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主体责任落实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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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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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主体责任落实
主 讲: xxx
xxxx 年2 月
QHSE 中心
思考两个问题
为什么要做安全工作?
怎么做好安全工作?
法律法规及主体责任落实
QHSE 中心
安全管理是生产经营管理的
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法律法规及主体责任落实
QHSE 中心
目录
01
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宣贯
04
03
02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管理人员怎么做安全
了解“两高”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和
新安全生产法
法律法规及主体责任落实
QHSE 中心
法律法规及主体责任落实
PART
1
“ 两高”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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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
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谁可能涉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
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谁可能涉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
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富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谁可能涉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罪)
第五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强令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 年12 月16 日起公布施行
QHSE 中心
法律法规及主体责任落实
PART
2
《刑法》修正案(十一)
及新安全生产法
QHSE 中心
《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 年3月1 日起施行
重大意义: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充分体现了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特别是充分体现
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尽可能避免实害发生的导向,将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违法行为提前纳入
刑法规制范畴,以轻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区别于已发生实害的严重犯罪,体现“宽
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主要内容:
一是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更名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放任冒险作业的情形
(有重大隐患无强迫也犯罪,导致事故最高判“无期” )。
二是增加了三类现实危险犯罪,即“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
罪”、“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 (无伤亡后果也犯
罪,最高判一年)。
三是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
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中介虚假评价也犯罪,最高判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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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
1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
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
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
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3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
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4、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
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
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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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 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树牢安全发展
理念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 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
应当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 ,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
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 建立健全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 , 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 健全
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 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安全生产法》: 2020 年 3 月修正案, 2021 年 1 月人大征求意见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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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主体责任落实主讲:xxxxxxx年2月QHSE中心思考两个问题为什么要做安全工作?怎么做好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及主体责任落实QHSE中心安全管理是生产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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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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