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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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4—2010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
——公用管道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for
City Gas Pressure Pipeline and Thermal Pressure Pipelin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0年08月30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4—2010
前 言
2007 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公用管道定期检验规则》起草任务。中国特种
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起草组,在总结近几年开展管道检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充
分研讨,形成了本规则草案。2008 年1月,在江苏常州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就本
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经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 年5月,
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37 号文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根据征求的意
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送审稿。2009 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
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并改名为《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
道》,修改形成了报批稿。其间,特种设备局多次组织起草组人员与燃气行业协会及
有关单位交换意见,并且采纳了合理的建议。2010 年8月30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
准颁布。
本规则充分考虑了我国公用管道的使用现状和检验水平,并积极吸收国外发达国
家关于公用管道检验的最新成果,提出了公用管道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
价的基本要求,以指导和规范公用管道定期检验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何仁洋 刘长征 杨 永
肖 勇
西南油气田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 罗文华 涂 强 周方勤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续 理
中国石油管道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门建新 金 虹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善江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杨惠谷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缪春生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常州分院 沈建强
中国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 徐成裕
新疆三叶管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杨自力 陈 军 宋红旭
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陈秋雄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4—2010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年度检查 ·············································································································· (3)
第三章 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 (4)
第四章 附 则 ·················································································································· (7)
附件 A 公用管道年度检查项目与要求 ··········································································· (8)
附件 B 公用管道全面检验项目与要求 ········································································· (10)
附件 C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 (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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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用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
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
定》规定的公用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定期检验。
第三条 按照定期检验方式和要求,GB1 级管道依据设计压力(P
,
单位为 MPa)
划分为以下级别:
(一)GB1-Ⅰ级(2.5<P≤4.0)、GB1-Ⅱ级(1.6<P≤2.5)高压燃气管道;
(二)GB1-Ⅲ级(0.8<P≤1.6)、GB1-Ⅳ级(0.4<P≤0.8)次高压燃气管道;
(三)GB1-Ⅴ级(0.2<P≤0.4)、GB1-Ⅵ级(0.1<P≤0.2)中压燃气管道。
第四条 GB1 管道定期检验的基本方式和要求如下:
(一)GB1-I 级、GB1-II 级高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与合
于使用评价,定期检验要求(包括报告格式)参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
气)管道》(TSG D7003),其中地区级别划分按照 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执行;
(二)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
评价,定期检验要求按照本规则执行;
(三)GB1-Ⅳ级次高压燃气管道、GB1-Ⅴ级和 GB1-Ⅵ级中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
包括年度检查和全面检验,定期检验要求按照本规则执行。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的门站、调压站(器)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附属设施的定
期检验参照工业管道、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GB2 级管道,如果为管沟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管道本身、附属设施与
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检验参照工业管道、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关要求执行;如果为直埋
敷设,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中压燃气管道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 年度检查,是指在运行过程中的常规性检查。年度检查至少每年 1次,
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以不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通常由管道使用单位(以下简称
