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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模板】养老金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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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4-06-22 0 0 39KB 8 页 1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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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
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
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
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
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
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
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
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
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
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
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
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
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
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
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纳)。
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在每期的生效
对应日交纳。每个被保险人按月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纳的保险费不
得低于200元。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被
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
本合同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是否同意
承保或提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本合同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
还保险费。
  第条受益人的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
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有受益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书面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养老金时,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年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在首次领取时,提一期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给付保险金的利,自其知或应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被保险人身故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内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下一个领取日前知本公司。
如未知,致使本公司多支付养老金的,本公司有养老金领取人退还因此而
多支付的养老金及利息。
  第十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自
保险单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限期。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一条合同效
  除本合同有约定,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限期
满的次日零时起止效
  第十二条合同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复合同效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
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方未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
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
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被保险人的实年龄在投保单上明,如
错误则对该被保险人按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并且其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年龄限的,本公司可以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自合
同成立之日起二年的除
  2、投保人申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于应交保
险费的,本公司有更正并要投保人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
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于应交保险
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四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
书面形式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注明最后所或通讯地址有关知,并
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投保人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
合同时,应提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一期保险费收据;
  3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
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
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领取首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得除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
  第十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方发生议的,应协商解决,经方协成协议
的,可依达成的合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
时,可向保险单签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释义
  周岁:以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手续费:是指保单均承担的保险公司业费用、金以及保险公司对所
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
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定利率之较大者’+1%”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计算保险费的定利率:年复利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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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养老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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