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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4228-2012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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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生产中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的加工处理系统中产生的木质
及其它纤维质材料的粉尘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厂以及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木粉为原料加工制作火药及烟花爆竹类产品的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 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
分类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15606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T16845 除尘器 术语
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器防爆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AQ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T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SY/T 0524 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604 GB/T16845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
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16845 中的某些术语。
3.1 木材加工系统 wood processing systems
在工业生产中对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进行加工处理的相关工艺及设备、设施
的统称
3.2 木材 wood
来自树木的纤维质材料及其他纤维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麦秸、亚麻、甘蔗渣、椰
子壳、玉米秸杆、麻、稻壳、纸张和其他作为添加物来代替木材或填加于木材中的纤
维。
3.3 易爆燃木粉尘 deflagrable wood dust
平均粒径小于等于 420μm,其含水率小于 25%的木粉尘颗粒。
3.4 最低爆炸浓度 minimum explosible concentration(MEC)
悬浮在空气中的可燃粉尘能引起爆燃的最低浓度。以每单位体积内粉尘质量计量。
3.5 含水率 moisture content
木材样品经烘干可去除的最大水分质量与其初始质量的百分比。
3.6 异物 foreign material
夹杂在木质材料中的金属(如钉子、金属扣件等)或塑料(如塑料钉及碎片等)等杂
物。
3.7 气力输送系统 pneumatic conveying system
利用空气流或其他气体,通过封闭的管道系统输送物料颗粒并能将气物分离的系统。
包括给料装置、气物分离机、封闭的管道系统、动力驱动装置等。
3.8 处理气体流量 flow rate of the treated gas
在单位时间内,进入除尘器的含尘气体流量,可以是体积流量或质量流量。 [GB/T
16845—2008,基本术语 2.1.8]
4木粉尘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4.1 存在木粉尘的粉尘层、沉淀和堆积的场所应被视为可能形成爆炸性危险环境。
4.2 根据可燃性木粉尘出率和持续时间,按照 GB12476.3 将木粉尘爆炸危险环
境划分为三个区域:
a)20 区:空气中可燃性木粉尘云持续地频繁地短时存在的区域或场所。
b)21 区:正常生产过程中,可燃性木粉尘可能偶然地存在的区域或场所。
