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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第1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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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4-06-14 1 0 137.69KB 5 页 1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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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第 1 号修改单(对 2016 年 2 月第 1 版的修改)
1.将 1.9 为:1.9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工不一
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特种设
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投入生产、使用。
2.将 2.1.1(4)项修改(4)力容
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
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
章;以追造单
态、日期
溯的信息化标识包括二维码、条码等
3.将 2.1.2.16)“(6)要受
协调于 540MPa
设计40℃规程
2.1.3.21)2的要能够
标准
4.将 2.1.3.1 条2.1.3.1 列入
2.1.3.1.1 未压设
-2-
主要受压元件采用的材料,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也未
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钢板锻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应当经过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压力容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
型式程 1.9 的
新材料技术评审。
2.1.3.1.2 已专用
主要受压元件采用的材料,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但已
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钢板锻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材料研制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
的材
验数据、断裂韧性以及其他满足该材料使用范围要求的性能
数)。材料经过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压力容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
具型够满
和相压力
5. 2.1.3.2 条2.1.3.2 材次制
专用
程协大于 540MPa
或者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板及锻件,境内材料制
造单位首次制造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证明各项性能指标
能够达到本规程以及本规程协调标准要求的,可以用于制造压力
-3-
“(1)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材料焊接性试
验报告和焊后热处理工艺等技术资料并且根据设计需要提供材
时拉劳试落锤
(NDTT)、温度(FATT50)结
使用温度高于材料蠕变温度的,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提供材料的高
温性能试验数据(持久强度或者蠕变极限等)
“(2)材料应当经过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压力容器型式试验
机构进行的试验验证,并且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6.加 2.1.3.3 2.1.3.3 标准
“用于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钢板及锻件,已列入本规程
协调标准,但是板材厚度或者锻件公称厚度超出标准适用范围的
材料各项性能不得低于协调标准中已规定厚度范围内的最低
7.加 2.1.3.4 条“2.1.3.4 料使
在选用 2.1.3.1 至 2.1.3.3 规料时
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供选材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具体
的力
具体容器使
用、检验等相关技术要求,并且对设计选材负责;
2.1.3.1 至 2.1.3.3 规定范料用
-4-
时,对其
炉批验证
构确认合格后,可以投料使用,材料复验报告应当纳入产品质量
件。
8.将 3.1.5 条3.1.5
“压力容器的设计可以采用规则设计方法、分析设计方法,
以及本规程协调标准中规定的验证性爆破试验方法、对比经验设
计方法等。
设计程 3.1.3 所
所有
安全裕量,以保证压力容器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
当考支承
器受(粘)度要
使用
9.将 3.2.10.1(2)项(2)采 NB/T 47013
,应
单位和监督检验机构书面同意;实施检测的机构应当在试验研究
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无损检测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开展
3.2.10.1(1围内试验
技术于 NB/T 47013
10.将 3.2.10.2.2.42)“(2)或者
压试照 NB/T 47012《
-5-
装置用压力容器》生产的制冷用压力容器除外)
11.将 3.2.15.3 条3.2.15.3
“壳体成形后的实际最小厚度应当满足制造、运输、安装、
使求。
12.加 4.1.133压力
前,的单
规程 5.14)使种设
知。
13.注 4-1 修注 4-1:固定
现场组焊、现场粘接,分别指无法整体运输的大型压力容器(
球罐)在使用现场进行的制造、分段出厂在使用现场进行的压力
容器组焊、在使用现场进行的非金属压力容器的粘接。
14.将 6.1.2.13(3)独出
封头(具有焊缝或者成形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具有焊缝(粘
接缝)的筒节、球壳板,换热管束。
16.中的总局

标签: #安全 #技术

摘要:

-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1号修改单(对2016年2月第1版的修改)1.将1.9条修改为:“1.9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投入生产、使用。”2.将2.1.1(4)项修改为:“(4)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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