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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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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
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
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为全面加强 VOCs
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
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 VOCs 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国以 PM2.5 和 O3为特征污染物的大气复合污染形势依然
严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
改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 PM2.5 浓度下降 30%以上,
二氧(SO2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也
幅下但 PM2.5 浓度仍处于高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远超过国家环
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以下简称国家二级标准);同时,重点区域 O3
浓度呈现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秋季已成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
2013-2016 年,第一批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 74 个城市 O3
大 8 小第 90 百升 10.8%2016 年 338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59 个城市 O3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京津冀、
长三角区域 O3浓度超过或接近国家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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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PM2.5 和 O3的前体物控制来看,近年来,全国 SO2、氮氧化物
(NOx)、烟粉尘控制取得明显进展,但 VOCs 排放量仍呈增长趋势,
对大气环境影响日益突出。VOCs 排放还会导致大气氧化性增强,且
部分 VOCs 会产生恶臭。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
战,迫切需要全面加强 VOCs 污染防治工作。
二、总体要求与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重点地区为主
要着力点,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推进 VOCs 与
NOx 协同减排,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
全面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和政策支持保障,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源
头防控,分业施策,建立 VOCs 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促进环境空气质
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 2020 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
核心的 VOCs 理体业 VOCs 污
染减排,排放总量下降 10%以上。通过与 NOx 等污染物的协同控制,
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治理重点
(一)重点地区。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成渝、武汉
及其周边、辽宁中部、陕西关中、长株潭等区域,涉及北京、天津、
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湖北、
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等 16 个省(市)
(二)重点行业。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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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 VOCs 污染防治,实施一
批重点工程。各地应结合自身产业结构特征、VOCs 排放来源等,确
定本地 VOCs 控制重点行业;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
征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结合环境空气质量季节性变化特征,研
究制定行业生产调控措施。
(三)重点污染物。加强活性强的 VOCs 排放控制,主要为芳香
烃、烯烃、炔烃、醛类等。各地应紧密围绕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于 O3和 PM2.5 定 VOCs 控制 O3
而言,重点控制污染物主要为间/对-二甲苯、乙烯、丙烯、甲醛、
甲苯、乙醛、1,3-丁二烯、1,2,4-三甲基苯、邻-二甲苯、苯乙烯等;
对于控制 PM2.5 而言,重点控制污染物主要为甲苯、正十二烷、间/对
-二甲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癸烷、乙苯、邻-二甲苯、1,3-丁
二烯、甲基环己烷、正壬烷等。同时,要强化苯乙烯、甲硫醇、甲
硫醚等恶臭类 VOCs 的排放控制。
四、主要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1.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各地要全面开展涉 VOCs
排放的“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
列入淘汰类的,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
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列入搬迁改造、升级改造类
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制定改造提升方案,落
实时间表和责任人;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制定总体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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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标准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
升级改造。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
“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排查和整改责任。
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于 2017 年 9 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
于 2017 年涉 VOCs
“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2018 年底前依法依规完成
清理整顿工作。
涉 VOCs 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主要为涂料、油墨、合成革、橡
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
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
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 VOCs 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
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
包装高 VOCs 涉 VOCs
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
项目一律不得建设。严格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
内 VOCs 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
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项目,应从
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
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3.各地应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
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以及污染排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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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等,在夏秋季和冬季,分别针对 O3污染和 PM2.5 污染研究提出行
错峰生产要求,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工期,降低对环境空气质量
影响。企业要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
和应急预案中。O3污染严重的地区,夏秋季可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
芳香烃的行业研究制定生产调控方案。PM2.5 污染严重的地区,冬季可
重点对产生芳香烃的行业实施生产调控措施。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
通道城市,对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 VOCs 排放工序、生产过程
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 VOCs 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
(二)加快实施工业源 VOCs 污染防治。
1.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
脂等行业应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全面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稳
定达标排放。
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点加
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低点导淋、取样口、高点
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严格控制储存、
装卸损失,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
定顶罐的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
取全密闭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
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
使用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
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
隔油池、曝气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 VOCs 逸散环节应采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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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收集措施,并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加强