c)22 区: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木粉尘云偶尔且只时间存在的区域或场所。
5 一般要求
5.1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的建筑物应采取防爆结构设计,其设计应符合 GB 15577 中建
)筑物的结构布局以及 GB 50016 中有关厂仓库)的防爆要求。
5.2 厂区及车间内的设施、设备的平面布置应符合 GB 15606 的要求。
5.3 建筑结构中的泄压设计以及生产设备、设施中的泄压装置的设计应符合 GB/T
15605 的要求。
5.4 用于离粉尘爆炸危险所设的内部防爆,其度应于最大泄爆压力的度。
5.5 有管道穿过的防火防尘封。
5.6 防爆墙上设置的洞口体相等度的作为保护不应作为安全出
使用,应设置“非安全出口”并始关闭。
5.7 对不易于理的建、筑物表面边棱,应用不小于 60°倾角倾斜面设计。
5.8 无法进入清扫的空间应封,以防积尘。
5.9 凡存在木粉尘的场所,均应设置除尘装置。除尘装置的设计、安装、使用、维
及安全防护措施,除本标准有规定,均应符合 GB/T 17919 的要求。
5.10 与木材直接接触或可能接触的热处理设备,其外表面高允许温度不应
260
5.11 以定期维理的加热设备及蒸汽线,应采取隔施使其表面温度低
100
5.12 用于 20 区、21 区、22 区的电气设备、仪表及便携式仪器,应符合 AQ
3009 的相关规定。
5.13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场所用电力装置应符合 GB 50058 的相关规定。
5.14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 GB 50057 的要求。
5.15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加工系统的防保护符合 GB 15577 的要求。
5.16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场所的防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
6 生产设备、设施
6.1 通则
6.1.1 所有木材加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碎设备、装机、砂光机、气力输送设备、
除尘设备等的入口端,均应设置防异物进入的装置。
6.1.2 对木材加工中的切削成型刨光打磨作的进给制应符合
GB15606 7.4 的要求。
6.1.3 具及具的维符合 GB15606 中第七章中的相关的要求。
6.2 气力输送及除尘系统
6.2.1 一般要求
6.2.1.1 除尘系统的管道设计风速应不低于 20m/s
6.2.1.2 气力输送系统不应与易产生火花的机电设备 (砂轮机等),或可产生易燃气
体的机设备 (喷涂装置等)连接。与板材砂光机相连接时,板材砂光机应安装火
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6.2.1.3 在气流达到的气力输送系统中,输送能力无冗余时,不应再接管、
气流管道或调整节气流阀门
6.2.1.4 整个生产过程中,除尘系统应于生产设备行,后一台生产设备关闭
,除尘系统应再运转 2
6.2.2 管道系统
6.2.2.1 管道及输入接口用金属件,其度应能承受所输送物料生爆燃
时的最大压力。但与机器连接端的管道允许采软连接,其度应可能
6.2.2.2 管道系统不应使用绝缘管(如 PVC 管)。
6.2.2.3 系统中用于调整气流所安装的气流调节阀方向调节阀阀门牢固固定。
6.2.2.4 管道应圆型横截面。但在连接其他设备处或因外障碍需非圆型截面时,
接口用与管道横截面面积相等的过渡连接
6.2.2.5 输送过程中存在易爆燃木粉尘的管道,其设计、建造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之一
a爆系统加以保护的管道,其设计度应衰减后的爆燃压力最大值;
b) 对于设置在且配度不6m 泄压管的泄压备有火焰熄
装置的管道,其设计度应衰减后的爆燃压力最大时泄压管应延伸至
筑物部的安全区域
c) 存在爆燃危险的管道输送系统应安装截止阀或化学抑爆装置进行
d) 设置在室外且配备有泄压的管道系统,其设计度应衰减后的爆燃压力最
6.2.3 机壳和机
6.2.3.1 所有产生可燃木粉尘的设备均应安装防尘或防尘壳。
6.2.3.2 机壳、机的设计和安装应有利于机器所产生的木粉尘或颗粒降落入或
入。
6.2.3.3 安装自动火装置的场所中,设备的机壳和机用不燃结构
6.2.4
6.2.4.1 爆炸危险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风机。
