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模板】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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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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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规格
上海金属交易所一号铜标准合约
(经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委员会1993年2月6日通过)
上海金属交易所
中国·上海 年 月 日
会员已于今日售出(购入)25吨(溢短2%)符合下列第3条规
定的一号铜,价格为每吨 元,交割月份 。
本合约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
规则》制订,由你方和上海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作为当事方签订,你方
接受本合约的所有义务与规定,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履行责任。
为了保证合约的严格履行,你方必须在成交时向交易所交纳初始保证金。根据
市场变化,当价格波动向不利于你方变化时,你方将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证金,以弥
补合约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发生任何你方不能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
交易所有权将你方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约强制平仓以补偿由于你方违约造成的损
失。交易所在采取上述行动时,并无任何责任和义务使你方减少或免受损失。如不
足以抵偿损失时,交易所有权向你方继续追索。
一号铜的具体规定
1.质量:本合约中一号电解铜(整板或切割片板)的等级必须符合国标GB 467
-82、GB466-82的规定,铜+银的含量不小于99.95%,每块重量在30-150公斤
之间。
所有的交货铜必须是上海金属交易所注册认可的一号铜,并附有生产厂的质检
合格证。注册牌号清单见附件一。
2.结算:合约按《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中的结算规则结算。
3.交货:本合约的一号铜必须在交割日按卖方选择的牌号和交货地点向交易所
的核准仓库交货。在履行合约中所提供的指定仓库标准栈单的数量以25吨(溢短2
%)或其整数倍开出。同一合约的货必须存放在同一仓库并是同一牌号和同一规格。
所交货物必须是整板或切割片板,以达到货盘化的目的,切割片板的长、宽均不得
小于整板的二分之一。捆扎包装每捆不超过2.5吨。标准栈单按上海金属交易所指定
仓库标准栈单实施细则施行。
4.允许磅差:2‰。
5.交割月份:本合约的交割应于交易当月或其后的任何一个月,实施每月交割。
6.最小浮动价位:合约中的每吨铜的最小浮动价位为10元,或是其整数倍。
7.仲裁:由本合约引起的争端,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么根据《上海金属交易
所章程》提请交易所监事会仲裁。提请仲裁的当事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认由
监事会作出的书面裁决为终局裁决。
8.其它:本合约未提到的事宜均按《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金
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进行处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
1.01商品名称:轻柴油(Gasoil)
定义:原油经蒸馏或其他加工精制的烃类液体燃料,运用于全负荷在1000-15
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期货合约的要求(1)月份和时间:按交易所规定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2)交易的计量单位:以手计算,每一“手”为100吨。
(3)质量标准(见附表)。
(4)最小变动价格:每吨为2元人民币或每交易单位为200元人民币。
(5)合约的价格:南京港离岸价。
(6)每日价幅的限制: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通告执行。
(7)合约数量的限制:
任何会员拥有或所控制的所有帐户某一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50 0
个以上的净多头或净空头,而所有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3000个以上净
多头或净空头。
最后十个交易日不得拥有100个以上的投机合同或400个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数量限制经理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特许可适当放宽。
(8)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
(9)合约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时对合约的内容可作修订。
1.03交货:
(1)交货方式:a.FOB离库装船交货b.库内转移c.管道输送d.FOB离船过验卖
方将轻柴油从油库交越买方船只的船弦(以双方连续连结的法兰盘为界),法兰盘
以上的岸上费用和风险则由卖方承担。法兰盘以下至船一侧的全部费用和风险由买
方承担。
(2)交货地点:交易所核准的交割仓库。
(3)交货原则:除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各项条款外,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
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4)同意接货和交货的通知买方应在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
易所递交同意接货的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以供交易所匹配选择。
a.买方单位名称b.数量c.拟收货方式d.拟收货地点(5)卖方必须在合约交割
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交货的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a.卖方单位名称b.数量c.拟交货方式d拟交货地点e.其它资料买卖方的通知书
中c.d.项目必须明确填写,否则,由交易所进行搭配。买卖方必须受其搭配结果的
结束。
(6)交易所配对交割交易所在接到买卖方的通知书后,必须于第二交易日16:
30前将配对结果通知双方。
a.根据买卖方提交的拟交货方式、地点,本着双方均能接近的和经济合理的交
货地点和方式配对,尽量减少交割方、交割点,同时参照现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流向
限制。
b.在具体执行中,依据下列原则进行配对,以地点、方式为优先,如地点、方
式相同时,则以合约数量大者为优先;在数量相同时,再以交、接货时间先后为优
先的配对原则。
c.买卖方接到结算交割的配对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可进行协商、更改和调
整,并将更改和调整的意见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报交易所。协商不成也必须在
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时提请结算交割委员会裁定,这一裁定是
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受约束。
d.在这以前,买卖方就交货地点和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遵循下列原则:
i、FOB离库装船(车)的交货时间由买方确定。ii、卖方提出在非注册仓库交收,则
贴水应对买方有利为原则;如买方提出在非注册库交收,则贴水或升水应对卖方有
利为原则。iii、库内转移或管辖交货的时间由买卖方协议。
