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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安全生产现场控制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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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4-06-14 0 0 560.23KB 83 页 1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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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实施细则(试行)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分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九年十月
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 1
4.1 ················································· 1
4.2 脚手架工程 ·············································· 8
4.3 ··············································· 27
4.4 模板支撑体系 ········································· 49
4.5 ··············································· 55
4.6 ··············································· 61
4.7 ····················································· 65
1
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4.1 基坑工程
4.1.1 基坑支护及开挖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
方案的要求。
1)基坑支护应满足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
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保证主体地下结构
的施工空间的功能要求。
2)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
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3)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
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4)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
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
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
沉降监测。
5)基坑工程应按现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 进行设计;必须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应按
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分层、分段、均衡开挖。
6)土方开挖前,应查明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建
(构)筑物、上下水、电缆、燃气、排水及热力等地下
2
管线情况,并采取措施保护其使用安全。
7)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
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施工过程
中,严禁设备或重物碰撞支撑、腰梁、锚杆等基坑支护
结构,亦不得在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
4.1.2 基坑施工时对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构)筑
物和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支护结构施工和开挖过程中,应对支护结构自
身、已施工的主体结构和邻近道路、市政管线、地下设
施、周围建(构)筑物等进行施工监测,施工单位应用
取信息施工法配合设计单位采用动态设计法,及时调整
施工方法及预防风险措施,并可通过采用设置隔离桩、
加固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反压与配合降水纠偏等技术措
施,控制邻近建(构)筑物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
2)应根据环境调查结果,分析评估基坑周边环境
的变形敏感度,根据基坑支护设计单位提出的各个施工
阶段变形设计值和报警值,在基坑工程施工前对周边敏
感的建筑物及管线设施采取加固措施。
4.1.3 基坑周围地面排水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
方案的要求。
4.1.4 基坑地下水控制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
3
案的要求。
1)排水沟和集水井宜布置于地下结构外侧,距坡
脚不宜小于 0.5m。单级放坡基坑降水井宜设置在坡顶,
多级放坡基坑的降水井宜设置于坡顶、放坡平台。
2)排水沟、集水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排水沟深度、宽度、坡度应根据基坑涌水量计算
确定,排水沟底宽不宜小于 300mm
集水井大小和数量应根据基坑涌水量和渗漏水
量、积水水量确定,且直径(或宽度)不宜小于 0.6m
面应比排水沟底深 0.5m,间距不宜大于 30m。集水井壁
应有防护结构,并应设置碎石滤水层,泵端纱网。
当基坑开挖深度超过地下水位后,排水沟与集水
井的深度应随开挖深度加深,并应及时将集水井中的水
排出基坑。
3排水沟或集水井的排水量计算应满足下式要求:
V1.5Q
式中:
V——排水量(m³/d
Q——基坑涌水量(m³/d),按降水设计计算或根据
工程经验确定。
4)降水井随基坑开挖深度需切除时,对继续运行
4
的降水井应去除井管四周地面下 1m 的滤料层,并应采
用黏土封井后再运行。
4.1.5 基坑周边荷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
求。
1)基坑周边 1.2m 范围内不得堆载,3m 以内限制
堆载,坑边严禁重型车辆通行。当支护设计中已考虑堆
载和车辆运行时,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严禁超载。
2)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载荷严禁超过
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4.1.6 基坑监测项目、监测方法、测点布置、监测
频率、监测报警及日常检查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
方案的要求。
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 5m 或开挖深度小于 5m
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
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2)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
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
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需经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等认
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单位协商一
致后方可实施。
3)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应包括:
5
支护结构;
地下水状况;
基坑底部及周边上体;
周边建筑;
周边管线及设施;
周边重要的道路;
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4)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
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监测点应布置在内力及变形关键
特征点上,并应满足监控要求。
5)基坑工程监测频率的确定应满足能系统反映监
测对象所测项目的重要变化过程而又不遗漏其变化时刻
的要求。
6监测频率应综合考虑基坑类别、基坑及地下工程
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和当地经
验而确定。当监测值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率。
7)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度加快;
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超深、超长开挖或者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
6
施工;
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
道出现泄漏;
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临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
开裂;
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8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
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
对象的控制要求。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9)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
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
应急措施。
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的累计值;
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
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
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

标签: #安全

摘要:

湖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安全生产现场控制分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九年十月目录4安全生产现场控制··········································14.1基坑工程·················································14.2脚手架工程··············································84.3起重机械···············································274.4模板支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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