次修正,自 2011 年5月1日起施行。共分8章124 条,包括总则、车辆
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
则。
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
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基本规定:
⑴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
方可上道路行驶。
⑵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⑶遵守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⑷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无人行道的靠路
边行走。
6
⑸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
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
二十公里。
⑹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
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由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1 月 13 日公布
施行。
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
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
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由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 年2月16 日国务院
第144 次常务会议修正,自 2011 年12 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 年 12 月 4 日国务院第3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的是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
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危险化学品经
营、运输实行许可制度;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
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
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
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必须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剧毒化学品以及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
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八、《工伤保险条例》
2003 年4月16 日由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 年12 月8日国务院第
136 次常务会议修正,自 2011 年1月1日起施行。
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
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
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
行劳动能力鉴定。
九、《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68 号)
1、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
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2、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
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3、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
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4、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
湿自燃。
5、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
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十、《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69 号)
1、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7
2、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3、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
监护措施作业。
4、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5、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十一、《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14]70 号)
1、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
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
告电话等内容。
2、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
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3、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
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4、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5、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6、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十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国家安监总办[2015]27
号)
1、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2、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
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3、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
经理担任主任。
4、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
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5、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
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6、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
急救援到位。
十三、《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74 号)
1、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
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2、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
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3、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
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4、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
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5、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
并定期组织考核。
6、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
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7、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
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8、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
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9、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十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
患: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
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8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
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
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
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
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
道充装系统。
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
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
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
设置不间断电源。
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
度未有效执行。
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
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
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
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0、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
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第一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操作人员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
的制度。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即各职
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纵向到底”即从公司总经理对安
全生产全面负责到各分厂、各工段、各班组乃至每个员工的遵章守纪。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总经理、分厂厂长、工段长、班组长是各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必须对本级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它负责人在分管范围内,协助行政正职搞好安
全生产工作。
2、党组织对安全工作负有监督、保证的职责,组织开展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教育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工会对安全工作负有监督职责,依法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
管理和民主监督;并开展各种劳动竞赛活动,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
4、团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对青年员工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推进
“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
5、生产、设备、计划、财务、物资、人力资源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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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培训基础手册XXX有限公司2020.91目录安全生产教育............................................................................................1第一章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及意义.....................................................1第二章安全生产方针与工作机制.........................................................2第三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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