e.在非注册仓库的交收,关于价格的升水或贴水应由买卖方自行协议,也可参
照结算交割委员会的通知的原则执行。
(7)预备交货通知卖方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三个交易日14:00前向买方提交
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内容应包括:
a.买方单位名称b.卖方单位名称c.交货地点d.交货方式e.交货的数量f.检验方
式的选择g.交货期范围(即交货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五个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间
连续的五天内开始进行)h.交买方的单据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资料(8)确认交货
通知在买方船只预计到港前或库内转移约定之日前二个交易日前卖方必须向买方提
交一份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确认交货通知,其内容必须同预备交货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如不一致就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必须在当日16:30前予以确认,并将确认副本报交
易所。
(9)交货通知双方确认后,买方应每天向卖方书面提出船只预计到港时间。
双方应以确认的交割日期为目标开展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为计算迟期履约
和违约的日期。
(10)装船。除库内转移外,油管一经连结即为装货开始,一经拆除即为装船
结束。
买方在约定交割日期(或交货期范围内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应以书面形式
向卖方提交一份备装通知书(NOR)并以此时间计算卖方开始装货的时间,而在此
以前的船只滞期由买方负责,在此以后至装船结束前发生的滞期由卖方负责。
卖方在收到买方的备装通知书(NOR)后,应及时安排装货,并在规定的时间
内完成(该时间以装运时航运部门通用的船只定额装卸时间为准)。滞期费的索赔
不影响损失的索赔。
(11)付款和单据的转移a.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或买方的预备交货日期通知或所
有权转让约定日期的前二个交易日,买方应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约的货款,在货款
到帐后交易所立即将保证金退还到买方帐户。b.卖方在装货完毕后的三天内须向交
易所递交所需要的所有单证,交易所在收到单证的第二个交易日16:30之前递交买
方,买方在交割完毕确认书上签字后,交易所即将全部合约的货款(包括补付尾差
金额)和交易保证金退还到卖方帐户。
(12)检验:以下检验方式可供买、卖方选择。
i.全权委托注册仓库代为质检和量检,数量以油库储罐计量数为准(泵装、泵
卸及储存损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ii.为避免纠纷,买卖方在必要时可委派检验人员与交割仓库共同检验,交货
数量以共同检测数为准。
iii.买卖方也可委托国家商检部门检验,一切结果以商检出证为准。检验费由
委托方承担。
(13)交货数量与合约总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a.1000吨以下重量允许误差±1%
b.1001-10000吨重量允许误差±3%
c.10001吨以上重量允许误差±5%
在上述允许范围内的误差数按合约成交价结算货款。
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参照现货市场装卸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
市价结算货款。
(14)风险转移轻柴油的风险随货物的交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1.04与产品有关的期货交易(EFP)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货月份第一个交易日14:00,买方和卖方可
进行与本合约有关产品的期货交易(EFP),合约的买方必须为一定数量轻柴油或
相关产品的卖方。合约的卖方必须为轻柴油或相关产品的买方,相关产品的数量和
合约的数量应大致相同,其中相关产品的品质差异引起的价格差额由双方协议。
EFP的协议报告须在成交当天报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结算和交
割。
1.05选择性交货(ADP)
合约的买方或卖方可以同交易所为其配对的另一方协议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
交货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共同办理由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协议交货通知书,
并在交货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个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将该通知送交交易所。
在这以后交易所对买卖方的各自义务和权利不再负责,但必须通过交易所办理结算。
交易所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即将买卖方的保证金退回到各自的帐户。
1.06违约责任(1)违约是指买卖一方未能按合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其中迟期履约是指买卖一方或双方未能按本合约规定的日期履行义务。
(3)未履约部份的总金额的计算为未履约部份的数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
价。
(4)对迟期履约的责任方按以下标准向交易所交纳罚金。
第一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1%
第二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三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四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五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3%
以上罚金累加计算。至第六日即视为违约,其责任方须交纳10%的罚金,具体
实施办法由结算交割委员会制定颁布。
(5)罚金自结算交割委员会确认违约责任后五日内交纳,未按规定交纳者视
为违章,交易所有权从其保证金中扣取,并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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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规格 上海金属交易所一号铜标准合约 (经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委员会1993年2月6日通过) 上海金属交易所 中国·上海年月日 会员已于今日售出(购入)25吨(溢短2%)符合下列第3条规定的一号铜,价格为每吨元,交割月份。 本合约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制订,由你方和上海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作为当事方签订,你方接受本合约的所有义务与规定,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履行责任。 为了保证合约的严格履行,你方必须在成交时向交易所交纳初始保证金。根据市场变化,当价格波动向不利于你方变化时,你方将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证金,以弥补合约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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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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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