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模板】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条件(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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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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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条件
(第1部分)
定义及解释
1.1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
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a)(1)“业主”指 (名称)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
任何受让人(除承包人同意外)。业主可在本合同项下指定一家采购全权代理机构,
如果已经指定,则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栏中指明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采购、监
督和支付的范围,以及在招标期间及随后的授标等问题上的责任。
(2)“承包人”指其投标书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
其任何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监理工程师、
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
括其任何受让人。
(4)“监理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工程师、
即 (监理工程师单位名称)或由业主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
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
(5)“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款规定随时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6)“承包人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由业主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
承包人全权的个人。
(7)“熟练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样、对复杂工程能进行监督的工人,包括设
备操作人员。
(8)“非熟练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动力工具进行施工作
业的人员。
(b)(l)“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
(2)“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及根据51款调整、增加的工程规范,
或由承包人提供的非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
(3)“图纸”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
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
品、图案、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4)“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清
单。
(5)“投标书”是指承包人向业主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中标通知书所
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6)“中标通知书”
指业主正式接受投标的通知。
(7)“合同协议”指在9.1款中提及的合同协议。
(8)“投标书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的附件。
(c)(1)“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根据4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2)“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
或部分工程完工井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44款规定延长的时间)。
(d)(1)“竣工检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另行商
定,并对应在全部工程、或某一区段或部分在业主接受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试
验。
(2)“接收证书”指根据48款发出的证书。
(e)(l)“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承
包人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2)“保留金”指根据60.4款由业主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f)
(1)“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2)“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设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3)“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
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4)“设备”指定于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组战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5)“承包人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
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
包括临时工程)。
(6)“分段工程”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部分的分段工程。
(7)“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业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
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g)“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
包括:
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2)“日”指日历日。
(3)“元”和缩写“RMB¥”指合同中作为地方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4)“外币”指工程施工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币,包括港币。
(5)“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2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
释也不应加以考虑。
1.3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有关法人资福的任何组织。
1.4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
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
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6给业主和监理工程通知的地址
(a)给业主通知的地址是 (地址名称)
(b)给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地址是: (地址名称)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2.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a)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b)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要时由合同暗示的权力。但规
定:除下列(4)(I)和(4)(I I)条外,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下列条款行使其职
责之前应取得业主明确的批准:
(1)根据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证明第12款项下增加的费用;
(3)决定第51款,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
(I)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
或邻近的财产或从业主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
授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
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
业主的批准,承包人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
监理工程师应根踞第52款规定,确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合同费用,并通知承
包人,抄报业主;
(Ⅱ)如果单项或累积批准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超过合同价的5%,或不超过某
一特定项目总费用的15%,除非这种数量变化在图纸或其他招标文件中联部是可以
预知的及除外的。
(5)确定第52款项下的费率或价格;或(6)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
影响原设计的基本性能或能力。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
义务。
2.2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监埋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监理
工程师按2.3款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2.3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
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
主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承包人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
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
(a)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不影响监理工程师不批
准这种工程、材料或设备和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b)如果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调知有疑问,其可以向监理工程师
询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2.4助理的任命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以任命任何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
履行其2.2款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人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
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材
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令,由他们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这些
指令应视同为出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2.5书面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
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
行前或执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与本条规定的指令
有相同的意思。
还规定,如果在7天内,承包人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
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的拒绝,这一指南针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代表及根据2.4款任何的监理工程师的或监理工
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I 2.6监理工程师行为公正
按照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
(a)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或(b)表示满意或批准,或(C)决定价
值,或(d)采取其他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人的权力和义务的行动时,监理工程师
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这些权力。任何这类的决定、
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定价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67款的规定予以公开,评
审或修订。
转让和分包3.1合同的转让
承包人无业主的事先同意(尽管1.5条规定,这种同意应由收主单独决定)不
应将合同或其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转让。但除了:
(a)按合同规定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以承包人的银行为受益人的收费,或
(b)将承包人的权力转让给其担保人(假使担保人已支付了承包人损失或债务),
以获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债务。
4.1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不应在未得到
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
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例义务,并应象对待其自己、其代理人、
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分
包人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承包人在下列事项方面无需征得这样的同意:
(a)提供劳务(b)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
(C)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给合同中已写明的分包人。
4.2分包人义务的转让
当分包人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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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条件(第1部分) 定义及解释 1.1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a)(1)“业主”指(名称)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人同意外)。业主可在本合同项下指定一家采购全权代理机构,如果已经指定,则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栏中指明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采购、监督和支付的范围,以及在招标期间及随后的授标等问题上的责任。 (2)“承包人”指其投标书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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