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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模板】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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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示范文本
2013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商 委 会 制定
上 海 连锁经营协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其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商业特许经营
合同双方约定采用。
二、商业特许经营涉及的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双
方的权益,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全面、严密。
为体现合同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
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
容。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作删除。
三、本合同文本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
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
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
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除非被特许人同意,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 3 年。
四、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系依法设立的企业;
2.拥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
权利;
3.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
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4.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五、被特许人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
亏。若签订本合同的被特许人为个人,该个人基于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而设立个体
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作为运营主体经营加盟店,
则在上述运营主体设立之日,该个人应通过书面形式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转让给上述运营主体。
六、本合同文本所称“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
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七、本合同文本所称“专利”是指经国家知识权局登记明、新型
外观专利。
本合同文本所称“商业密”是指不为公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
利益、具有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式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特许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
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法》至少 30 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
人提供了符合上述法规、章要求的信息和本合同文本。双方可在提供上述资
前先签订《协议》。
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中知的商业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
立,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
一、双方可就甲其指定供应商供应品的质量否承责任在合
同中进行约定。
二、本合同文本是《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2005 版)》的修
本,自 2013年6月17使用。后在未制定,本续使
用。
海连锁经营协会 咨询电话62718021 62717812
合同编号:        
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2013 版)
方(特许人):
住  所:电话
法定代表人:
方(被特许人):
住  所:电话
法定代表人: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业特许经营事
协议
部分  
一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有特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下: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包括不限于注册商标、
、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加盟店”,是指同并同意特许经营体系的基获得甲
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体,包括不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等。
“特许标识”,是指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不限于注册
商标、招牌(店标志)、特有的外部与修、装饰颜色配置
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
“特许品”,是指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不限于原
配料、成品及服务品、方式等。
一年事特当拥有至 2 个直
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特许经营册”,是指方制订的指导加盟店经营的各类
作资,一包括《加盟店招募手册》《店务册》品制作册》《营
册》、《工培训册》等。
店特许”,是指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方,方按照本合同的
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书面同意,不转授特许经营
权。
区域特许”,是指方将指定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按照
合同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书面同意,不转授特许
经营权。
“特许区域”,是指方授予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
“营业地”,是指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准开设加盟店的所。
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
二条 特许经营许可
一、方拥有 特许经营体系,经营
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许可使用特许
经营权。
二、方许可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能选择一项)
□ 单店特许。
□ 区域特许。
三、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能选择一项)
具有独性:方不自行或许可三方在特许区域资设立店。
具有他性:方可以自行许可三方在特许区域资设立
店。
具有非他性:方可以自行或授权三方在特许区域资设立店。
三条 合同期限
日。
二、本合同续期的,应当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
方书面提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四条 特许区域与营业地
一、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中国
西
区域。(见附件 2:《特许区域附图》)。
二、有权在款所述的特许区域内开设生销售特许品或提供服
务的加盟店。本合同签订时的加盟店的地及面为:
1. ,面
2. ,面
3. ,面
4. ,面
5 ,面
五条 特许经营费用
一、加盟费
方应当向方一性支付加盟费人民款项应当在本
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
因甲本合同一条约定或双方有约定
加盟费。
二、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在□每 /□每
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支付定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 元
按照加盟店月/□上年营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三、
约定下:
四、其他约定的费用
五、支付方式
□ 票据。
□ 银行转方指定户为: )。
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应当开具证。
部分 信息披露与商业
六条 信息披露
一、双方承诺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
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及特许经营过中及时向披露有关
特许经营的信息
二、方向方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方向方提供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方。
七条 商业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任何时间,方未经方书面同意,不得披
、使用或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方的商业密。
二、承诺取必要措施披露信息
部分 知识
第八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许可方使用以下知识权:
注册商标。(可另附页
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证》
,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
方应当与乙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按
照有关规定向商标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专利。(可另附页
,专利内容:
方应当与乙行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按
照有关规定向知识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其他
第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方应当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并及时
理注册商标的续展续。
第十 乙方应当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和《特许经营册》
的规定,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不形式和方法扩大注册商标
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未经方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或标识组合使用
第十 除为特许经营的之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许标
识,在本合同终止续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
部分 加盟店的开业
第十二条 使用
□允/□方将 注册商标用作加盟店商使用
如允方使用,方应当提供书面许可文件。
第十三条 加盟店经营资
方应当证加盟店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的强制性或禁止求,
并具有经营特许经营体系项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
第十四条 加盟店的开业指导
方应当对乙市场考察调研加盟店的选营业地的布置
用等加盟店备工作提供必要协助和指导。
第十五条 加盟店的开业培训
在加盟店开业方应当方或其指定的加盟店工作人进行培训,
通过核后上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体系的提供
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 日内,向方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
,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式、堂布局方会计系统、
质量标准、质量监测以及《特许经营册》等。方应予书面签
第十七条 加盟店开业时间
方应当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 日内开业,经方书面同意
期的除
第十八 加盟店开业的条件
加盟店开业应当合以下条件:
一、加盟店已取得《营业照》《企业法人营业照》及相关许可证照;
二、营业地建筑物修经验收
三、按本合同约定行开业的所有义务;
四、加盟店合《特许经营册》规定的其他标准。
部分 特许品的提供和配送
第十九 除特许品及为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甲方或者方指定的
供应商供应的货物外于其他方可以规定其应当到的标准,
供应商供方选择,货物供应,具体
约定详见附件 3。
 加盟店经营所的特许均由甲方指定供应商供应及
配送,若加盟店需增售或使用不方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应当事
方提申请,并经方书面同意;未经方书面同意,方不
他供应商采或自行制造产品。双方有约定的除
一条 方向方或其指定供应商采品,应当提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方或其指定供应商所需产品的数量和规
 方应当在求维修方供应的设备通知之日
日内进行维修。
三条 加盟店特许品应当遵循甲方指定的零售价标准,不
降低或提高零售价方指定零售价标准方式为:
统一零售价
其他:
部分 监督、培训指导
四条 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品、服务质量的一性,
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五条 加盟店应当完整交易记录,在每月  
递交的总营业收入报表
六条 方应当在不影响加盟店营业的提下,加盟店的经
营活动进行指导、检查监督核,方应当遵循甲方在特许经营过中的
和指导。方可以员完成本条所述方工作。
七条 甲方有权检查核加盟店的交易记录等文件。
十八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年应当方的人提供不少于
的统一培训。
十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方应当持续地加盟店提供开展特许
经营所必需的营、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加盟店提供必要协助
部分 加盟店的统一运营
 乙可并同意遵守甲方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
定。
一条 乙方在加盟店的运营过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和《特
许经营册》规定的统一运营标准,未经方书面许可,不任何变更。
第八部分 费者
二条 方应当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自
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加盟店内设置监督电话
三条 费者直接投加盟店的应当及时
者权益损害的,应当及时采措施
四条 费者向方设立的加盟店的,
费者付的,方有权向追偿
第九部分 广与
五条 甲方开展广与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
六条 甲方在开展广活动,应当将有关活动信息求及
时通知方。若活动相关费用须由乙担的,方应当在活动之日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
七条 乙方可自行策划实施特许区域市场广
动,但须获得甲方事书面同意,并在方指导下进行。
第十部分 合同的更和
十八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日内,可除合同。方应
返还乙支付的特许经营费用。
十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全
务转让给三方,双方应当行签订协议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方应当
到通知后 日内更期未更方有权书面通知
合同,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一、未按本合同约定向方提供本合同第十六条所述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行加盟店开业及经营过中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
业务培训。
三、计 次延配送特许品或维修设备。
四、    
一条 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方有权书面通知
同,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一、在本合同签订时不合“店一年”的法律规定。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和特许经营过中按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信息披露虚假信息使合同现的。
三、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或者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注册商标或其他特许标识
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
二条 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
当在到通知后 日内更期未更方有权书面通知
除合同,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
一、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
二、未经方事书面同意销售或提供非特许品或服务。
三、未经方事书面同意更或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
更加盟店特有的外部与
第十部分 违责任
三条 方不行或不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方有权
书面通知其更方应在到通知后 日内更期未更
方支付    元违
期未更超过 日的,则方有权选择以下方(可多
选):
□ 要赔偿人民币    元
□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除条件的,方有权除本合同;
 
