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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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3—2010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
——长输(油气)管道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for Oil and
Gas Pressure Pipelin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0年8月30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3—2010
前 言
2007 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长输(油气)管道定期检验规则》起草任务。中
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起草组,在总结近几年开展长输管道检验工作经验的基础
上,通过充分研讨,形成了本规则草案。2008 年1月,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起草
工作会议,就本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 年5月,特种设
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37 号文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起
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送审稿,并且改名为《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
管道》。2009 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
会审议,修改并形成了报批稿。2010 年8月30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充分考虑了我国长输管道的使用现状和检验水平,并且积极吸收国外发达
国家关于油气管道检验的最新成果,提出了长输管道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
评价的基本要求,以指导和规范长输管道定期检验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何仁洋 刘长征 杨 永
肖 勇
西南油气田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 罗文华 涂 强 周方勤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善江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续 理
中国石油管道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门建新 金 虹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杨惠谷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缪春生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常州分院 沈建强
中国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 徐成裕
新疆三叶管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杨自力 陈 军 宋红旭
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陈秋雄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3—2010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年度检查 ·············································································································· (3)
第三章 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 (4)
第四章 附 则 ·················································································································· (7)
附件 A 长输(油气)管道事故后果严重区的确定原则 ··················································· (8)
附件 B 长输(油气)管道年度检查项目与要求 ····························································· (10)
附件 C 常用风险评估方法 ····························································································· (12)
附件 D 长输(油气)管道全面检验项目与要求 ····························································· (13)
附件 E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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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用长输(油气)管道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压力管道安全管
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
定》所规定的范围内,输送介质为原油、成品油、石油气、天然气等陆上长输(油气)
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定期检验。
第三条 管道的定期检验通常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
(一)年度检查,是指在运行过程中的常规性检查。年度检查至少每年 1次,进行
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以不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通常由管道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
单位)长输管道作业人员进行,也可委托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
质检总局)核准,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进行;
(二)全面检验,是指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对在用管道进行基于风险的检验。新建管
道一般于投用后 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首次全面检验之后的全面检验周期按照本
规则第二十三条确定;承担全面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且在
核准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合于使用评价,在全面检验之后进行。合于使用评价包括对管道进行的应力
分析计算;对危害管道结构完整性的缺陷进行的剩余强度评估与超标缺陷安全评定;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主要潜在危险因素进行的管道剩余寿命预测、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开
展的材料适用性评价。承担合于使用评价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质
检总局核准的合于使用评价资质。
定期检验中的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应当采用完整性管理理念中的检验检测
评价技术,开展基于风险的检验检测,并且确定管道的事故后果严重区。事故后果严
重区的确定原则按照附件 A。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当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
(一)位于事故后果严重区内的;
(二)1年内多次发生泄漏事故以及受自然灾害、第三方破坏严重的;
