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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模板】有限合伙企业协议(工商注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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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
订立协议。本协议未规定或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一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二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务承担无连带责任有限伙人以其认缴出资为限对合伙企
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合伙期限为 年(自由选择是否约定合伙期限)
第三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五条 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为:
姓名或者名称 住 所
第六条 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为:
姓名或名称 住所
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七条 合伙人共出资 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
的期限为:
合伙人
认缴出资
额(万
元)
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价格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协商
确定评估办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方式出资。
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的,办理完财
产权转移手续方为缴付完成。
第五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务承担无连带任,有限合伙以其缴的出资额为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条可根据合伙人之间实际约定,规定相应内容)
第六章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九条 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
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或者按照合伙协议自行约定 ),委
个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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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决定执行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十一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
事务;受托执行合事务的合人不照合伙协议或全体伙人的决定执
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二条 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
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
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
占合伙企财产的,当将该利和财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企业或者其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
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列举事由)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七章 入伙、退伙
第十四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
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
第十五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
对入伙前限合伙企的债务承无限带责任;新入的有合伙人对入伙
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六条 (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列举退伙事由)。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前三十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死亡或者被依法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个人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营业执照、撤销,或
者被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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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财产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合伙人符合本协议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九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失民事行为
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被依法死亡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
组织终止,其承人或者权利受人以依法取该有限合人在有限伙企
中的资格。
第二十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
退还退人的财产,退人对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担赔偿责
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该事务了结后进结算
第二十一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对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对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
有限合伙企业中取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九
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八章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
第二十二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
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应当;有限合伙企业
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九章 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
决。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
申请仲裁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列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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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具备法定人数三十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销营业执照、责或者被撤销;
(七)出现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由出现
十五日内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的,合伙人或其他利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清算人。
二十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
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告之日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债权。
第三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在十五
日内向企业登记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销登记。
三十 合伙,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
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
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本协议,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
本协议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确的事项,由合伙人依法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
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理。
第三十三条协议一 ,合伙人各,合伙企业
伙企业登记备案
合伙人签署(自名,自人以外的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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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本协议未规定或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一章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第一条合伙企业的名称:第二条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第三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合伙期限为年(自由选择是否约定合伙期限)第三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五条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六条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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