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三部分:水电厂动力部分》QGDW 1799.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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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9.240
Q/GDW
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
准
Q/GDW 1799.3 — 2015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第三部分:水电厂动力部分
State Grid Corporation of China working regulations of power
safety part 3: Hydropower and machine section
2015 - 04 - 10 发布 2015 - 04 - 10 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
发 布
1
Q/GDW1799.3 — 2015
目
次
前
言·····································································································································
···································
Ⅱ
1
范
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
件·····································································································································
···········
1
3
术语和定
义·····································································································································
···················
1
4
总
则·····································································································································
·······························
1
5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
施·····································································································································
···
2
6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
施·····································································································································
·
11
7
一般安全措
施·····································································································································
·············
13
8
水轮机(水泵)的工
作··································································································································
17
9
水轮发电机(电动机)的工
作······················································································································
21
10
热工元器件的工
作·····································································································································
···
22
11
水工金属结
构·····································································································································
···········
23
12
电站公用辅助设
备·····································································································································
···
25
13
水工工
作·····································································································································
···················
28
14
起重与运
输·····································································································································
···············
32
15
高处作
业·····································································································································
···················
41
16
焊接、切割和热处理作
业····························································································································
4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现场勘察记录格
式································································································ 5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发电厂水力机械工作票格
式······················································································
52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发电厂事故紧急抢修单格
式······················································································
55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发电厂工作任务单格
式
······························································································
56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发电厂一级动火工作票格
式······················································································
57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发电厂二级动火工作票格
式······················································································
59
附录 G(资料性附录) 发电厂动火级别的划
定
······························································································
61
附录 H(资料性附录) 发电厂水力机械操作票格
式
······················································································
62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考资
料·············································································
63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登高工器具试验标准
表·····························································································
69
编制说
明·····································································································································
···························
71
I
Q/GDW1799.3 — 2015
前
言
为加强水电厂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部分。
《国电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标准分为三个部分:
—
—第 1 部分:变电部分;
—
—第 2 部分:线路部分;
—
—第 3 部分:水电厂动力部分。 本部分为《国电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第三部分,主
要内容包括总则,保证安全的组织措
施,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一般安全措施,水轮机(水泵)的工作,水轮发电机(电动机)的工作,热
工元器件的工作,水工金属结构,电站公用辅助设备,水工工作,起重与运输,高处作业,焊接、切割
和热处理作业等共十三章。
本部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附录 H 为资料性附
录。 本部分的附录 I、附录 J 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提出并解释。 本部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部分
起草单位: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华东分部。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姜丰、张洋、索
飞、刘宝升、曹坤茂、李华、宋绪国、高辉、于辉、粟一新、
刘松涛、张雷、李建华、张亚武、罗涛、毕扬。
本部分首次发布。
II
Q/GDW1799.3 — 2015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第三部分:水电厂动力部分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人员在作业现场应遵守的安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水电厂在运用中的发电、输
电、变电、配电设备上及相关场所工作的所有人员,其他
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部分。
GB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T 5972 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8918 重要用途钢丝绳
GB 1395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T 20118 一般用途钢丝绳
Q/GDW 1799.1—2012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部分
Q/GDW 1799.2—2012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线路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3.1
3.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设备双重名称 dual tags of equipment
即设备名称和编号。
有限空间 confined space
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
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4 总则
4.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部分。
4.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a)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
合格、齐备;
b)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
充或更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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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d
