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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模板】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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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4-06-22 0 0 43KB 8 页 1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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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补充协议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中文全称:
                     英文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认为,双方于 年 月 日就北京房
产预售、预购事宜所订立的编号为 号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
售契约》(以下简称“该契约”)存在未尽事宜,故双方依据该契约第十八条之规
定,于该契约订立的同时,就该契约之未尽事宜经充分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补充
协议。
  第一条 该契约中所述的房价款(亦即购房价款),定金及违约金皆以美元为
货币单位。若以港元支付,则按支付当日的美元的换率计算。
  第二条 甲方有权用其他质量,价格相当的材料和设备替代契约附件三所列之
内容。
  第三条 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依该契约之规定终止该契约、没收乙方已交
纳的定金;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契约之规定支付违约金,有权从乙方已付的购
房价款中扣除该违约金,余款退还乙方。如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不足以支付该违约
金,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损失大于乙方该违约金,
乙方还须就超过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四条 甲方应按契约规定应具备的时间和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向
乙方发出房产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即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但若甲方遇有
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使甲方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有权按实际影响的
日期相应延迟交付而不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
  1.为遵守该契约签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北京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与规定;
  2.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于有关政府部的延迟有关文件
的批准。
  但以上原因须经北京市有关主管出具证明可作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
除责任的依据。
  第条 房屋交付之日,乙方所购房屋按契约第十一条之规定享受保修
下列情况不予保修
  1.具、保护开关及龙头水掣等易部件;
  2.经乙方或用户改动的设或设备及因改动而损项目
  3.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任情况;
  .因第三责任而致的损
  .其他因乙方使用保养维护造成的设或设备失坏者
  第条 乙方同于房屋交付使用时或于甲方要求时签管理委员会成
立之由甲方或甲方定的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北京房产管理约、规
文件,按照交纳有关管理维修服务等费用。乙方保证遵守该文件之规定。
的所有房屋楼宇(包括乙方所购房屋)将由甲方定的管理公司全权
直到物管理委员会选管理公司
  第条 乙方须在收甲方发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后十四个工作日内
方或甲方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乙方除须按约定的付款方之规
定交应付之全部购房价款外,还须同时支付管理费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费用及
其他须支付的用。如乙方未依约付款,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有权追其违约责任;如乙方依约付款,但未按此条规定之期、方式等要求
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则为甲方已按期实际交付房屋乙方使用。
  第八条 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视为按期实际交付)后,不乙方是否
经实际有或使用,如他人用或遭受意外损或房屋外部或内部之设备、设
失或被破坏,损害概由乙方责。
  第条 乙方所购房屋只可作住宅使用,乙方有和或使用该房屋须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利益
遵守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未经政府有关部管理公司
,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结构、外、设备设施等则由此产
由乙方责,而因此造成甲方或内其他房屋单位业住户的损失
亦由乙方赔偿责任。
  第十条 房产交中所发的下列税费,由甲、乙双方按下列的规定
交纳:
  1.因签和执有该契约之正本而发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交纳;
  2.因房产买卖而发的契由乙方交纳;
  3.因房产交而发的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交纳一
  .因乙方取得房屋产权和相关地使用权而发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
由乙方交纳;
  .因房产买卖而发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其应交纳而未在此列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之相关规定办理
  .因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而发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与转受让人依政有关
规定以承担;
  .因国家开征或收取新税费而发金或用,按国之相关规定
办理
  第十一条 如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应在其与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并办
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乙方及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办理预售转让登记后,乙方在
该契约及补充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受让有和承担。乙方在转让前所应
承担而未承担的违约责任,转让后由转受让人向甲方承担。若乙方及转受让人未能
按规定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则为该转让无效,乙方应继续履行该契约及
充协议。
  第十三条 乙方取得该房屋产权后如将房屋转让与、抵押或出,乙方
保证乙方的受让人、与人、抵押权人或承人将书面无条件接受上管理公约、
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文件的约则,甲方及内之其他房
屋所有权人,因此而遭的任损失,由乙方责。该房屋的受让人、与人、
权人或承人已经书面接受上约、规则、住户守则文件的约后,乙方不
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四条 于该契约第十三条及第十条所述有关预售预购登记及买卖过
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手续,乙方委托甲方定的代理机构办理。由
引起的相关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均是该契约不的一部分,由甲、乙双方
在订立该契约之时同时签,与该契约具有同法律效力在经甲、乙双方办理
预售、预购登记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共同申请,由公证处对该契约及补充协议
进行公证
  第十条 该契约、补充协议及附件用中文书,任何译本只做参考;其
及条款或意思与中文不一致以中文文为准。
  第十条 该契约、补充协议及附件之手写印刷经甲、乙双方认后
具有同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经甲、乙双方附签。
  第十八条 甲、乙任一方的通联系地址、电话若有任何变化,该方
在十四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方;甲、乙双方发给方的任通知应按
载明的地址、收人以邮政特快专递发出。从发出之日计算第五天
一日遇法定节假延),不论对方或其权代表是否实际收该通知,即
方收该通知之日,亦即为该通知已于送达对方。
  第十条 该契约及补充协议正本,甲、乙双方执一副本
,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执有二公证处执有一
  甲方(签):       乙方(签):
  权代表:       权代表:
  签约地
  签约时间:
  附件一 买方
  (人)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
  类别及号码:
  国籍/
  通地址:
  电 话:      传 真:
  委托/指定联系人姓名
  电 话:      传 真:
地址:
  (公司)中文称:
  英文称:
  营业执照商业注册编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电 话:      传 真:
  注册地址:
  通地址:
  附件二 付款
  乙方同按下列方向甲方支付购房款:
  1.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
定金);
  2.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
  3.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
  .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
  .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
  余之相当于购房的购房款,乙方以行按支付。
  乙方应该契约规定之交屋日日内开始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在四十
日内办理完成揭手续,使甲方取得该部分房款,若乙方时不能获得揭贷款或
不能完成揭贷手续,则在该时限届满前自行向甲方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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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补充协议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中文全称:                    英文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认为,双方于年月日就北京房产预售、预购事宜所订立的编号为号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以下简称“该契约”)存在未尽事宜,故双方依据该契约第十八条之规定,于该契约订立的同时,就该契约之未尽事宜经充分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该契约中所述的房价款(亦即购房价款),定金及违约金皆以美元为货币单位。若以港元支付,则按支付当日的美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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