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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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24 17:19:54 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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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已经省
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请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19 年1月23 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
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地方党政领
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
大事故工作指南》《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
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大型
建设项目、重点部位、重点设备设施、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开展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负有
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风险管控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风险是指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
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组合。所称风险
管控是指风险辨识、分析、评价、控制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
风险管控不到位会形成隐患,隐患治理不及时也会提高风险等级,
提高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加重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风险分级管控应当
与隐患排查治理有机结合,实施双重预防。
第四条 风险管控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控”的原则,构建政府
领导、部门防控、企业负责、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
风险等级越高,相关单位应当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各级负有相
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校等开展风
险管控技术研究、培训和专业服务等工作,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
构防控风险作用。
第二章 风险辨识、分析、评价与控制
第六条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各类活动组织者(以下统称各类单
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各类单位应当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排
查、辨识、分析、确认、控制、消除或降低安全风险:
(一)建立风险排查机制,明确风险排查范围,全面排查危险源;
(二)明确风险辨识方法,对排查出的危险源进行识别;
(三)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风险分析,判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
(四)明确风险分级标准,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评价确认风险等级;
(五)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警示等原则,采取行政、教育、
处罚、保险等手段,科学设置风险控制措施,突出重大风险的有效控
制;
(六)常态化实施风险排查、辨识、分析、确认、控制,建立风险清
单,根据风险消除或降低情况动态更新风险清单。
第七条 风险辨识是动态发现、筛选并记录各类安全风险的过程。
风险辨识的范围包括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根源、
状态或行为,或它们的组合。根源是指具有能量(有害物质)或产生、
释放能量(有害物质)的物理实体;状态包括物的状态和作业环境的
状态;行为包括决策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决策行为、管理行
为以及作业行为。
各类单位应当组织全体员工,全面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
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风险辨识可参考
《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方法开
展。本行业领域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风险分析是在风险辨识的基础上,选择适用的定性、定量
或定性定量相结合等方法,对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进行估
计和预测,为风险评价提供支持。可能性分析包括系统脆弱性、现有控
制措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以及缺陷、不足等,后果严重性包括危险引
发事故发生时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健康伤害或财产损失。
各类单位应当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
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进行分类梳理和分析。风险分析可
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度
量标准进行描述。本行业领域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风险评价是对比风险分析结果和风险准则,确定风险等级
的过程。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
风险四个级别,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各类单位应当突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高度关注暴露人群,聚
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场所、高危作业工序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等因
素评定安全风险等级。风险评价可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
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风险矩阵法开展。本行业领域有具体规
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类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价结果,针对风险特点,从组织、
制度、技术、应急、操作、教育等方面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对存在重大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区域或岗位,应当设置明显的
警示标志,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并及时制定措施,明确责任部门
人员,实施重点管控。对无法有效管控的重大风险,应当依法及时采
取停产、停业等措施,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及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划定
禁区,防止重大风险失控引发事故。
第十一条 各类单位应当高度关注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出现
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控制措施: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可能影响风险等级;
(二)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
(三)物料、作业条件、生产工艺流程或关键设备设施发生变化;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
(五)维检修、试生产(运行);
(六)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或相关行业领域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等;
(八)其他可能影响风险状况的情况。
第十二条 各类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辨识、分析、评价及控制情况形
成风险清单。风险清单应当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
查管控工作指南》的要求制定,至少标明风险类别、名称、特征、位置、
责任主体、控制措施等情况。风险特征应当至少标明风险概况、参数及
发生事故可能影响的范围等情况。风险信息调整后应当及时更新风险
清单。
第十三条 各类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重大风险公告
栏,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标明风险名称、主要风险因素、可能引发事
故类型、事故后果、管控方法、应急措施、报告方式以及责任单位、责任
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和有关设施、设
备,设置明显的风险警示标志。
风险公告栏、岗位风险告知卡可参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等行业标准的有关内容制作。
第十四条 各类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风险管控培训,提高全员风
险管控意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 各类单位应当每季度定期向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的县级有关部门报送风险清单。风险清单更新的,相关单位应当自风
险清单更新之日起3日内及时报告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
有关部门。存在重大风险的,相关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属地负有相关
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报告一次风险管控情况,详细报告管控
措施及效果。
第三章 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风险管控工作,编制
风险管控工作指南,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省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省应急管理厅所属有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全省风险管控工作实际,
指导和开展区域安全风险评估研究及安全风险预警、监测与管控技术
研究工作,为全省风险管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实施本地区风险管控工作,构
建风险管控机制,加大风险管控投入,明确本地区各类风险管控的监
督管理部门,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十八条 省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领域
工作实际组织、推动本行业领域的风险管控工作,明确本行业领域风
险管控工作规范和标准,制定并实施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一票否
决”规定,按照“分类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行业领域分级
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实施本行业
领域风险管控工作,按照本行业领域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
监督检查计划,对不同等级风险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内容,实
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委托有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聘请专
业技术人员协助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较大风
险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重点检查各类单位是否落实本办法第二章规
定的职责。对一般、低风险,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
用“双随机”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省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风
险管控挂牌警示制度,每年的 1月15 日和 7月15 日前向全社会公布
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及其管控情况,促进各类单位有效管控、降低安
全风险。挂牌警示期为12 个月。
第二十二条!重大风险管控挂牌警示期间,县级负有相关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地级以上市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每6个月至少一次、省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每年至少一次对各类单位管控重大风险情况实施抽查。
第二十三条!挂牌警示期满后,重大风险降低为较大风险的,由
省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摘牌,不再实施挂牌警示。风险等
级未降低的,由省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继续挂牌警示。
第二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县级(东莞、中山市为镇级)人民政府
应当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本地区安全风险评估,并参照《广东省安全
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建议的格式编制区域风险
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加强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
运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先进科技推广等手段,消除、降低
和控制重大风险,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利用主
流媒体和新媒体等渠道及时、有效发布风险预警信息,提出事故防控
要求,加强预警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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