6.2.4.2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使用机作为管道的物料输送机时,机壳体的设计
符合 6.2.2.1 中管道的度要求。
6.2.5 除尘器
6.2.5.1 粉尘爆炸危险环境中使用的除尘器的材质,应为焊接钢或其他材料,其
度应承受收集生爆炸时产生的最大爆燃压力。
6.2.5.2 除尘器的配套设施除滤袋和泄爆膜外均应用不燃材料。
6.2.5.3 除尘系统的内部钢表面不应使用铝涂料。
6.2.5.4 对爆炸危险环境使用的除尘器宜采爆系统进行保护
6.2.5.5 除尘器应设置泄爆
6.2.5.6 除尘器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除尘器应设置在室外不应设置于建筑物屋顶;
b仅有火灾危害且按本标准进行防时,可置在
c当配爆系统时,可置在
d当配有泄爆,其泄爆管延伸至建筑物安全区域,除尘器的符合 6.2.5.1
规定时,可置在
e设置了有火焰熄灭装置的泄爆除尘器的符合 6.2.5.1 规定时,可
置在
f封闭除尘器在满足下列要求时,可以设置在内:
1)除尘器用于收集木材加工机产生的粉尘,(粉尘中不包括金属粉等)
2)不用于具有机进料能的砂磨机、研磨刨床;
3)除尘器单机处理空气能力不应大于 8640m 3 /hr
4机电机是全封闭的,具有风冷性能
5除尘器有效运转求,应每更短时间内收集到的粉尘
6)除尘器的设置距任意少为 6m常操作中有人任何地方
也至少为 6m
7同一房间内多个除尘器时,相间的最小离应为 6m
6.2.5.7 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形,气物分离器或除尘器中的空气不应回排到建筑物
内:
a) 处理能力小于或等于 8640m 3 /hr 的除尘系统,且从材料的入口端至除尘器的管
路已配备了与火花熄灭系统相连接的火花探测装置
b) 处理能力大于 8640m 3 /hr 的除尘系统,材料的入口端至除尘器的管路已配
了火花探测系统,或在除尘器的一侧,对除尘器内部检测火花的进入及
且运环空气建筑物的气管道已配备了火花探测器驱动的、动复位的
速截止阀
c) 来自设置在室外且处理能力小于或等于 8640m 3 /hr 旋风式除尘器的空气,
允许由管道直接进入建筑物内有安全防设施的封闭除尘器中。
6.3 输送系统
6.3.1 所有设备在安装及行中均应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准、润滑
6.3.2 设备的轴承用防尘球轴承轴承
6.3.3 设备的轴承轴衬均应防尘封。
6.3.4 穿透设备壳的封。
6.3.5 粉尘爆炸危险环境中接近的区域内设备的轴承宜安装轴温报警器。
6.3.6 不作为泄爆使用的设备出及可动设备的板,应配合紧密严格封闭、
靠固防尘,其度应能承受所输送物料生爆燃时的最大压力。
6.3.7 具有爆燃危险的封闭输送系统应符合 6.2.2.1 中管道的度要求。
6.3.8 具有火灾及爆燃危险的输送系统应高速截止阀等机方式,或火花
探测系统与化学抑爆系统动的方式与其、下系统进行离。
6.4 热油加热系统及加热设备
6.4.1 热油加热系统的设计、安装及防符合 SY/T 0524 的规定。
6.4.2 热油加热系统不应使用铸铁或塑料管道。
6.4.3 出时应及时理。
6.4.4 应防木粉尘和纤维粉尘在加热设备热表面上
6.4.5 在加热设备附近有浮尘或积尘的场所,加热设备的燃空气应建筑物外面直
用导管导入。
6.4.6 易燃燃料管线应设置截止阀截止阀的位置,应在火灾生时便于人员接
并将其关闭。
6.4.7 回收木粉尘为燃料的加热设备应设置防火装置。
6.5 粉碎设备
6.5.1 粉碎设备应设置在室外
6.5.2 设置于一个建筑物内或建筑物与毗邻用了 GB50016 中的防爆
设计时,允许设置于内。
6.5.3 粉碎设备的壳应焊接钢或其他材料制造,其度应承受所加
工的材料可能产生的最大爆炸压力。
6.5.4 由非材料制造,设置有泄压导管延伸至室外的泄爆、或安装有火焰熄灭
装置的粉碎设备壳,其设计度应于泄放后的最大爆燃压力。
6.6 人造板机
6.6.1 应使板类成型机封闭空间内的粉尘最小化。
6.6.2 轴承轴衬符合 6.3 的要求。
6.6.3 装机应设置火花探测及自动火装置。
6.6.4 压机围应设置排放系统。
6.7 系统
6.7.1 在干系统中应设置自动火花探测及自动火系统,安装在烘干设备和下
料处理设备间。
6.7.2 对加工花板或其他可能产生浓度尘的材料的干炉,如用了非直排方
,则应对旋风除尘器或设置泄爆装置。
6.7.3 管道应用水平方向布置,应可能弯头数量。
6.7.4 燥介质的含量应制在 17%以下。
6.7.5 系统与纤维分离系统和成型系统间应进行离。