使用单位)公用管道作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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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进行。
第七条 全面检验,是指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对在用管道进行的基于风险的检验。
新建管道的首次全面检验时间不能超过本规则第三十条表 1的规定,首次全面检验之
后的检验周期按照本规则第三十条确定。
承担管道全面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其中高压燃气管道的
全面检验应当由具有长输(油气)管道全面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八条 合于使用评价,在全面检验之后进行。合于使用评价包括对管道进行的
应力分析计算;对危害管道结构完整性的缺陷进行的剩余强度评估与超标缺陷安全评
定;对危害管道安全的主要潜在危险因素进行的管道剩余寿命预测;以及在一定条件
下开展的材料适用性评价。
承担管道合于使用评价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
(一)新建 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GB1-I 级和 GB1-II 级高压燃气管道首次进
行全面检验的;
(二)1年内发生 2次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泄漏事故的;
(三)发现严重局部腐蚀或者全面腐蚀的;
(四)承受交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
(五)防腐(保温)层损坏严重的;
(六)风险评估发现风险值较高的;
(七)年度检查中发现除本条前几项以外的严重问题的;
(八)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
如果超出风险可接受程度,应当立即进行全
面检验,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还应当在全面检验基础上进行合于使用评价:
(一)运行工况发生显著改变从而导致运行风险提高的;
(二)GB1 级管道输送介质种类发生变化,改变为更危险介质的;
(三)GB1 级管道停用超过 1年后再启用的;
(四)年度检查结论要求进行全面检验的;
(五)所在地发生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
(六)有重大改造维修的。
第十一条 承担管道全面检验的检验机构、合于使用评价的评价机构以及人员应
当在核准范围内开展管道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工作,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
督,并且对其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验周期,对 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制定全面
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计划,对 GB1-Ⅳ级次高压燃气管道、GB1-Ⅴ级和 GB1-Ⅵ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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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燃气管道、GB2 级热力管道,制定全面检验计划,并且及时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部门申报全面检验、合于使用评价计划,在合于使用评价或者全面检验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之前向检验机构、评价机构提出全面检验、合于使用评价要求,安排全面检验、
合于使用评价工作。
定期检验前,对 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检验机构与评价机构必须制定全面
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方案;对 GB1-Ⅳ级次高压燃气管道、GB1-Ⅴ级和 GB1-Ⅵ级中
压燃气管道、GB2 级热力管道,检验机构必须制定全面检验方案。全面检验、合于
使用评价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内容。全面检验方案、合于使用评价方案应当
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经检验机构和评价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批。
从事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全面检验、合于使用
评价方案进行全面检验、合于使用评价工作。全面检验、合于使用评价过程中根据实
际情况需作调整时,必须经过检验机构、评价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要求做好管道定期检验前的各项准
备工作,使管道处于适合的待检状态,提供安全的定期检验环境,负责定期检验所需
要的辅助工作,协助检验机构、评价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检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 年度检查
第十四条 承担年度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当在全面了解被检管道
的使用、管理情况,并且在认真调阅管道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的基础上,对管道运行
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施实施情况记录、管道改造施工记录、检修报告、管道故障处
理记录进行审查,并记录审查情况。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根据审查的数据进行综合评价,重点对下列管道或者位
置进行检查,确定事故容易发生的位置以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位置:
(一)穿、跨越管道;
(二)管道出土、入土点、管道分支处、敷设于位置较低点的管道,以及位于排污
管下或者其他液体管道下的 GB1 级管道;
(三)曾经发生过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泄漏、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的管道;
(四)工作条件苛刻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道;
(五)存在第三方破坏的管道;
(六)曾经为非机动车道或者绿化带改为机动车道的、经过空穴(地下室)的管道;
(七)位于边坡等位置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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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年度检查的内容,除本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包
括宏观检查、防腐(保温)层检查、电性能测试、阴极保护系统测试、壁厚测定、GB1
级管道介质腐蚀性调查、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必要时进行腐蚀防护系统检查。年度检
查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附件 A,其中部分检查项目可以结合日常巡线进行。
第十七条 年度检查的现场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出具年度检
查报告,作出下述检查结论:
(一)允许使用,检查结果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二)进行全面检验,发现存在超出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缺陷,并且不能满足
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将年度检查及其检查结论录入管道地理信息
系统(GIS)、管道完整性管理信息系统(PIMS)。
第三章 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
第一节 全面检验
第十九条 全面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对提交和收集的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设计图纸、文件与有关强度计算书;
(二)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资料;
(三)安装监督检验证明文件,安装及其竣工验收资料;
(四)管道使用登记证;
(五)管道运行记录,包括输送介质压力、电法保护运行记录、阴极保护系统故障
