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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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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2015 年 3 月 18 日广东第 210 号
2019 年 12 月 5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69 号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大
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
活动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
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 1000 人以上的下列活
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演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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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景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在其日
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坚持社会化、
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
全管理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
共享和执法联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
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卫生、市场监
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
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
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安全意识
安全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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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
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成员
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
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责任人。
承办者有 2 个或者 2 个以上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各方
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法人、组织承办活
动的,受委托方为承办者。
第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制定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
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宣传
教育。
(二)组织落实活动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
患。
(三)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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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活
动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五)活动有票证的,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
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票证;活动无票证的,按照核准的人员
安全容量控制人数
(六)过新闻媒体宣传海报、票证背书、现场广播等形
式,向参加活动人员宣传告知交通管制、现场秩序、票务、安全
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七)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实医疗救护食品安全、灭火紧急疏散等应急救
援措施,预防拥挤踩踏事故,并提前组织演练。
(九)维护活动现场秩序,对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
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与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
应的安全工作人员
鼓励承办者根据活动的内容、规模、风险等情况投保公众
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第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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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安全容量、场地平面图、疏散
通道、供水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安全的资料、证明;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
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设备符合法律、
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四)根据活动安全需要设置必要的安全缓冲通道区域
安全检查设备、设施,配合开展安全检查;
(五)保障活动现场以及周边监控设备配备齐全、完好有效,
并保存活动监控录像资料 30 日以上;
(六)做好场所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七)活动期间发生火灾、爆炸、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时
协助承办者做好人员紧急疏散和秩序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
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活动现场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
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
等危险物品,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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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携带和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投掷
杂物,不得围攻活动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其他人员;
(四)遵守安全注意事项,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安全
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熟练使用应急处置、
防等器材,熟知安全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应急救
援措施。
第十三条 提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
应当加强专业保安人员培训,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同时承担同一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
请,并组织查验现场,实施安全许可;
(二)指导监督承办者制定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制定活动
安全监督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在活动举办前,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
患及时责令整改;
(四)在活动举办过程中监督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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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依法查处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社会治安
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活动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
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地、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 1000 人以上
5000 人下的在地人民关实
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 5000 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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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莞市、中山市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
10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
关派出机构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 5000 人以上的,由
活动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为预计售发票证或者组织观
众数量与负责组织、协调、保障等工作的相关人员数量之和
第十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可以根据活动存在的
风险因素和需要委托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制定、落实相应等级的安全工作措施
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自活动举办日的
20 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四)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五)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协议或者证明活动
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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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2 个或者 2 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活动的,还应当提交
确各方权利义务的联合承办协议。
第十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应当列明活动的
时间、地点内容、流程、参加人员数量、媒体记者、车辆停放
安排、功能区域划分、现场平面图、观众座位图等情况。
第二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安全工作负责人、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
员的数量、岗位设置、任务分配、识别标志;
(二)活动场所地理环境建筑结构和面积(附图纸
员安全容量以及预计参加人数;
(三)治安缓冲区域、应急疏散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
消防灭火、安全检查等设施、设备设置情况和标识;
(四)临时搭建设施、建筑物的基本情况;
(五)票证的样式、数量、防伪、查验等情况;
(六)安全工作后勤保障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收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
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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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承办
者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 3 日内一次告知承办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承办者按照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许可申请。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申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告知承办者不予受理的
理由,并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
查验。
公安机关发现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承办
者需要整改的内容和要求,承办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公安机关作出安全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
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安全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
可申请之日起 7 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摘要:

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X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1-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3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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