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11个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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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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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11 个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日前,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明确
了2个专题实施方案、9个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
(一)制作“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
视专题片。专题片以专家解读、系列访谈和案例分析等方式,全面阐述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系统解读安全发展、严守底线、强化责任、依法治理、
改革创新、夯实基础、严抓落实等重要内容,体现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增强吸
引力感染力影响力。专题片制作完成并报审后,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
织集中观看学习。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安排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
播出专题片公开版。
(二)集中开展学习教育。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安排专题学习,加
深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理解,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研究
贯彻落实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级分批组织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
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轮训,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作为重要内容,
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要善于抓住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用鲜活事例启发思考,通
过领导干部带头讲、专家学者深入讲、一线工作者互动讲,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
总书记重要论述走深走实。
(三)深入系统宣传贯彻。各级党委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
论述纳入党委宣传工作重点,精心制定宣传方案,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
贯彻和主题宣讲活动,形成集中宣传声势。中央和地方、行业主要媒体在报、网、
端、微等平台开设专题专栏,推出重点报道、学习文章、访谈评论等,深入宣传习
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结合组织“安全生产月”
活动,建设灾害事故科普宣传教育、安全法治宣传和安全体验基地,在有条件的
社区公园、广场、乡村服务场所等设置专题展板等,以多种方式开展习近平总书
记重要论述宣讲工作,积极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
庭。要结合曝光安全生产典型问题,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营造安
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的社会氛围。
(四)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
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健全定期研究解
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会议制度,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综合治理,
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
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监管责任,指导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
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盲区漏洞。各级安委会要制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
核办法,督促改进作风狠抓落实。建立健全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
落实安全诚信、安全承诺、专家服务、举报奖励和舆论监督等措施,督促企业法定
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岗在位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五)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围绕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坚
持从源头上加强治理,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重
大工程项目实施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修订完善安全设防标准。坚持创新
方式加强监管,综合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等现代化手段和“四不两直”明查暗访
等传统手段,分行业分领域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突出危险化学品、煤矿与非
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标本兼治消除
事故隐患。要特别重视加强化工、桥梁、隧道、电力、油气、水利、核电等重大工程
和设施安全风险防控,强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
任措施落实,确保万无一失。坚持深化改革健全制度,结合深入贯彻落实《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化矿山安全监察、危险
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筑牢防控安全风险的制度防线。
(六)加强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
量建设,向基层倾斜招录政策,加大相关保障力度,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监
管执法人员,到2022 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不
低于在职人员的 75%。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队伍专业能力建设,出台安
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和标准导则,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
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分级分类精准执法。要加强安全监管人才
培养,组织开展大培训,通过公务员聘任制方式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联合
教育部门加快安全生产学科建设,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要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
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加
强安全生产法治教育,提高全员守法自觉性,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
产内生机制,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
任落实到位。
2.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要强化
落实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和规章标准,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
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在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要在岗
在位、盯守现场,确保安全。
3.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内部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制度。
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严格落实以师带徒制度,确保新招员工安全作业。企业安全
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一线从业人员要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严格
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
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
(二)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团队。企业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全力支持安全管理机构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企业要
持续提升安全管理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安全技术团队。到2021 年
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
和管理团队。
2.强化安全投入。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严格安全生产费
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坚持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确保足额提取、使用到
位,严禁违规挪作他用,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改造等支持政策,加大淘汰落后力
度,及时更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提高安全生产保障
能力。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配齐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
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3.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和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充分利用国家职业技
能提升行动支持政策,加强企业安全人才培养。到2022 年底前,省属以上重点
行业领域企业要通过自建或委托方式建设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实现重点岗
位人员“变招工为招生”。
4.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类企业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
本规范》(GB/T33000-2016)和行业专业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自主建设,从目
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
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等八个方面,建立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相适应、以安全
生产标准化为重点的企业自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
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企业要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过程中,
根据人员、设备、环境和管理等因素变化,持续改进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2022 年底前,高危行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均应
完成自评工作。
(三)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1.建立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针对本企业
类型和特点,科学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定期组织专业力量和全体员
工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
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持续更新完善。按照有关标准规范,
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评估,加强动态分级管理,科学确定安全
风险类别和等级,实现“一企一清单”。
2.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企业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对安全风险分级、分类
进行管理,逐一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从组织、制度、技术、
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达到回避、降低和监测风险的目的。针对
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等重点环节,高度关注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
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
控范围内。2021 年底前,各类企业要建立起完善的安全风险管控制度。
3.建立安全风险警示报告制度。企业要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
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确保每名员工都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
况及防范、应急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
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风险管控
和报告流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企业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要按照安全风险管控
制度的要求,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风险清单。