记录,管道修理或者改造的资料,管道事故或者失效资料,管道的各类保护措施的使
用记录,管道周围的其他施工活动,管道的电法保护日常检查记录,输送介质分析报
告(特别是含硫化氢、二氧化碳和游离水);
(六)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
(七)上一次全面检验报告、合于使用评价报告;
(八)检验人员认为全面检验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本条(一)至(三)款在管道投用后首次全面检验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全面检验中
可以根据需要查阅。
第二十条 全面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根据资料分析辨识危害管道结构完整性的
潜在危险。这些潜在危险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固有危险,如制造与安装、改造、维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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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行过程中与时间有关的危险,如内腐蚀、外腐蚀;
(三)运行过程中与时间无关的危险,如第三方破环、外力破坏、误操作;
(四)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潜在危险。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对资料审查分析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
相应标准进行风险预评估。从事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每种风险评估方法的优
缺点,选择合适的风险评估方法,常用管道风险评估方法见《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
——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3)附件 C。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风险预评估确定的结果,选择合适的全面检验方
法。
全面检验的检验方法有直接检测和耐压(压力)试验,详细内容见附件 B。检验
机构也可以选择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其他检验方法。
第二节 合于使用评价
第二十三条 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全面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安
排合于使用评价工作。评价机构应当结合全面检验情况进行合于使用评价,并且确定
管道许用参数与下次全面检验日期。
第二十四条 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许用压力
进行耐压强度校核:
(一)全面减薄量超过公称壁厚 20%的;
(二)操作参数增大的;
(三)输送介质种类发生重大变化,改变为更危险介质的。
耐压强度校核按照 GB 50028 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应力分析
校核:
(一)存在较大变形、挠曲、破坏,以及支撑件损坏等现象且无法复原的;
(二)全面减薄量超过管道公称壁厚 30%的;
(三)需要设置而未设置补偿器或者补偿器失效的;
(四)法兰经常性泄漏、破坏的;
(五)无强度计算书的;
(六)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六条 对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应当及时对检测中发现的危害管道
结构完整性的缺陷进行剩余强度评估与超标缺陷安全评定。在剩余强度评估与超标缺
陷安全评定过程中应当考虑缺陷发展的影响,并且根据剩余强度评估与超标缺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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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的结果提出运行维护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应当根据危害管道安全的主要潜在
危险因素选择管道剩余寿命预测的方法。管道的剩余寿命预测主要包括腐蚀寿命、裂
纹扩展寿命、损伤寿命等。
其中管道腐蚀寿命预测一般可采用以下公式计算:
GR
t
SMCRL ×=
式中:
R
L —— 腐蚀寿命,年;
C —— 校正系数, 85.0=C;
SM —— 安全裕量, MAOP
SM =
计压
-
压压
算失效 力
屈服 力 屈服 力 ;
MAOP —— 管段许用压力,MPa;
GR —— 腐蚀速率,mm/y(年);
t —— 名义壁厚,mm。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钢质 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应当进行材料
适用性评价:
(一)材质发生劣化的;
(二)输送介质种类发生重大变化,改变为更危险介质的。
第二十九条 对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应当结合全面检验结果和合于使用
评价结果,确定管道下一次全面检验日期,其全面检验周期不能大于表 1的规定,并
且最长不能超过预测的管道剩余寿命的一半。
除GB1-Ⅲ次高压燃气管道外的其他管道,应当结合全面检验结果确定管道下一
全面检验日期,其检验周期不能大于表 1的规定。
表1 全面检验最大时间间隔(注)
管道级别 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 GB1-IV 级次高压燃气管道、
中压燃气管道、GB2 级管道
最大时间间隔(年) 8 12
注1:以PE 管或者铸铁管为管道材料的管道全面检验周期不超过 15 年;
注2:对于风险评估结果表明风险值较低的管道,经使用单位申请,负责使用登记的部门同
意,全面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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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全面检验报告、合于使用评价报告与问题处理
第三十条 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全面检验情况和所进行的全面检验项目,填写全面
检验记录,及时出具相应的全面检验报告。GB1-VI 级次高压燃气管道、GB1-V级和
GB1-VI 级中压燃气管道、GB2 级管道应当在全面检验报告中明确许用参数、下次全
面检验日期等。
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除出具全面检验报告外,还应当由合于使用评价人
员根据全面检验报告和所进行的合于使用评价项目,及时出具合于使用评价报告。合
于使用评价报告中应当明确许用参数、下次全面检验日期等。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全面检验、合于使用评价过程中要求进行处理的缺
陷,采取修复或者降压运行的措施。检验机构、评价机构可以在出具全面检验报告、
使用评价报告前将需要处理缺陷通知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处理完成并且经检验机构、
评价机构确认后,检验机构、评价机构再出具全面检验报告、合于使用评价报告,并
且重新对风险预评估结果进行修正(即风险再评估)。风险评估的结果应当纳入管道
使用登记工作中。
缺陷修复前,使用单位应当制订修复方案,缺陷的修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
相关文件记录应当存档。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将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结果归档,有条件的应当
将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结果录入管道地理信息系统(GIS)、管道完整性管理信息
系统(PIMS)。
检验机构、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全面检验、合于使
用评价结果输入特种设备有关信息系统。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管道的定期检验报告(包括年度检查报告、全面检验报告、合于使
用评价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C。根据检验类别,选用报告目录、结论报告及其附件的
格式。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 2010 年11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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