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模板】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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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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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
(第2部分)
劳务
34.1职员与劳务的雇用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全权负责无论地方的还是其他方面的劳务及职员
的雇用,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人不应从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
服务的人员中招募劳务或职员,承包人应负责将为履行合同而招募的人员送回原籍,
并安排将要送回但尚未返回人员的生活,直到他们离开工地。非中国籍的及在国外
招募的人员应在施工完成后离开中国。
34.2承包商的外警劳务及职员
除自有劳务来源及接第16.2款和34.3款规定办理之外,承包人应按下述(a)
至(d)
款的详细规定,负责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劳力和外籍职员(下称“外籍人员”)
招募、交通和食市供应以及与此有关的人员费用支付。。
(a)承包人所在外籍人员及他们家庭成员的出入境签证、中转签证及居住许
可证等的发放应遵守中国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负责为进入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获
取所有必需的签证或许可证。
(b)当承包人认为有必要为工程的实施而雇用外籍专业人员和监理人员时,
承包人为雇用这些人员事先取得业主的批准。
(C)承包人雇用的外籍人员的家属申请来华之前,必须取得业主的书面批准。
(d)承包人和其分包人在与临时雇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外籍人员打交道过程
中,应对所有的公认的节、假日和宗教习惯或其他风俗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尊重。
34.3当地劳务的获得
承包人只能与中国境内被允许提供劳力的部门(见条款16.2)签订劳务供应协
议,协议副本及其附件的副本应提交监理工程师。
34.4当地劳务的工资
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根据中国及工程所在地省级政府的法律与规章的更改,
调整其当地雇员的工资。
34.5工地规则
业主与承包人将制定工地规则并在其中订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制
度。
这类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的内容:
(a)安全防卫;
(b)工程安全;
(c)工地出人管理制度;
(d)环境卫生;
(e)防火措施;
(f)周围及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34.6防止不法行为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
中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
财产免遭行为的破坏。
34.7供水
承包人应根据当地条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在现场为其职员和劳务人员提
供足够的饮用水和其它用水。
34.8酒精饮料或毒品
承包人除根根现行法令、法规及政府规章或命令外,不得进口、出售、给予、易
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任何酒精饮料或毒品,也不得允许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
雇员从事任何此类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转让。
34.9武器弹药
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任何武器弹药给予、易货或以其它方式转让与任何其
他人,或允许或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35.1劳力及承包人设备的报表
如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送文详细的书面报表,其格式
和时间隔由监理工程师预先规定,报表中开列承包人在工地随时雇用的人员与各类
工人人数,当监理工程师需要时,还应开列有关承包人设备的此类报表。
35.2安全员
承包人在工地的工作人员中应有一名合格的安全员,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
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等问题,该安全员有权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
以防事故的发生。
35.3健康和安全及其记录
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保留有关财产损失、人员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记录,井在监理工程师
随时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呈递有关报告。
35.4事故报告
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冈能短的时间内将其详细情况报告监理工程师。如果
出现人员致死或其他严重事故,他应以最快方式通知监理工程师。
材料、工程设备及工艺
36.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当地和进口材料
运至工地现场。在尽可能合理而可行的范围内,鼓励承包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的材料和设备。
所有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a)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应品级并符合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要求,及(b)接监理
工程师要来随时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在工地或在其他本合同可能规定的其他
地点或任何此类地点进行试验。
承包人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要的协助、劳力、电力、
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应在这些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接监理工程师的选择
和要求,提供样品以供试验。
36.2样品费用
如果合同中已明确地指明或规定试样应由承包人提供,则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
费用提供全部试样。
36.3检验费用
如果检验属于下列情况,承包人应承担其任何检验费用:
(a)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规定,或(b)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只
有在通过一项荷载试验或其他试验方可确定任何已竣工或部分竣工工程的设计是否
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况下)以使承包人能定价或在投标书中标价。
36.4未规定检验的费用
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的任何检验:
(a)未规定及未明确指明,或(b)(在如上所述的情况下)未详细说明,或
(c)(尽管规定或指明了)监理工程师要求不在现场、或在制造加工或准备这些
材料或设备的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试验。