(三)发现应力腐蚀、严重局部腐蚀或者全面腐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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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受交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
(五)防腐(保温)层损坏严重或者无有效阴极保护的;
(六)风险评估发现风险值较高的;
(七)年度检查中发现除本条前几项以外的严重问题;
(八)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当缩短检验周期的。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如超出风险可接受程度,应当立即进行全面
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
(一)运行工况发生显著改变从而导致运行风险提高的;
(二)输送介质种类发生重大变化,改变为更危险介质的;
(三)停用超过 1年后再启用的;
(四)年度检查结论要求进行全面检验的;
(五)所在地发生地震、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
(六)有重大改造维修的。
第六条 承担管道全面检验的检验机构、合于使用评价的评价机构以及人员应当
在核准范围内开展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工作,接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按照安全监察权限进行的监督,并且对其工作质量负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全面检验周期的要求制定管道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
评价计划,安排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工作,并且及时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部门申
报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计划,在合于使用评价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个月之前分别
向检验机构和评价机构提出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要求。
定期检验前,检验机构与评价机构必须制定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方案(包括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且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方案由
检验机构和评价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批。
从事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全面检验方案和合
于使用评价方案进行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工作。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过程中
根据实际情况需作调整时,必须经过检验机构和评价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
准。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要求做好管道定期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使管道处于适合的待检状态,并且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需要的辅助工作,
协助检验机构、评价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检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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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年度检查
第九条 承担年度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当在全面了解被检管道的
使用、管理情况,并且在认真调阅管道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的基础上,对管道运行记
录、管道隐患监护措施实施情况记录、管道改造施工记录、检修报告、管道故障处理
记录进行审查,记录审查情况。
根据审查的数据进行综合评价,重点对下列管道进行检查,确定事故容易发生的
位置以及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位置:
(一)穿、跨越管道;
(二)管道出土、入土点,管道阀室、分输点,管道敷设时位置较低点;
(三)事故后果严重区内的管道;
(四)工作条件苛刻以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道,如原油泵站、成品油与天然气加压
站等进出口处的管道;
(五)曾经发生过泄漏以及抢险抢修过的管道,地质灾害发生比较频繁地区的管
道;
(六)已经发现的严重腐蚀或者其他危险因素的管道。
第十条 年度检查的内容除本规则第九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包括宏观检查、防腐
(保温)层检查、电性能测试、阴极保护系统测试、壁厚测定、地质条件调查、安全保
护装置检验。年度检查以宏观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腐蚀防护系
统检查,部分检查项目可结合日常巡线进行。年度检查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附件 B。
第十一条 年度检查的现场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出具年度检
查报告,作出下述检查结论:
(一)允许使用,检查结果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二)进行全面检验,发现存在超出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缺陷,并且不能满足
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将年度检查及其检查结论录入管道地理信息
系统(GIS)、管道完整性管理信息系统(P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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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
第一节 全面检验
第十三条 全面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对提交和收集的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设计图纸、文件与有关强度计算书;
(二)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资料;
(三)安装监督检验证明文件、安装及其竣工验收资料;
(四)管道使用登记证;
(五)管道运行记录,包括输送介质压力、流量记录、压力异常波动记录、电法保
护运行记录、阴极保护系统故障记录,管道修理或者改造的资料,管道事故或者失效
资料,管道的各类保护措施的使用记录,管道的电法保护日常检查记录,输送介质分
析报告(特别是含硫化氢、二氧化碳和游离水);
(六)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
(七)上一次全面检验报告、合于使用评价报告;
(八)检验人员认为全面检验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本条(一)至(三)款在管道投用后的首次全面检验时必须审查,以后的全面检验中
可以根据需要查阅。
第十四条 全面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根据资料分析辨识所有危害管道结构完整
性的潜在危险。这些潜在危险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固有危险,如制造与安装、改造、维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缺陷;
(二)运行过程中与时间有关的危险,如内腐蚀、外腐蚀、应力腐蚀;
(三)运行过程中与时间无关的危险,如第三方破环、外力破坏、误操作;
(四)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潜在危险。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对资料审查分析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