6.7.6 旋风分离器部应设置泄爆装置。
6.7.7 室外旋风分离器及装机部的旋风分离器,附近建筑物的屋面时,
GB 50057 的要求设置防雷系统。
7 存设施
7.1 粉尘或料应设置于建筑物外面,具有结构且靠近防火通道。
存设施不应设在建筑物屋顶
7.2 工艺过程中的干纤维和木粉应设置泄爆
7.3 具有爆燃危险的粉尘或料备可以将爆燃泄放到安全区域的泄爆
7.4 结构少水平边棱
7.5 应设置通避免扬尘。
7.6 除尘器排放粉尘或料时,应采取尘及粉尘排放方式
设置风门
7.7 具有在自燃危险的木材或木材替代物颗粒应存于室外的建筑内。如
存在内,除符合上规定“先原则设计。
7.8 存木粉尘及木材替代物颗粒的采取粉尘自燃的施。
8 防爆设施的及维
8.1 防爆设施应定期、维查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
a) 除尘系统部件
b) 电传感器,关装置,电机等
c) 火花探测及自动火系统部件,当喷水器被沉积物堵塞腐蚀时,应进行
d润滑系统
e旋转式(如:剥皮机、片机、研磨机、机、烘干机及滚式压机)
f) 产尘设备内部和围电气装置的缺陷(如:电电、电线损坏),电弧开
g轴承情况损坏的导线以及偏心的部件(齿滑轮、防装置
以及等)。
8.2 对防爆设施的和维应在状态下进行。
8.3 不应任意更改或除防爆设施,如有动,应重新进行检测性能符合
防爆要求。
8.4 所有的泄爆无任何障碍物。
9
9.1 应对粉尘及其它残留物进行定期理,理的内包括但不限于:
a管道和场的积尘和粘挂的纤维
b) 干器内部、干上面花板区域及屋顶排风扇开
c) 干器或通系统内部、或设备的油类或树渣、粉尘、松香
石蜡
d) 除尘系统中的机、电机、护罩动机
9.2 对于粉尘沉积的区域应及时清扫任何粉尘沉积度均不应3.2mm
9.3 不能重新利用的含木粉尘的可燃料应置于有的金属器中,每天移至安全
9.4 实际情况选清扫方式清扫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进行粉尘清扫时,所有防设备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b) 在存在能够点燃粉尘或粉尘层的热表面,或易产生火花设备有火或火花的
下,不应用压空气扫;
c蒸汽或压空气清扫时,压力不应大于 103kPa且清扫时应将电
力或其他关闭或区域
d) 积尘区域使用的电动清扫机、设备以及其他动力设施均应用防爆
e) 应将金属从清理过程中收集到的木或可燃料中分离出来。
10 管理及培训
10.1 木材加工企业应按照 AQ/T 9006 的要求,建各级安全生产制和安全
制度及位安全作规程。
10.2 GB 15577 的要求制定防爆则并进行定期
10.3 有关防规定建企业防火制度和动火制度。应定期进行防火
10.4 存在易爆燃木粉尘的厂及设备,应建定期清扫制度并制定详细清扫规程。
10.5 应制定事故急预案。在应急预案中,应有粉尘防爆专篇,并定期组织演练
留记录
10.6 除进行一般安全培训应对相关人进行有关木粉尘防爆的培训
10.7 工作件改时(如设备、工艺、防爆设施变更或材料存、方式变更
等),应对培训计划和程进行新。
10.8 培训应有记录并存
10.9 应对防爆设施的设计、施工、等相关文件存
10.10 对防爆设施的修、维变更应进行记录并存记录应包括:
记录如:安装、培训、维)、组织
工作日期。所有记录都
10.11 有可燃粉尘或粉尘存在的区域不应使用气动工具。必使用气动工具时,应
关闭区域内 AQ 4228―2012 9 的所有产尘设备并理所有的设备、地面的积
尘。
10.12 存在大危险的区域及有关设施、设备应设置的安全
10.13 出入存在可燃木粉尘场所的车应安装火器。
摘要: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生产中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的加工处理系统中产生的木质及其它纤维质材料的粉尘的防爆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厂以及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木粉为原料加工制作火药及烟花爆竹类产品的场所。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2476.1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1557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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