这些试验结果表明,材料、设备及操作工艺未按合同规定满足监理工程师的要
求,则有关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其他情况下,应根据36.5款的规定办理。
36.5监理工程师决定中未规定的检验
根据36.4款规定,本款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认真协商之后,
确定:
(a)按第44款规定,承包人有权获得任何工期延长;以及(b)应追加到合同
价中的这笔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36.6业主可提供的材料或设备
业主可向承包人提供货物和材料(包括工程机械):
招标文件中如附有“业主可供材料一览表”时,承包人可按所定的价格选择使
用或者可选用自有来源的材料。如果承包人选用业主提供的材料:
(1)业主将保证在合同期间按表中所列价格及指定的地点供应上述材料;及
(2)该种材料应被认为已由承包人选定和使用,并应相应地符合各种有关的要求。
37.1操作的检查
监理工程师及其授权人,在适当的时间内,有权进入工地、车间以及为工程生
产、加工和准备材料、设备的地方,承包人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得
到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
37.2检查和试验
在生产、加工或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及试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设
备。如果生产、加工和准备这些材料、设备的车间、地点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应
为监理工程师在这些车间、地点进行监督、检验获得许可。这些检查、试验不应免除
台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
37.3检查和试验日期
承包人应同意监理工程师安排的检查、试验、合同规定提供的材料、设备和时间
及地点,监理工程师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准备参加的试验及所要进行的检查。
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代表,未按协议时间参加这一工作,除非监理工程师另
有指示,承包人可以进行这些检验,并认为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检
验。承包人也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适当证明的检验结果的副本,如果监理工程师
未参加检验,他应承认该资料表明的结果是推确的。
37.4拒收
如果根据37.3款规定,材料、设备未在协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检查和试验作好准
备,或者监理工程师认为该材料、设备检验的结果显不是有问题的或不符合合同的
要求,监理工程师用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说明监理工
程师拒收的理由。承包人应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或确保被拒绝的材料、设备符合
合同要求。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相同的条款或条件下重复实验被拒绝的材料、设
备,承包人应重复检验。由此而引起业主发生的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及承
包人协商后,决定所需的费用,业主将向承包人索回或从支付给或将支付给承包人
的款项中扣回,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37.5独立检验
监理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检查或试验委派给一名独立的检验员进行。
任何这样的委派都应按照出2.4款的规定实施。为此目的,这种独立工作的检验员
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助手,监理工程师应(在14天前)将这样的委派通知承包人。
38.1覆盖你的工程检查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付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人应保证监
理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
以及对任何部分工程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
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除非监理工
程师通知承包人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则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测
量及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35.2剥露和开孔
当监理工程师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
其中开孔时,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应对之重新覆盖和整理好。如果任何部分或几部
分已经按照本条第38.1款规定予以覆盖或掩蔽,并且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
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承包人为剥露、开孔、穿洞、复原及整理好这些
工程所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仔何其
它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
39.1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运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令:
(a)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搬走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
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
(b)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备;
(c)对尽管先前已进行检验或中间交付但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于:
(1)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2)由承包人本身进行的或由其负责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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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 劳务 34.1职员与劳务的雇用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全权负责无论地方的还是其他方面的劳务及职员的雇用,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人不应从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招募劳务或职员,承包人应负责将为履行合同而招募的人员送回原籍,并安排将要送回但尚未返回人员的生活,直到他们离开工地。非中国籍的及在国外招募的人员应在施工完成后离开中国。 34.2承包商的外警劳务及职员 除自有劳务来源及接第16.2款和34.3款规定办理之外,承包人应按下述(a)至(d) 款的详细规定,负责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劳力和外籍职员(下称“外籍人员”)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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