(四)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1.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企业要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通报、
报告等重点环节的程序、方法和标准,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
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
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与政府部门
互联互通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等方式,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严格落实治理措施。企业要按照有关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加强对重大
事故隐患治理,并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
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闭环管理。2020 年底前,
企业建立起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021 年底前,各地区和各类企业要建立
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自查自改自报,实现动态
分析、全过程记录管理和评价,防止漏管失控;2022 年底前,企业隐患排查治
理全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五)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社会治理。
1.建立完善企业安全承诺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在进行全面
安全风险评估研判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落实
主体责任、健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风险管控、强化隐患治理等情况。
要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完善和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督促企
业严守承诺、执行到位。2020 年底前,制定出台包括所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
产承诺制度。
2.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失信行
为联合惩戒制度,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
以及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事故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
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
从严监管。2020 年底前,修订完成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制度。
3.提升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筛选一批专业化安全
技术服务机构,支持做大做强,为企业提供高水平安全技术和管理服务;同时
加强监督管理,2020 年底前制定出台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结果公开和第三方评估
制度,确保规范运作,切实为企业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4.充分发挥安责险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深入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通过实施安责险,加快建立保
险机构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2021 年底
前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全部建立安责险信息化管理平台,2022 年底前对所有承
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开展预防技术服务情况实现在线监测,并制定实施第三方
评估公示制度。对预防服务没有达到规范标准要求、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责
任单位和负责人予以警示,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
办法》有关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
(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严格高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源头管控,推进
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审慎引进化工项目。涉及化工行业的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和
重点化工园区要结合现有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础和安全监管能
力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20 年底
前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 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
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
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
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
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
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
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化
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2020 年10 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
对本地区化工园区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在认定基础上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
分级。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
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
2021 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
(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2022 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
区要予以关闭退出。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
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在 2020 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
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部门
并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
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回
头看”,2020 年底前要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
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行核查,从源头提升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大力
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
手段实现企业、化工园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上下贯通,2022 年底前涉及重大
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
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
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强化托运、
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
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2022 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
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严格执行内河禁运危险
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
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车站以及与
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管,对
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进行清理整顿。鼓励化工园区内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联的
企业运用管道输送代替道路运输,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
园区应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
事生产的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全
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存在的违
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
全。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
产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
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
2019)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整改
工作必须在2020 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需要实施搬迁的,
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施的基础上于2022 年底前完成;已纳入城镇人口
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要确保按期完成。严格落实化工园
区空间规划和土地规划,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禁止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化
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
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
2.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继续推进“两重点一重大”生产
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
制系统的建设完善,2020 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
的上述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
推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2022 年底
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
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
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0 年底前完成
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
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
2012),在 2020 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
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
外操室、巡检室,2020 年8月前必须予以拆除。
3.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凡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
但未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
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1 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
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按照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
作指导意见,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
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强化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已
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要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
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
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2022 年底前未落实有关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
律停产整顿。
4.推动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实现机械化减人、
自动化换人,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加快新材料应用和新技术研发,
研究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量减量技术路线和储存数量减量方案,开发以低
毒性、低反应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工艺路线,开展缓和反应温度、
反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的技术改造,积极推广气体泄漏微量快速检测、化工过
程安全管理、微通道反应器等先进技术方法的应用。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按照《氯乙
烯气柜安全运行规程》和《氯乙烯气柜安全保护措施改进方案》,进一步完善氯乙
烯气柜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5.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推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管理指导意见,整合完善提升化工和涉及危
