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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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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 5 月 30 第 5 号 2005 7 月 8 日
2017 12 月 22
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
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
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
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
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
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
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
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
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
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
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
前期费用。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方可开
工建设。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 50 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50 万立方米
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 50 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
50 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
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
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表各一式三份。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
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
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
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
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
请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
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
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第十一条 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
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
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
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事
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行使本
规定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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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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