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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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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
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以构建责任明确、
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
度为目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
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
第三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坚持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
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
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
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
案》和本规定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
()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
定。
第五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理费用。
条 国务院授权的省级(包括直辖市区县级
)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以根据有关
工,指定有关部门或机体工作。
条 赔偿权利人及指定的部门或机展以下工作:
()定期组织筛查案件线索,及时动案件办程序
()委托鉴定评估,赔磋商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导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或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修复或替代修复;
()组织对生态环境修复效进行评估;
()其他相关工作。
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
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民法律和
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有相关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
规定行。
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
赔磋商,实施修复,全面行赔偿义务。
第九条 赔偿权利人及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有权求赔偿义务人在合理期
限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基线水平或者
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赔偿义务人根据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要求,自行
者委托开展修复的,应当依法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
丧失导致的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相关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范围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和规
前提下,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服务功能等量复。
第十条 赔偿义务人因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
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的财产不足以
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优先于承担生态环境损
害赔偿责任。
根据案件实际,统筹考虑社会定、群众利益,根据赔偿义务
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分类处置探索分期赔多样化责任担方
有关国家应当依法责,不代赔,以赔代
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关和
司法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
生效判决司法确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或者不完全
义务的,依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
偿权利人及指定的部门或机应当及时理和复。
第二章 任务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会自然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指
导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制、修复效评估等务工作。
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究工作。公安部负责指导公
关依法理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刑事。司法部负责指导有关环境
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
国家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究、环境与健康综合
风险评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量和
化工作。
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检察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和政府对本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责,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稳妥、有
进行。党和政主要责人应当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第一责任人
责;党和政领导班子其他员应当根据工作工,领导、督有关部门
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各省级和政府每年应当少听取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汇报,督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建立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
制。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赔偿权利人应当立线索筛查和移送机制。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实施方案规定的任务工,
重点以下渠道定期组织筛查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的案件线索
()发生态环境事件
()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
()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国家和省级国土间规中确定的
重点生态功能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监管、查、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发的案件线索
()访投诉举报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
()级机交办的案件线索
()检察机移送的案件线索
()赔偿权利人确定的其他线索渠道
第十全国有影响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在省域内跨市地的案
由省级省域内其他辖由省级确定。
生态环境损害范围跨省域的,损害地相关省级。相关省级
府应加强沟系,展赔偿工作。
第十条 赔偿权利人及指定的部门或机现或者接到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案件线索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初步核查。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及时程序
第十经核查,存在以下情形一的,赔偿权利人及指定的部门或机
以不程序
()赔偿义务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
()人民法院已就同一生态环境损害形成生效裁判,赔偿权利人的
已被得到支持的诉讼请求所全部涵盖的;
()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不需要
赔偿的;
()担赔偿义务的法人止、法人组织解散或者自然人死亡且无
可供执行的;
()赔偿义务人依法持证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
()其他可以不程序的情形。
赔偿权利人及指定的部门或机在启程序后,发现存在以上情形
一的,程序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及指定的部门或机构,
应当及时进行损害调查。调查应当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存在、受损范围、受
度、是有相明确的赔偿义务人等问题开展。调查结束应当形成调查
并提出启赔磋商或者终程序意见
公安在办理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时,为查明生态环境损害
度和损害事实委托相关或者专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
意见等,以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第二十条 调查期间,赔偿权利人及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以根据相关规
委托符合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或者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
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原等国务相关主管部门出具
鉴定意见或者鉴定评估报告也可以与赔偿义务人商共同委托上述出具
鉴定意见或者鉴定评估报告
损害事实简单、责任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委托专
评估的方出具专意见也可以根据与案相关的法律文、监测报告
资料综合出认定。从市及以上政其部门、人民法
察机关成的相关领域专库或者专委员会中选取。鉴定构和应当对
其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意见责。
第二十一条 赔偿权利人及指定的部门或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制作生态
环境损害赔磋商告知书并送赔偿义务人。
赔偿义务人到磋商告知书后在答复期限内同意磋商的,赔偿权利人
指定的部门或机应当及时磋商会
第二十二条 赔偿权利人及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就修复方案、修复
动时间和期、赔偿的责任担方和期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
磋商依据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或者专意见开展,防止久磋不
磋商过程中,应当分考虑修复方案行性和性、成本效益化、赔
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社会第三方治理行性等因素。磋商过程应当依法公
明。
第二十三条 磋商成一致意见的,赔偿权利人及指定的部门或机构,
应当与赔偿义务人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第二十四条 赔偿权利人及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和赔偿义务人,赔偿
协议有管权的人民法司法确
生效判决司法确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不完全行的,
赔偿权利人及指定的部门或机人民法请强行。
第二十五条 司法确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或者不完全
行的,赔偿权利人及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
及时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赔偿权利人及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
修复的效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到及时有效修复。
修复效未达到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规定修复目标的,赔偿权利人及
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要求赔偿义务人展修复,到赔偿协议或
生效判决的要求。
第四章 保障
第二十条 完善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活动构的管理制度,全信
用评价、监督入退制,鉴定评估工作质量。
省级和政根据本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际,统
进本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满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需
求。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体系。
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关技术方法究。
生态环境相关部门构建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体系框架
托现有平完善服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据平
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总和关技术环
本生态环境要素、方法等性技术标,商国务有关主管部门后,与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
国务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或者工作需要,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评估的专项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法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行国集中,全入一
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及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协议或生效判决要求,
结合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代修复。
第三十一条 赔偿权利人及指定的部门或机积极创新公众与方
相关部门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索赔磋商、
诉讼或者生态环境修复,受公众监督。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
事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诉讼裁判、赔偿资金使用情和生态环
境修复效等信息应当依法社会公,保障公众情权。
第三十二条 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信息和大案信息的报告机制。
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于每年 1月底
本地度工作情况报送生态环境。生态环境部于每年 3月底
度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汇党中、国务院报告
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入污染防治成效考核以及环境
保护相关考核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突出问题纳入中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范围。中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需要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有关
地方政依照本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赔。
立重大案办机制。赔偿权利人及指定的部门或机应当对重大案
台账排出时间表,推进。
第三十四条 赔偿权利人及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责人、工作人
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存在权、玩忽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按照有
关规定交由察机关依依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关,依法追
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有显著护好人民群众
美生态环境的位和个人,按规定彰奖励。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生态环境相关部门负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的期按自然日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起施行。法律、法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
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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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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