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安全文库】221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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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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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公布《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7•12”重大爆炸
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15 人被移送司法,4 人接受纪委监委调查
2 月 13 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公布《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7•12”重大
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报告》,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辉等 15 人被移送司法;江安县
工业园区安环局局长袁世钢等 4 人接受纪委监委调查;江安县工业园区党工委
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执行主任万伦等 44 人被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2018 年 7 月 12 日 18 时 42 分 33 秒,位于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内的
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 19 人死亡、12 人受伤,直
接经济损失 4142 余万元。
发生事故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图自新华社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和四川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别
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
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国务院安委会下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
书》(安委督〔2018〕5 号),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四川省政府于 7 月
13 日批准成立了由原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
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称事故调查组),省政府办公厅、原省经济和信息化
委、公安厅、原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原省消防总队、宜宾市人民政府派员参
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实验和专家论证,查明
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
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
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经过】
原料标识不明入错库,工人误投原料引发爆炸着火
2018年7月12日11时30分左右,宜宾江安壹米滴答金桥物流公司将2吨
标注为原料的 COD 去除剂(实为易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送达至宜宾恒达公司
仓库。随后,公司库管员宋泽容未对入库原料进行认真核实,将其作为原料丁酰
胺进行了入库处理。
14 时左右,公司二车间副主任罗吉平开具 20 袋丁酰胺领料单到库房领取咪
草烟生产原料丁酰胺,宋泽容签字同意并发给罗吉平 33 袋“丁酰胺”(实为氯
酸钠),并要求罗吉平补开 13 袋丁酰胺领料单。
15 时 30 分左右,二车间咪草烟生产岗位的当班人员陈代耀(男,二车间副
主任)、毛泽群(女,工人)、左洪梅(女,工人)、李青魁(男,班长)四人
(均已在事故中死亡)通过升降机(物料升降机由车间当班工人自行操作)将
生产原料“丁酰胺”(实为氯酸钠)提升到二车间三楼,而后用人工液压叉车
转运至三楼 2R302 釜与北侧栏杆之间堆放。16时左右,用于丁酰胺脱水的 2R301
釜完成转料处于空釜状态。17 时 20 分前,2R301 釜完成投料 。17 时 20 分左右,
2R301 釜夹套开始通蒸汽进行升温脱水作业。18 时 42 分 33 秒,正值现场交接班
时间,二车间三楼 2R301 釜发生化学爆炸。爆炸导致2R301 釜严重解体,随釜体
解体过程冲出的高温甲苯蒸气,迅速与外部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产生二次
爆炸,同时引起车间现场存放的氯酸钠、甲苯与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车间、
三车间的着火燃烧。
事故共造成 19 人死亡,12 人受伤(其中重伤 1 人)。19 名死亡人员(其中
男性12名,女性7名)中,其中 17 人为宜宾恒达公司员工,1 人为成都化润公
司派驻员工,1 人为相邻的宜宾万翔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约4142 万元。经计算,本次事故释放的爆炸总能量为 230 公斤 TNT 当量,初始
爆炸(第一次爆炸)当量为 50 公斤 TNT。
【事故原因】
除了操作人员将无包装标识的氯酸钠 当作丁酰胺,补充投入到2R301 釜中
进行脱水操作引发爆炸着火的直接原因,调查认为,事故发生还基于多个间接
原因。
宜宾恒达公司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非法生产,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引发事故的重要间接原因包括:
相关合作企业违法违规,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装等技术服务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违
规进行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装和竣工验收;
氯酸钠产供销相关单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
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江安县委县政府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
代价”的红线意识不强,没有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没有坚持把安全生产
摆在首要位置,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建设项目管理、易制爆危化品监管和招商引资职能的相
关部门未认真履职,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
【事故处理】
15 人被移送司法,4 人接受纪委监委调查
根据《报告》,有 15 人因事故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
1.李光辉,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公司财务。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
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刑事拘留,8 月 1 日批准逮捕。
2.张永灿,宜宾恒达公司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刑事拘留,8 月 1
日批准逮捕。
3.陈静霜,宜宾恒达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技术和生产。因涉嫌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刑事拘留,8 月 1 日批准逮捕。
4.刘昭华,宜宾恒达公司生产部部长,负责公司生产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刑事拘留,8 月 1 日批准逮捕。
5.罗吉平,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副主任,负责公司二车间咪草烟生产管理。
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刑事拘留,8 月 1
日批准逮捕。
6.宋泽容,宜宾恒达公司仓库保管员,负责公司库房管理。因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刑事拘留,8 月 1 日批准逮捕。
7.毛泽洋,常州道恩公司派驻宜宾恒达公司技术人员,负责咪草烟生产的
技术指导。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刑事拘
留,8 月 1 日批准逮捕。
8.许霄飞,江西汇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涉嫌非法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
8 月 15 日批准逮捕。
9.郑子钦,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常务工作。因
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5日
刑事拘留,8 月 15 日批准逮捕。
10.林长银,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工作。因涉
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5日刑
事拘留,8 月 15 日批准逮捕。
11.杨明强,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东兴厂厂长,负责东兴厂全面工作。
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 2018 年 8 月 5
日刑事拘留,8 月 15 日批准逮捕。
12.林在群,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
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9日
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 月 27 日移送审查起诉。
13.宋立军,成都雄踞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9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 月
27 日移送审查起诉。
14.赵纯根,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主任,负责公司二车间生产管理。因涉嫌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
施,9 月 27 日移送审查起诉。
15.李勇,宜宾恒达公司股东。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
2018年9月8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 月 27 日移送审查起诉。
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有 4 人已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袁世钢,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局长,负责江安县工业园区
安环局全面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由高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2.王晓红,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股长,负责宣传贯彻《安全生
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参加安全
环保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由高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3.曾友洪,中共党员,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危化股股长,负责危化股日常工
作,组织参与危化品安全执法检查,负责危化企业标准化建设指导,组织、指导
监督相关行业“三同时”审查实施。因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及涉嫌故意销毁会计账
簿罪、玩忽职守罪,已由江安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4.王永祥,中共党员,江安县安全监管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危
化股副股长,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落实情况执法检查,负责安全
生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参与危化品安全执法检查,组织、指
导、监督相关行业“三同时”审查实施。因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及涉嫌故意销毁会
计账簿罪、玩忽职守罪,已由江安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另有 44 人,调查组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此外,调查组针对此次事故作出了 18 项行政处罚建议。其中,建议责成宜
宾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宜宾恒达公司给予规定上限 50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成江安县人民政府对其依法予以关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辉,自刑罚执行完毕之
日起,5 年内均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且终身不得担任
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同时,调查组还建议责成江安县委县政府向宜宾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建议责成宜宾市委市政府向四川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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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公布《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15人被移送司法,4人接受纪委监委调查2月13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公布《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调查认定,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报告》,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辉等15人被移送司法;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局长袁世钢等4人接受纪委监委调查;江安县工业园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执行主任万伦等44人被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2018年7月12日18时42分33秒,位于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内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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