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建造、维护、监测标准,着力解决标准空白、滞
后和标准执行不一致问题。制定出台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
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
(三)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
1.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
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
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
每年开展至少一次考核,考核和补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危
险化学品企业按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开展在岗员
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
准离岗培训,2021 年底前安排 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
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2022 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
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严格从事危险化
学品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和技能考核,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2022 年
底前,化工重点省份和设区的市至少扶持建设一所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
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成立实习实训基地。
2.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自2020 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
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
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
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
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
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
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 年底前达到相应水
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严格精准监管执法。制定并公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计划,进一步加大
对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明
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责。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团
队,必须做出安全承诺并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不
按规定作出安全承诺和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或安
全承诺和报告失实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
对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
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2.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培植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对一、二
级标准化企业项目立项、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并减
少执法检查频次。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和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有机结
合,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管理。
3.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结合本地区化工产业特点,严厉打击
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使用行为;全面整治违规违章问题,特别是强化对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
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
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深入排查冠名“生物”“科技”“新材
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是否一致,对于发现的问题企业,要认
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1.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根据本地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数
量、规模等情况,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
2022 年底前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
职人员的 75%以上。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制度,新入职人员培
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在职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危险化学品安全
监管和执法人员到大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各省和有关市、县
要建立聘请专家指导服务制度,每年定期安排检查,持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
监管队伍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升安全监管效率效果。
2.运用“互联网+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进监管数据归集共享,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
智能等高新技术,对危险化学品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2020 年
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投用,依托国家数据共
享交换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
统自动预警机制和管理制度,初步实现安全风险分类、分析、自动预警等功能。
3.强化社会化技术服务能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清单化管理制度,
培育引导一批有能力信誉好的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保险机构等社会力
量参与安全生产治理,为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提升危险化
学品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水平。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对设计不合规、出具虚
假安全评价报告等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
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强化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
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指导企业提高
应急处置能力。
四、煤矿安全整治。
(一)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1.加快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煤矿安全条例》,加快修订《矿山安全法》《矿
产资源法》。实现煤矿安全领域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要求系统、整体、协同配
套。
2.制定完善煤矿安全标准。界定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范围,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配套支撑,构建新型煤矿安全标准体系。制定《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顶
板管理规定》《煤炭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坚持和巩固政府引导、
社会参与、市场驱动、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强化标准的监督执行,充分
发挥标准对煤矿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支撑作用。
3.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准确研判和把握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
从技术和管理上深入剖析每一起煤矿事故原因,有针对性地修订监管监察和企
业安全管理层面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堵塞漏洞、弥补缺陷。做好相关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清理、修订工作,确保“放管服”改革落实到位、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
全监管监察力度不放松。
4.制定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认真评估煤矿安全生产“十三五”规
划实施情况,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统筹制定“十
四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方案,并抓好实施和完成情
况评估工作。
(二)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1.深入推进灾害严重以及落后煤矿淘汰退出。持续推进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淘汰退出。积极推进 30 万吨/年以下煤
矿分类处置,从资源合理开发的角度进行科学规划,不符合规划、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建设,对列入当年退出计划的煤矿严禁违规设置
“回撤期”。严格监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暂时确需保留的少量30 万吨/年以
下煤矿,逐矿明确煤炭供应对象、开采范围、开采时限,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日
常监管,发现弄虚作假逃避关闭、违法生产的,立即依法淘汰退出。
2.严格准入门槛。停止审批山西、内蒙古、陕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 万吨
/年的煤矿,宁夏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60 万吨/年的煤矿,其他地区新建和
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 万吨/年的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 万
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 米和改扩建开采深
度超1200 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 米的其他煤矿;
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500 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和改扩
建产能高于800 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
3.规范小煤矿技改扩能。指导推动小煤矿多的地区制定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坚持
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科学划定开采范围,实现机械化开采,防止低水平重复建
设。纳入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拟整合技改扩能的小煤矿应停止生产,
明确建设期限,抓紧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未完成技改不得投入生产。整合技
改扩能煤矿应于2020 年12 月底前完成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
环评等手续。不按批复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
4.规范产能核定工作。新增产能必须实施产能置换,实现机械化开采。对实施机
械化改造扩能的予以认可,对不合规的产能核定进行清理纠正,灾害严重矿井
的产能只减不增;支持优质产能释放,对仅通过增加采煤工作面个数提升生产
能力的不予认可,对存在采矿、用地、环保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煤矿增加产能
不予认可,防止违规核增产能、盲目扩大产能。适时修订《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和核定标准》。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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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11个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日前,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明确了2个专题实施方案、9个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一)制作“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专题片以专家解读、系列访谈和案例分析等方式,全面阐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系统解读安全发展、严守底线、强化责任、依法治理、改革创新、夯实基础、严抓落实等重要内容,体现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专题片制作完成并报审后,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集中观看学习。中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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