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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质量安全行为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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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实施细则(试行)
(质量安全行为分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九年十月
1 质量安全行为 ················································ 1
1.1 ················································· 1
1.2 质量行为要求 ··········································· 3
1.3 安全行为要求 ········································· 14
1
1 质量安全行为
1.1 基本要求
1.1.1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
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1.1.2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
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1.1.3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
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1.4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
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
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1.1.5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
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
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1.1.6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1.7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
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
职业技能培训。
1.1.8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
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
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
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
1.1.9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
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
理,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
1.1.10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
规定要求参加检验批、分项、分部等工程验收。工程
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
交付使用。
3
1.1.11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建筑工
程资料管理规程》相关要求及时整理完善工程资料,
工程资料应与建筑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并真实反
映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
1.1.12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推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
1.1.13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
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规定
要求,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的合
法权益。
1.2 质量行为要求
1.2.1设单位
1)在开工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3)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
测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检测费用,不得要求检测机构
4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规定报
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6工程变更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对有重大修
改、变动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
进行报审,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7应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
供真实、准确、齐全的相关原始资料。提供给监理单
位、施工单位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
查合格,回复意见齐全完整。
8)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
9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
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
10)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材料、构配
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明示或者
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1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及使用功能变动
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
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
设计方案的,不得准许施工。
5
12)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不得将未
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1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
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应主
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4组织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
并参与质量问题投诉和保修期内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15)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按
规定收集、整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6)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1.2.2 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应按照勘察任务委托书和设计单位
勘察技术要求,合理开展勘察工作,勘察文件深度应
当符合国家规定。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
程,采取措施保证临近的各类管线、设施及周边建筑
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
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6
3建设单位另行委托其他有资质设计单位承担
项目的专项设计(包括二次设计)时,专项设计文件
应经原主体建筑设计单位确认。
4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
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
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
殊要求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生产厂、供应商。
5在工程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对审查合格的施
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6勘察、设计变更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勘察、
设计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7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
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8)按规定参加地基验槽、重要分部(子分部)
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并出具相应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1.2.3工单位
1)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2应设置工程项目部,按要求配备质量管理人

标签: #安全

摘要:

湖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质量安全行为分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九年十月目录1质量安全行为················································11.1基本要求·················································11.2质量行为要求···········································31.3安全行为要求·········································14—1—1质量安全行为1.1基本要求1.1.1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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