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弛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氧化尾气、
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送
火炬系统处理,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
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
放的有机废气严禁直接排放,有火炬系统的,送入火炬系统处理,
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无火炬系统的,应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
处理措施,降低排放。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划停车及事故工况
发生频次;对事故工况,企业应开展事后评估并及时向当地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报告。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 VOCs 综合治理。加大制药、农药、煤化工
(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粘
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
VOCs 治理力度。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 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
推广使用低(无)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
农药行业要加快替代轻芳烃等溶剂,大力推广水基化类制剂;制药
行业鼓励使用低(无)VOCs 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橡胶制品行
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
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优化生产工艺方案。农药行业加快
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制药行业加快生物酶
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
连续脱硫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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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石化行业 VOCs 治理任务要求,全面推进化工企业设备动静
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
源项整治。现代煤化工行业全面实施 LDAR,制药、农药、炼焦、涂
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逐步推广 LDAR 工作。加强无组织废
VOCs 物及 VOCs
物料的生产及含 VOCs 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
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
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加大工业涂装 VOCs 治理力度。全面推进集装箱、汽车木质
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 VOCs 排
放控制,在重点地区还应加强其他交通设备、电子、家用电器制造
等行装 VOCs 排重点争 2018 年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 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
(1)集装箱制造行业。钢制集装箱在整箱打砂、箱内涂装、箱
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涂料。对一次
打砂工序,推广采用辊涂涂装工艺;加强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并
配套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
(2)汽车制造行业。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
件制造等领域 VOCs 排放控制。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涂料,配套
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推广静
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
代人工喷涂;配置密闭收集系统,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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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 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 80%;对喷漆废气建设吸附燃烧
等高效治理设施,对烘干废气建设燃烧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
到 2020 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 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到
2020 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 100%。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
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
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 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
达标排放。
(4)船舶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机舱内部、上建
内部推广使用水性涂料。优化涂装工艺,将涂装工序提前至分段涂
装阶段,2020 年底前,60%以上的涂装作业实现密闭喷涂施工;推广
使用高压无气喷涂、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强化车间废气收集
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 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
实现达标排放。
(5)工程机械行业推广使高固分、粉末到 2020
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 3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积极采用自
动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有
机废集率不低于 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
排放。
(6)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到 2020 年
底前,使用比例达到 5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大力推广高压无
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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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逐步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在车间内作业,
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
(7)卷材制造行业。全面推广使用自动辊涂技术;加强烘烤废
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 90%以上,配套建设燃烧等治理设施,
实现达标排放。
4.深入推进包装印刷行业 VOCs 综合治理。推广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
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包装印刷行业 VOCs 全
过程控制。重点地区力争 2018 年底前完成,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
道城市 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
制。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基、
VOCs 含VOCs 含清洗剂、
到 2019 年前,VOCs 含绿色辅材替代
于 60%料软装、等,广使
VOCs 排塑料域,广无溶
型复技术到 2019 年前,代比不低于 60%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
使用等,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有
机废气收集率达到 70%以上。对转运、储存等,要采取密闭措施,
少无组织排放。对烘干过程,要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
放。对收集的废气,要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
确保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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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 VOCs 综合治理。各地应结合本地
产业结构特征和 VOCs 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
VOCs 治理。电子行业应重点加强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
序 VOCs 排放控制;制鞋行业应重点加强鞋面拼接、成型、组底、喷
漆、发泡、注塑、印刷、清洗等工序 VOCs 排放治理;纺织印染行业
应重点加强化纤纺丝、热定型、涂层等工序 VOCs 排放治理;木材加
工行业应重点加强干燥、涂胶、热压过程 VOCs 排放治理。
(三)深入推进交通源 VOCs 污染防治。
1.统筹推进机动车 VOCs 综合治理。以汽油车尾气排放控制和
发排放控制为重点,推进机动车 VOCs 减排。在尾气排放控制方面,
提高新车准入标准,改进发动机燃烧技术,提高三元催化转化效率;
淘汰老旧汽车和摩托车,加强监督管理。在蒸发排放控制方面,推
广燃油蒸发检测,确保在用车储油箱、油路、活性碳罐密闭;降低
夏季蒸汽压,控制夏季燃油蒸发。具体任务为:
一是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倡导绿色出行和环保驾驶,
加强城市路网合理设计,减少机动车使用频率和怠速时间。二是实
2017 年 1 月 1 日
2020 年 7 月 1 日
汽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引入车载油气回收技术(ORVR);实施摩
托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并适时将相关标准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实
施。鼓励各地提前实施轻型汽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三是强化在用
车排放控制。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淘汰到期的老旧轻
摘要:

—4—附件“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为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方案。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当前,我国以PM2.5和O3为特征污染物的大气复合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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