)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
4.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具有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的正确态度。
a)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b) 具备必要的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部分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c)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
d)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e) 进入作业现场应正确佩戴安全帽,现场作业人员应穿全棉工作服、工作鞋。
4.4 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a)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b) 作业人员对本部分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部分,并
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c)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
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到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d) 承担或参与公司系统有关工作的外单位工作人员或外来工作人员应熟悉本部分,经考试合格,
并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认可,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相关设备
运行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4.5 外单位承担公司系统有关工作,其企业资质、业务资质和安全资质等应经过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审
查通过。开工前,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应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6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部分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
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
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4.7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
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5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5.1 组织措施 在水力机械设备和水工建筑物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
措施如下:
a) 现场勘察制度;
b) 工作票制度;
c) 工作许可制度;
d) 工作监护制度;
e) 工作间断、试运和终结制度;
f) 动火工作票制度;
g) 操作票制度。
5.2 现场勘察制度
现场勘察制度要求:
a) 进行水力机械设备和水工作业,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检修(施
工)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进行现场勘察,并填写现场勘察记录(见附录 A)。现场勘察由工
作 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组织。
b) 现场勘察应查看现场检修(施工)作业需要停电泄压的范围、保留的带电带压的部位和作业现
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等。
c)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组织编制组织措施、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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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5.3 工作票制度
5.3.1 在水力机械设备和水工建筑物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事故紧急抢修单,其方式有下列二种:
a) 填用发电厂水力机械工作票(见附录 B
)。
b) 填用发电厂事故紧急抢修单(见附录 C
)。
5.3.2 填用发电厂水力机械工作票的工作为:
a) 在水轮发电机组、水工建筑物、水力机械及其辅助设备、设施上进行检修、维护、试验或安
装
,
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或需要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的油、水、
气 联系的工作。
b) 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5.3.3 填用发电厂事故紧急抢修单的工作为: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立即
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应填用事故紧急抢修单或工作票。非连续进行的事故修复工作,应使用
工作票。
5.3.4 在生产区域从事建筑、搭、拆脚手架、油漆、绿化等无需运行人员执行 5.3.2 所述安全措施,
且 不会触及带电带压设备的文明生产工作,以及不需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的水电运维一体化业
务项 目时,可不使用工作票,但应以工作任务单(见附录 D)的形式记录相应的工作内容。各单位应
明确发 布所实施的上述不使用工作票的项目。
5.3.5 生产现场一级或二级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同时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5.3.6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a) 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填写应
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b)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
签名后方可执行。工作票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
执,按值移交。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记入登记簿。
c)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许可人与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不得互相兼任。若工作票签发人兼任
工作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履行相应的安全责任。
d)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以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e) 工作票中的安全措施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1) 要求运行人员做好的安全措施。如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动力系统,对检修设
备泄压、通风等,填写时应写明必须停电的设备名称和编号(包括应拉开的开关、刀闸和
保险等),应停用的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联跳回路等,应隔离的操作电源、二次保险、
空气小开关、电流部件和压板等,必须关闭或开启的阀/闸门(应写明名称和编号),并悬
挂安全标志牌;还应写明按本部分要求应加锁的阀/闸门。
2) 要求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措施。
3) 为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应采取的防护措施;为确保检修区域与运行区域隔开所设置的
临时遮栏、围栏等位置及相应的安全标志牌应填写在“应设遮栏及设置安全标志牌
”
栏
内
。
4) 防止检修人员中毒、窒息,气体爆炸等特殊安全措施。
5) 由于运行方式和设备缺陷需要扩大隔断范围的措施或其他运行人员补充的保证安全的措
施,应填写在“补充工作地点安全措施(由工作许可人填写)”栏内。
f) 工作票由设备运维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审核且经批准的检修或基建单位
签发。检修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维管理单 位备
案。
g) 工作票所列工作地点超过两个,或有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工作单位(班组)在一起工作时,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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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W1799.3 — 2015
用总工作票和分工作票。总、分工作票应由同一个工作票签发人签发。总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
措施应包括所有分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总工作票的工作班成员
栏内,只填明各分工作票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班人员姓名。分工作票上要填写工作班
人员姓名。总、分工作票在格式上与发电厂水力机械工作票一致。分工作票应一式两份,由总
工作票负责人和分工作票负责人分别收执。分工作票的许可和终结,由分工作票负责人与总工
作票负责人办理。分工作票应在总工作票许可后才可许可,总工作票应在所有分工作票终结后
才可终结。
h) 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
”
。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
别签名,各自承担本部分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
i) 签发工作票时,工作票签发人应将工作票有关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
5.3.7 工作票的使用:
a)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所列的工作地点以工作票上安全措施范围为限。
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在同一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
作,允许使用一张工作票。
b) 在同一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有多个班组同时进行工作时,可以发给总的负责人一张
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
作业人员名单。
c) 设备检修或其他安全措施项目较多的检修工作,发电厂可以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固定项目的
安全措施附页。
d) 机组检修后整组调试应办理工作票。
e) 在不同地点、不同设备系统依次进行同类型的检修工作时,如全部安全措施能在工作开始前一
次完成,可以使用一张工作票。
f) 检修工作结束前,如遇到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1) 部分检修设备加入运行时。
2) 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隔断方式或需变更、增设安全措施者。
3) 检修工作延期一次后仍不能完成,需要继续延期者。
g) 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
h) 计划性检修或安全措施项目较多(或复杂)的水力机械工作票一般应在工作前一日送达运行人
员,可直接送达或通过传真、局域网传送,但传真传送的工作票许可应待正式工作票送达后履
行。其他工作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直接交给工
作许可人。
i) 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应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手续后,方可
进行工作。
j) 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作负责人,若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
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非连续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
