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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模板】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新华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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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
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
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
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能政党工作和劳动)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投保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
目:
(一) 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2、13、14、15、16、17岁合同生效
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给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12岁、13岁、
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只能从1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高中教育金,领取
三年,每年每份500元 。选择费率序号 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二) 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18、19、20、21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
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给付大学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选择费率序号 投保的被
保险人除外;
(三) 被保险人生存至22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给付金额详见附
表一;
(四) 被保险人生存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男60岁,女55岁合同生效对应
日)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到身故。每份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选择
费率序号 、 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五)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起至终身,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
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终身人寿保险金,每份给付金额
详见附表一;
(六) 被保险人生存至30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10000元的祝
寿金(此项责任只限选择费率序号 投保的被保险人。详见附表一。)
第四条 若投保人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可免缴纳未缴尚未缴付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
效。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12岁至22岁期间,按合同约定每少领500元给付金时,还可
增养老金的月领标准,增加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
(三) 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
(四) 核辐射、核污染;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其他违章驾驶;
(六) 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
(七)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发生以上第(一)类情况,本公司不退还所缴的保险费,其它情况本公司按退
保处
第五章 保险合同生效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付第一期保险费,本公司发保险单的次日
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 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章 保险期限
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保险缴费期、约定保险金领取期及终身保障
期:
(一) 缴费期: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时起至二十二周风韵 合同生效对应日
一天
(二) 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二岁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终身,分有初
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父母祝寿金领取期和养
老金领取期五投保人选择投保(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无初中
教育金)。
(三) 终身保障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
第七章 保险费
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取年缴保费方式,按份及投保人选择的费率次,
别计算(详见附表二)。每期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所对应月的1号至
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
应日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保险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后一次
缴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约定的保险金。本公司经审核后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给
付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知本公司(遇节假顺延),
由于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应由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
在给付的保险金中除。
第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
益人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
的死亡明书、后一次缴费收据及本公司必要的其它有关资料,向
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本公司经立案核无后,可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约定
的保险金。
第十三条 如果缴保险费的情况,本公司付保险金时,缴的保险
费。
第十四条 投保人可以定或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成年后,保人定或
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书同意。变更受益人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
险单上批注后能生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
,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定受益人的;
(二) 受益人于被保险人死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丧失受益者放弃受益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自其知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章 效、效力恢
第十七条 自每期保险费缴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为缴付保险费
期限。缴付保险费限期限内,本公司负保险责任。缴付保险费限期限内,投
保人未缴付保险费,自缴付保险费限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保险合同效
第十条 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投保人不继续缴纳保险费,可申请退保。
本公司按附表四给付退保金。已进入领取期的保险合同,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条 自保险合同效之日起二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
正常生和学投保人申请,本公司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投保人
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按效期间人民银定的五年定期储蓄利
),并提交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本公司核同意后,可以复保险单效。复
效后180天内的病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自保险合同效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章 告 知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不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
如实告知义务影响本公司是否同意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因过失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章 争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仲裁或向
院提诉讼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真实年龄不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的,本公司可以除保险合同。本
公司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少
于应缴的保险费,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缴保险费应缴保险费比例支付。
第二十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付的保险费多
于应付的保险费,本公司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的、突然的、本意的使被保险人
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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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第二条: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政党工作和劳动)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保险一份或多份。第三章保险责任第三条: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一)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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