应标准进行风险预评估。承担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每种管道风险评估方法的
优缺点,选择合适的风险评估方法,常用的管道风险评估方法见附件 C。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风险预评估确定的结果,选择合适的全面检验方
法。
全面检验方法有内检测、
直接检测和耐压(压力)试验,详细内容见附件 D。检 验
机构也可选择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其他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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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于使用评价
第十七条 全面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合于使用评价工作。
评价机构应当结合管道全面检验情况进行合于使用评价,并且确定管道许用参数
与下次全面检验日期。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当按照许用压力进行耐压强度校核:
(一)全面减薄量超过管道公称壁厚 20%的;
(二)操作参数发生增大的;
(三)输送介质种类发生重大变化,改变为更危险介质的。
耐压强度校核参照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当进行应力分析校核:
(一)存在较大变形、挠曲、破坏,以及支撑件损坏等现象且无法复原的;
(二)全面减薄量超过管道公称壁厚 30%的;
(三)需要设置而未设置补偿器或者补偿器失效的;
(四)法兰经常性泄漏、破坏的;
(五)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条 对检测中发现的危害管道结构完整性的缺陷进行剩余强度评估与超
标缺陷安全评定,在剩余强度评估与超标缺陷安全评定过程中应当考虑缺陷发展的影
响,并且根据剩余强度评估与超标缺陷安全评定的结果提出运行维护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根据危害管道安全的主要潜在危险因素选择管道剩余寿命预测方
法。管道剩余寿命预测主要包括腐蚀寿命、裂纹扩展寿命、损伤寿命等。
其中管道腐蚀寿命预测可以采用以下公式计算:
GR
t
SMCRL ×=
式中:
R
L —— 管道腐蚀寿命,年;
C —— 校正系数, 85.0=C;
SM ——
安全裕量, 屈服压力屈服压力
MAOP计算失效压力 −=SM ;
MAOP —— 管段许用压力,MPa;
GR —— 腐蚀速率,mm/y(年);
t —— 名义壁厚,mm。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钢质管道,应当进行材料适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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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材质发生劣化的;
(二)输送介质种类发生重大变化,改变为更危险介质的。
第二十三条 应当结合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结果,确定管道下次全面检验日
期,其全面检验周期不能大于表 1的规定,并且最长不能超过预测的管道剩余寿命的
一半。
表1 检验周期表
检测
方法
操作条件下的应力水平 检验
周期
(年)
<30% SMYS(注1) 30%~50% SMYS ≥50% SMYS
内
检测
PF>1.7 MAOP(注2) PF>1.4 MAOP PF>1.25 MAOP 5
PF>2.2 MAOP PF>1.7 MAOP PF>1.39 MAOP 10
PF>2.8 MAOP PF>2.0 MAOP 不允许 15
PF>3.3 MAOP 不允许 不允许 20
直接
检测
抽样检测危险迹象
(注3) 抽样检测危险迹象 抽样检测危险迹象 5
抽样检测危险迹象 抽样检测危险迹象 检测所有危险迹象 10
检测所有危险迹象 检测所有危险迹象 不允许 15
检测所有危险迹象 不允许 不允许 20
耐压
试验
TP(注4)>1.7 MAOP TP>1.4 MAOP TP>1.25 MAOP 5
TP>2.2 MAOP TP>1.7 MAOP TP>1.39 MAOP 10
TP>2.8 MAOP TP>2.0 MAOP 不允许 15
TP>3.3 MAOP 不允许 不允许 20
注1:SMYS 表示管材规定的最小屈服强度。
注2:PF 表示按照相应标准计算的失效压力。
注3:抽样检测危险迹象是指对直接检测过程中确定的危险点按照相应标准进行的检测。
注4:TP 表示耐压试验压力。
第三节 全面检验、合于使用评价报告与问题处理
第二十四条 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全面检验情况和所进行的全面检验项目,准确填
写全面检验记录,及时出具全面检验报告。合于使用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人员应当
根据全面检验报告和所进行的合于使用评价项目,出具合于使用评价报告。合于使用
评价报告中应当明确许用参数、下次全面检验日期等。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合于使用评价过程中要求进行处理的缺陷进行修
复或者采取降压运行的措施。评价机构可以在出具报告前将需要处理的缺陷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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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处理完成并且经过评价机构确认后,评价机构再正式出具合于使
用评价报告。
缺陷修复前,使用单位应当制订修复方案,缺陷的修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
相关文件记录应当存档。
使用单位对管道采取相应的修复或采取降压措施,并且经评价机构确认后,评价
机构应当重新对风险预评估结果进行修正(即风险再评估)。风险评估的结果应当纳
入管道使用登记工作中。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将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结果归档,有条件的应当
将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结果录入管道地理信息系统(GIS)、管道完整性管理信息
系统(PIMS)。
检验机构、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全面检验、合于使
用评价结果输入特种设备有关信息系统。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管道工程中的输气输油站场、地下储气库中的管道与设施、通用阀
门、阴极保护设施的定期检验参照工业管道、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等有关要求执行。
集输管道、油(气)生产单位内部埋地管道的定期检验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管道的定期检验报告(包括年度检查报告、全面检验报告、合于使
用评价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E。根据检验类别,选用报告目录、结论报告及其附件的
格式。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 2010 年11 月1日起施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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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3—20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PeriodicalInspectionRegulationforOilandGasPressurePipelin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8月30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D7003—2010前言2007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长输(油气)管道定期检验规则》起草任务。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起草组,在总结近几年开展长输管道检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研讨,形成了本规则草案。2008年1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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