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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安全文库】20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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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88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41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201671日起施行。
局长 杨焕宁
20166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
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
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
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
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
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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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
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
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
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
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
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
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
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
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
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
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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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
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
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
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
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
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
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
害因素,分析事故能产生的接后以及次生、生后,评估各种
的危影响,提防范和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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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资源况和合作区域内援助的应急资源况,并合事故
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同级人民政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
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
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
准,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
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先期
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
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
故风险描述、预及信息报告、应急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
内容。
第十四条 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
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并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
容。
第十五条 危险性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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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项等
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现场处置方
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
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系方、应急单等附件
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并与相关人民政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
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的基上,针对工作
场所、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
相关联络人员和系方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
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召开听证会,听取社
会有关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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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矿山冶炼建筑施工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
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
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业、烟花爆竹生产、发经营
业和中型规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
进行评审,并书面评审要。
规定以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
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
急管理方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
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
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位和相关应
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关事故风险的性影响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
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
同级人民政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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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应急预案公布日起20工作日
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
性备案。
央企业总部(上)的应急预案,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
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地的、自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级人
民政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规定以非煤矿山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业、烟花爆竹
生产、发经营业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关系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
案,由、自区、直辖市人民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确定。
油气输送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本第一、第二
规定备案应当抄送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本第一、第二的规定备案
应当抄送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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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单。
第二十八条 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5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
案并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
需要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明理由的,为已经备案。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提供应急预
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应急预案备案
记建档,指导、督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及生产安全事故险、自
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会公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本部门应急预案的
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生产经
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
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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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内容、资、参加人员和结果等情况
应当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组织应急预案演
练,提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
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
应急预案演练效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
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立应急预案定评估制
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需要修订作
出结论
矿山冶炼建筑施工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
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
化工业、烟花爆竹生产、发经营业和中型规以上的其他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
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时可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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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化的;
(六)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及组织指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
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
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备程序重
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
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资及装备,立应急资、装备备及
使案,并对应急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维护使其处适用
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
应,组织有关力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事故信息及应急动情
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
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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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安全 #管理 #文库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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