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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模板】平安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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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
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后每满3周年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
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
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
度保险金额全数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杀;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
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
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交费期间内,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交费期满后,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交费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
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
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
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扣除手
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
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额,未确定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或应当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
知本公司。否,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使本公司增加
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申请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
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申请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
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死亡,受益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证明;
  7.受益人所的与确保险事故的性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
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责任。对不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于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
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
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死亡后生还,保险金取人应于知或应当知被保险
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自其知或应当知保险事故发
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取保险金时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交保险费或未还款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
交保险费或其他款未还者,本公司扣除上述款及应付息后给付。
  第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期未交付时,自
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
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二条 合同效力中
  除本合同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
满的次日零时起止效
  第三条 额交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的,本合同已续有效1年以上并
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
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额”为一次交付全保险
费,以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前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交保险费及其他
款本息后的额。
  第四条 合同效力恢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
并按本公司定提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
本公司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交保险费及息(按计算保险
费的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
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
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 保单利差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于每一保单年度若该保单年度“行2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计算保险费的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保单价值
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所称“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保单年度每第一个营业
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交保险费,交费期满后以存生息办理
  二、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利方
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
给付式,以存生息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给付分式。
  本公司应每年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六条 年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被保险人的实年在投保单上明,如
错误应按照下列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实,并实年合本合同约定年
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是自合
同成立之日起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于应交保险
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要求投保人交保险费及息(按本公司利率计算),
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核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于应交保险费
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
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注明所或通讯地址有关通知。
  第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
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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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平安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后每满3周年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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