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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模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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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
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
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十六
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
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
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
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
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
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
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
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
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
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
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
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
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
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
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
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
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
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
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
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
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但因不可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经人民法院宣死亡,本公司决所确
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最近一次保
险费交费收据和有本公司定或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血液
、及其他科学报告的疾病诊证明书。本公司如要,可以对被保
险人的身体行检,其费由本公司负担。
  二、受益人申请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安部门
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第十四条[责任除]
  对下列情事之一成被保险人身故或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
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酒醉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故意自伤身体;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证的动交通具;
  六、被保险人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
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第十五条[受益人的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
受理其他定或变更
  变更受益人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生效。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
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于被保险人身故,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年龄计算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实,并且其实年合本合同约定的年
的,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本公
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实,致使投保人付的保险费于应付保险费
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于应付保险费
的,本公司将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
面通知本公司时,本公司按最后通讯地址的通知,为已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保险
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九条[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载事的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
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条[理]
  本合同发生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诉讼时,约定以本合同签发地法院管辖法院
  第二十一条[名词释义]
  本条款所述“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份有限公司。
  本条款所述“利息是按中民银定的储蓄存款二年定期年利率+2.
0%计算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的、突然的、本意的、疾病的使被保险人
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冠状脉阻塞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下列三条件:
  1新显示心肌梗塞变异心电图
  2血液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胸痛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范围之内。
  二、冠状脉绕道
  治疗冠状疾病的血管绕道心脏科心导管,罹患者有
性心肌缺氧造心绞痛并证实冠状狭窄阻塞必须接冠状
绕道。其包括在内。
  三、
  脑血管发病变导脑血管栓塞梗塞永久性神机能障碍者。
谓永久性神机能障碍,是事故发生六月后,经脑神专科医定仍遗留
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状态
  2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动或感觉障碍而无自理日
  所自理日,是指食物摄取、小便穿脱衣服行、
浴等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状态
  4丧言语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失是脑部言语枢神经的伤而罹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失是由于牙齿以外的因所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咀嚼
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食物状态
  四、肾功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且不可复衰竭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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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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