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文本
下载此文档
加入vip,每篇下载不到2厘

(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

VIP免费
3.0 2024-05-01 9 0 82.5KB 15 页 1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5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步规危险安全,指
府安全监管工作,更好地推动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
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目录》适用于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安全督查及企业开展隐患排查的重点内容。
二、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在《目录》基础上完善本地区化工(危
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及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
准,并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三、有关企业要参照《目录》,制定安全检查重点内容,并开展全面的自查自
改;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宣贯工作,将本通知下发到有关企业,
并认真开展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发现存在《目录》中有关问题的,一律依法予以
处理。
附件:《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安全监管总局
2015 12 14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违反条文 处罚依据
人员和资质管理
1
的。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
十四条、第二十
九条、第三十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使使
监督责令10 万元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法所,并10 万元20 万元下的罚款;构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产,收违所得,并10 元以50 万元下的
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
企业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
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
职责的。
《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
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5
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的。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
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6从业人员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不熟
悉的。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
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8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
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
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
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
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
岗行为的。
《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
事责任。
工艺管理
10 化工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的。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款。
11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未经逐级放试验到
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未经省级
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国家安
全监管总
41 号)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款。
12 未按规定作规和工艺控制指标的。 《安全生产法》
第十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3 生产、储存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款。
14 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有害气体
口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工业企业设
标准
GBZ1)第
6.1.5.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款。
15 涉及液氨液氯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质的安全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的(环氧乙烷
的排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式压力容
安全技术
TSG
R0004-
2009)第
8.23)条
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6 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害气体
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的。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款。
17 浮顶运行中浮盘落底的。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款。
设备设施管理
18 安全设备的安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
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
及生产安全的工、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设备的。
19
油气未按规定达到以下要的:
1的储应设温度计压力表
,以及高液报警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
措施;全冷冻式液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
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
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设进出管
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3石油气球形罐液相进出应设置紧急切
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
4丙烯丙烷C4抽余 C4石油气
球形应设置注水措施。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
计防火规
GB50160
6.3.11 条、
6.3.12 条;
烃球形
安全设
SH3136
6.1 条、第
7.4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0
涉及危险化工工、重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置未设
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的大
化工置未设置紧急车系统的。
《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国家安
全监管总
41 号)第九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款。
21
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
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
作人员常驻控制室进行报警的。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
可燃气体和有
毒气体检测报
GB50493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2 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
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恢复的。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3 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未及处置的。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款。
24 在用置(设施)安全泄压放系统未正常投
用的。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式压力容
安全技术
TSG
R0004-
2009)第
8.3.5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5 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生产置未设置
电源供电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的。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石油化工企业
生产电力
计技术
SH3038)、
电系统设
GB50052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款。
安全管理
26 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或未严格行的。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摘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和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监管工作,更好地推动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适用于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安全督查及企业开展隐患排查的重点内容。二、各省级...

展开>> 收起<<
(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doc

共15页,预览15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66文库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分类:技术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15 页 大小:82.5KB 格式:DOC 时间:2024-05-01
/ 15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