四条 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款项,应按期款项的
支付期超过的,方有权除本合同。
五条 方不行或不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方有权
书面通知其更方应在到通知后 日内更期未更
方支付    元违
期未更超过  日的,则方有权选择以下方责任(可多
选):
□ 要赔偿人民币    元
□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除条件的,方有权除本合同;
六条 方的过对第权或其他经损失
应当自行赔偿责任对外付的,则可向方进行追偿
七条 方未行或未行合同后的义务的,方有权
求其行义务,并有权求其赔偿成的损失
第十部分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
十八 本合同终止后,方应当立即停使用方许可的注册商标、
特许标识及其他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十九 方经方许可,使用方注册商标作为加盟店字的,应
当在本合同终止 日内向原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名更或者注销登记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之日 返还甲行本合同
而提供的所有品,包括不限于“特许经营册”中所列的所有册、
可视光盘教材等文件及其本、印件或制品。
一条 本合同后,除购外方应当按
业地所有特许经营体系特有的内外部修、装饰颜色配置局、家具、
备,或除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二条 剩余品的双方约定,本合同之日
的全部完保质期内、可以使用或销售剩余特许品的理方
式为:
□ 甲方以原售价
□ 乙方自行理。
其他:
三条 业限制
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期后 年内,除约定的加盟店
经营或他人合作经营与甲方特许经营体系内容相同或的业务。
第十部分 其他约定
四条 联信息与送达
一、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一方送达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
系,应当用书面形式,且采用以下方式:
号邮
接送达的方式。
送达本合同所列一方的地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
二、双方同意通过以下系方式向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有关双方
信息如下:
方:
邮 编
系人:
电 话 传真
方:
邮 编
系人:
电 话 传真
五条 合同解决
双方的,可,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
委员会仲裁(不仲裁而选择向法双方在签合同时将
此仲裁条款划去
六条 本合同的件、《特许经营册》是本合同不可的组
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生效,一式,双方
,具同等法律效力。
件 1
补充条款
---------------------------------------------------
    线
骑缝盖处
件 2
《特许区域附图
---------------------------------------------------
    线
骑缝盖处
件 3
特许
---------------------------------------------------
    线
骑缝盖处
件 4
方《企业法人营业照》或《营业照》印件
---------------------------------------------------

标签: #模板 #合同 #协议

摘要:

附件编号:        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商委务员会制定上海连锁经营协会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其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双方约定采用。二、商业特许经营涉及的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全面、严密。为体现合同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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