次
。
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
k) 在原工作票的安全措施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
人同意,并在工作票的工作任务栏中增填工作项目。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应填用新的工
作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
l) 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时,如工作票签发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
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m) 在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经运行值班负责人(值长)许可后,可以不办理工作
票 即进行临时应急处置,但必须将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事件原因记入运行日志中。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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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a) 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b
)
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批准的检修期限前,由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值班负责人提出申请
(属 于调控中心管辖、许可的检修设备,还应通过值班调控人员批准),由运行值班负责人
通知工 作许可人给予办理。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
5.3.9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a) 工作票签发人应是熟悉人员技术水平、设备情况和本部分,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
人
、
技术人员或
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的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公布。
b)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本部
分
,
经部门(车间)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
c) 公司系统内的集中检修或协作检修单位需要到设备运维管理单位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
人时,除应掌握检修设备的情况(如结构、缺陷内容等)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还应持本
单位考试合格、批准担任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的书面证明。非公司系统的工作票签发
人
、
工作负责人需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安全考试合格。
d) 工作许可人应是经部门(车间)生产领导批准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运行值班人员。
e) 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部分的人员。
5.3.10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a) 工作票签发人:
1) 确认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 确认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正确完备。
3) 确认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适当和充足。
b)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 正确组织工作。
2) 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完善。
3) 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工作任务、安全措施、技术措施交底和危险点告知,并确认每
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签名。
4) 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 监督工作班成员遵守本部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以及执行现场安全措
施
。
6) 关注工作班成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是否出现异常迹象,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c) 工作许可人:
1) 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 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
3) 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转动,有无流入油、水、气以及可燃易爆、有毒有害介
质的危险。
4) 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
细补充。
d) 专责监护人:
1) 确认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 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监护范围内的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 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部分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被监护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e) 工作班成员:
1) 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在工作票上履行交底
签名确认手续。
5
Q/GDW1799.3 — 2015
2) 服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专责监护人的指挥,严格遵守本部分和劳动纪律,在确定的
作业范围内工作,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
3) 正确使用施工器具、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5.4 工作许可制度
5.4.1 工作票应由运行值班人员许可。工作任务单可以由所在部门班组负责人或节假日电厂值班负责
人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但工作任务单应送交一份给运行值班人员留存。
5.4.2 工作许可人在完成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以下许可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a) 持票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补充的安全措施进行说明,对具体的
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确认检修设备无电压、已泄压、降温、无转动,且没有油、水、气
等介质流入的危险。
b) 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带压、高温设备的位置和有爆炸等危险的因素,交待工作过程中的安
全注意事项。
c) 与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确认、签名。
5.4.3 运行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方式、检修状态。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
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
意并及时办理措施变更手续,临时变更措施应及时恢复。变更情况及时记录在值班日志内。
5.5 工作监护制度
5.5.1 工作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危
险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多班组工作时,由
总工作负责人向各班组负责人交代,再由班组负责人向各自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
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成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5.5.2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
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5.5.3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
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若专责监护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
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
5.5.4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
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按 5.3.7 j)履行变更
手续,并告知全体作业人员及工作许可人。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5.5.5 对于连续(或连班)作业的工作,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连班负责者,可允许有两个或三个工作
负责人相互接替,但应经过工作票签发人批准,并在工作票上注明。工作票应按班交接,各工作负责人
应做好工作现场的交接。
5.6工作间断、试运和终结制度
5.6.1 工作中遇任何威胁到人员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应立即停止工作。
5.6.2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成员应从工作现场全部撤出,所有安全措施和设备状态保持不变,工作票
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
5.6.3 每日收工前,应清扫工作现场,开放已封闭的通道,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次日复工时
,
工作负责人应重新认真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要求,并召开现场站班会后,方可工作。若
无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带领,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5.6.4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任何人员不准将检修设备投入运行。
5.6.5 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检修质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间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如不影响
其他工作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6
标签: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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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9.240Q/GDW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GDW1799.3—2015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三部分:水电厂动力部分StateGridCorporationofChinaworkingregulationsofpowersafetypart3:Hydropowerandmachinesection2015-04-10发布2015-04-10实施国家电网公司发布1Q/GDW1799.3—2015目次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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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行业资料
价格:1库币
属性:79 页
大小:2.93MB
格式:DOC
时间:202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